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技术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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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技术监督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是发电设备安全、可靠运行的重要保障,对机组和电网的稳定运行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为加强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技术监督管理,根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技术监控管理办法和国家、行业有关规程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技术监督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技术责任制,按照依法监督、分级管理的原则,对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的规划、设计、选型、制造、安装、调试、生产运行实行全过程的技术监督管理。 第三条 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的技术监督工作要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和推广先进的

2、有成熟运行经验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及试验设备,不断提高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的安全、可靠运行水平。 第四条 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对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尤为重要,因此,各发电企业应严格按照行业归口的原则,在加强内部监督管理的同时,接受当地电力公司调度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的生产性企业及上市公司和具有电力监控资质并受集团公司委托对发电企业进行技术监控管理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各企业应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技术监督实施细则。第二章监督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集团公司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技术监督实行三级管理的

3、原则。集团公司为第一级,是技术监督的领导机构。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为第二级,是技术监督的职能机构。集团公司所属各发电企业为第三级,是技术监督的执行机构。 各地电力调度部门仍按照当地调度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当地集团公司所属电企业行使监督,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二级单位)及发电企业应配合其监督。 第七条 集团公司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的技术监督工作实行总工程师负责制。各级技术监督机构均应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工作。 第八条 集团公司成立以副总经理为首的技术监控领导小组,领导集团公司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技术监督工作。下设技术监控办公室,负责技术监督日常工作。 第九条 技术监控领导小组和技术监控办公室的

4、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行业有关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技术监督的政策、法规、标准、制度,对技术监督行使领导职能; (二)组织制定集团公司的继电保护、自动装置技术监督制度,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对各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和发电企业继电保护监督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四)组织并参加在建和投产电厂因继电保护监督不力而发生的重大事故的分析调查工作,制定反事故措施。对继电保护监督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五)建立集团公司继电保护监督网络,组织召开集团公司继电保护监督工作会议,布置全年继电保护监督工作; (六)组织在建工程的设计审查,参与继电保护、自动装置的选型工作。 第十条 各地调度部门技术监督职责

5、: 各地调度部门按照国家、行业的标准、规程、制度和各电网公司的要求,对集团公司所有并网电厂按照并网协议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各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继电保护技术监督职责: (一)参加各发电企业新建、改建工程中二次系统的审核工作,参加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改造工程的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审核工作,并参加上述工程中的把关验收工作; (二)主动与当地调度部门联系、协调监督事宜,并接受调度部门指导;参与调度部门组织的检查、监督会议及各种活动; (三)参与各发电企业继电保护装置及安全自动装置的入网管理工作,负责继电保护设备及安全自动装置的入网检测工作; (四)定期对各发电企业继电保护专业进行技术监督工作的检查

6、,针对被检查单位在专业管理、技术管理、运行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隐患提出具体整改建议; (五)参加各发电企业继电保护事故分析、处理工作,监督、督促各企业落实继电保护的各项反事故措施; (六)按月、季进行各企业的继电保护不正确动作情况统计分析,对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具体整改意见; (七)定期组织召开继电保护监督工作会议,组织开展有关继电保护的技术监督、技术交流与培训,新技术开发及推广应用,提高各企业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工作水平。 第十二条 各企业继电保护技术监督职责: (一)各单位应建立由总工程师负责的企业、生产部门、车间班组的三级技术监督网。制定企业、车间、班组各级岗位技术监督责任制,做好

7、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技术监督的日常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有关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技术监督工作的各项规程、制度、导则和计划措施,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技术监督实施细则,制定本单位技术监督工作计划,并检查其完成与落实情况。组织专业人员参加基建、扩建、改建、更改工程的设计审查、设备的选型以及工程竣工交接验收、生产准备等工作,依据有关规程规定,对上述工作提出监督意见; (三)主动与当地调度部门联系、协调监督事宜,并接受调度部门指导;参与调度部门组织的检查、监督会议及各种活动。按时上报当地调度部门要求的各种资料和报表; (四)对本单位继电保护装置、安全自动

8、装置的运行维护,定期校验计划及完成情况,现场运行规程的编制、保护日志的编写、保护动作行为的分析等工作进行监督; (五)监督继电保护安全措施、反事故措施和上级有关规程、规定的执行情况。掌握本单位继电保护装置的运行情况、事故和缺陷情况,制定相应的反事故措施,对于发现的设备缺陷要及时清除,努力消除事故隐患; (六)监督试验设备的装备情况及完好情况,监督仪器仪表,备品备件的配置标准以及仪器仪表的定期检验工作等; (七)督促和做好监督的各项管理工作,建立本单位设备台帐、图纸资料、试验记录、消缺记录、检验报告、动作情况及有关的录波图等监督档案; (八)监督本单位的继电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检验工作和装置验收工作

9、,根据设备状态进行必要的检验工作; (九)按调度部门要求上报本单位继电保护技术监督的有关报表,要确保各项监督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在监督工作中发现设备出现重大异常或事故应及时向调度部门及集团公司报告; (十)组织召开本单位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工作会议,参加有关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的技术交流与培训,新技术开发与推广应用,提高本单位技术监督水平。第三章监督内容与管理范围 第十三条 继电保护技术监督的对象为发电机、变压器、电动机、电抗器、母线等电力设备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及所属的二次回路。 第十四条 继电保护技术监督的内容包括规划设计、产品质量、安装调试、交接验收、运行管理、校验维护、系统改造及新

10、技术开发等,对电力建设和生产的全过程实施技术监督。 第十五条 继电保护技术监督的管理范围原则上按各企业所在地电力调度管辖范围进行划分,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工作由所在系统的调度部门搞好协商,纳入当地调度部门的归口管理。第四章技术监督资料及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 技术资料: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及其相关部分的图纸、台帐、试验报告、保护定值(见附件一)。 第十七条 常用规程: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整定规程、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管理规程、装置检验条例、装置评价规程、电气运行规程、现场保安规程、电网事故调查规程,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反措要点及实施细则。国家及网、省公司下发的

11、各种保护检验规程,技术条件和标准等。 第十八条 本企业继电保护专业试验设备的技术资料及检验报告。 第五章工程设计、基建、交接验收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系统发展规划、系统设计和确定厂、站一次接线时,应考虑继电保护装置技术性能和条件,须听取继电保护技术监督部门的意见,在系统规划、设计时应全面综合的考虑一次和二次的问题,以保证系统安全、经济、合理。 第二十条 新建、扩建、技改工作设计中,必须根据整个电网情况,统筹考虑继电保护装置配置变化并做出相应的安排。继电保护装置的设计选型、配置方案应符合国家、网、省公司要求,设计部门应事先征求继电保护技术监督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各级继电保护部门应按照分工范围

12、参加工程设计审查,确定继电保护配置及设备选型。有关继电保护装置签定货合同时,应征求继电保护专业人员意见,并得到签字认可。 第二十二条 继电保护配置、选型一经确定,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设计审查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和提供定货清单;设备定货单位必须按设计单位提供定货清册和参数定货,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三条 对首次选用的重要继电保护装置,应有调度与运行部门继电保护人员一同参加出厂试验和验收工作,了解其结构特点,掌握其技术性能。 第二十四条 继电保护技术监督部门要会同基建调试单位有关部门监督基建调试单位人员严格按照国家与网省公司颁发的有关继电保护规程、条例、技术规范、反措等规定,进行设备安装施工、调试,保

13、证质量并形成完整的技术资料。 第二十五条 监督新建、扩建、技改工程继电保护装置应有生产单位人员提前介入,参与调试,了解装置的性能,结构和参数,并对装置按规程、制度和标准进行验收。 第二十六条 新建、扩建、技改工程保护设备投产前,基建调试单位与生产单位必须严格履行交接验收手续。未经验收的设备严禁投入运行。验收主要项目如下: (一)电气设备及线路有关实测参数完整正确; (二)全部继电保护装置接线正确,竣工图纸符合实际; (三)装置定值符合整定值通知单要求; (四)检验项目及试验数据结果符合检验条例和有关规程、标准的规定; (五)核对电流互感器变比及伏安特性,其二次负载满足误差要求; (六)检查屏前

14、、后的设备整齐、完好,回路(包括二次电缆)绝缘良好,标志齐全正确。保护控制电缆屏蔽接地线及接地铜排必须符合继电保护反措的要求; (七)用一次负荷电流和工作电压进行验收试验,判断互感器极性、变比及其回路接线的正确性; (八)继电保护装置存在的问题、处理意见及是否投入的结论,经基建调试单位、生产单位和负责该设备的监督部门三方验收签字后才能正式投入运行。 第二十七条 新建工程投入时,继电保护整定方案要求的全部继电保护装置须同时投入。 第二十八条 基建调试单位须按时向生产单位移交工程竣工图、设备有关技术资料及说明书、备品备件、专用试验设备及工具,试验报告最迟在验收后一个多月内移交。 第六章入网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新产品入网试运行应按调度部门管辖范围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向集团公司备案,防止技术或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未经考核投入电网运行。 第三十条 投入电网的继电保护设备必须是通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正式鉴定的产品(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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