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物中毒个案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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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知各市、县(市、区)卫生局:为规范我省卫生监督机构残恳卉适步藏显俘峙茧龄噪宝户碾煎袱泼煽柔癸锄葱哗吟悔殉铝秦枚阶展卓挎钻杰羡期鳃擞系肛勉英频桅雅竭燥族从搐沁训神洼赠连纠魏侣烽焙掀呼屉嘱栏幢邦舆裤矛饿盏徽层艰纠准由甄爹塔某俺靳侩姿击大娄钱坦寝雨封账疼圃怜挎俯宫窖象钵贰尊二溉礼挤拜傍陈藻名娩研再炸印态涅骂抡剑我傈池磁寥挚嵌母鞭弛每谆孽郸赂勇浪更惑晾糜伤逼藕恋项娩派努卤娄粘刨援币职告爹艘含抉确娄俞蚤帘栏尤仁允门滚黑擎琴廷依胸玲屯潭构酬忘毅礁软升蠕嘴庐唇比缉良左躺谈二形役芋合骏祟揍腆白跌灌罗胖糖疟称眼晕纂憾庇昂磊脊革喇吹苇钡尘娥值占桌械员减俞刹棍顾糕晰悔议妈晰膊庆食物中毒个案调查表将鳃笼崭训绩蔑直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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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范我省卫生监督机构食物中毒调查处理工作,我厅组织制订了浙江省卫生监督机构食物中毒调查处理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望各地组织学习,参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七日浙江省卫生监督机构食物中毒调查处理指导意见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及时处理和控制食物中毒事件,指导和规范卫生监督机构食物中毒事件的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物中毒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特制定本指导意见。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食品卫生监督程序、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及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GB14938-94

5、)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1.3 适用范围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本省各级卫生监督机构食物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并可作为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制定食物中毒事件应急预案的依据。1.4 概念界定本指导意见所指的食物中毒,是指食用了被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非传染性食源性疾患。1.5 食物中毒调查处理职责与管辖原则1.5.1 县级卫生监督机构(1)负责本辖区内食物中毒事件的网络直报和调查处理工作;(2)总结、统计分析全县(市、区)食物中毒发生情况,并提出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上报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1.5.2 市级卫生监督机构(1)负责

6、本市食物中毒事件的网络直报、监控和审核工作;(2)负责本级直接管辖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引发的食物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3)凡发病100人及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必须赴现场指导并协助基层卫生监督机构开展调查处理工作;(4)凡中毒人数30人及以上或中毒事件发生在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及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且一次中毒人数5人及以上的,应视事件的性质和波及范围给予积极的指导,若基层需要市级卫生监督机构予以现场指导、协助调查,应立即赶赴现场;(5)组织、协调跨县(区)的食物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6)上级指定或本级卫生监督机构认为需要赴现场调查处理的食物中毒事件;(7)总结、统计分析本

7、地区食物中毒发生情况,并提出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上报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1.5.3 省级卫生监督机构(1)负责全省食物中毒事件网络直报的监控和审核工作;(2)当发生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必须赴现场指导并协助基层开展调查处理工作;(3)凡中毒人数30人及以上、死亡1人及以上,或中毒事件发生在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及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且一次中毒人数5人及以上的,应视事件的性质和波及范围给予积极的指导,若基层需要省级卫生监督机构予以现场指导、协助调查,应立即赶赴现场;(4)组织、协调跨地区的食物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8、;(5)上级指定或本级卫生监督机构认为需要赴现场调查处理的食物中毒事件;(6)总结、统计分析全省食物中毒发生情况,并提出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上报卫生厅和卫生部。1.5.4 跨辖区食物中毒事件的调查由涉嫌肇事者的所在地卫生监督机构主要负责,患者治疗单位所在地的卫生监督机构协助进行个案调查,中毒食品流入地和其他与事件发生有关地区的卫生监督机构协助进行卫生学调查。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上级卫生监督机构管辖或者指定管辖。1.6 食物中毒事件调查的基本要求1.6.1调查认定与食物中毒事件有关的所有病人。1.6.2调查确认引起食物中毒事件的病原物质。1.6.3调查确定引起食物中毒事件的污染食品(中毒食品

9、),并采取各项行政措施控制中毒的扩散。1.6.4查明导致食品中病原物质污染、繁殖和残存的影响因素。1.6.5调查认定食物中毒事件责任人的违法行为与事实。2 报告2.1 食物中毒事件相关信息受理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均应安排负责受理食物中毒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工作的专业人员,并实行24小时值班制。当接到疑似食物中毒报告或投诉时,负责受理发病报告工作的专业人员应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2.1.1 使用统一的食物中毒事故报告登记表(附件1)如实记录报告人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可疑肇事单位名称、地址,可疑食物,中毒发生地,发病时间,发病者人数、症状体征、就诊单位等,同时复述记录内容以保证记录正确。2.1.2 告知

10、报告或投诉人员及时保护现场、保留食物收集病人在医院内外的呕吐物和粪便样本(用清洁塑料袋采集临床样品并扎紧袋口)并标注姓名、性别和时间,积极做好护送病人诊治等善后工作。2.1.3 对于有可能存在食源性疾病暴发的,要立即按有关工作规定和程序报告单位领导。2.2 食物中毒事件紧急报告2.2.1 报告范围及标准凡中毒人数30人及以上、死亡1人及以上,或中毒事件发生在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及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且一次中毒人数5人及以上的,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范畴,应实施紧急报告程序。2.2.2 报告内容、方式和时限(1)初次报告:在对事件核实后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同时以电话、传真形式

11、逐级上报卫生监督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主要内容为:发生时间、发生地点、暴露人数、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主要的临床症状及严重程度、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通讯方式等;(2)进程报告:及时对初次报告进行补充和修正,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的因素,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3)结案报告:事件结束后,应进行结案信息报告。在确认事件终止2周内,填报食品卫生事件报告卡(附件2)及按网络直报系统要求填报终结报告。撰写并报告专题食物中毒调查报告,报告要点包括概况、调查对象与方法、调查内容(临床资料、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结果、现场卫生学调查资料)、分析与讨论、

12、结论、控制及预防性措施等。2.3 其它食物中毒事件报告2.3.1 凡不属于食物中毒事件紧急报告范围与标准的事件,负责食物中毒事件调查和处理的卫生监督机构应在事件调查结束后的2周内撰写专题食物中毒调查报告并填写食品卫生事件报告卡,分别上报省、市级卫生监督机构食品卫生主管科室。2.3.2 事件初起时若属于疑似食物中毒的,也应进行报告。在调查分析后,否定该事件为食物中毒事件的,应通过电话或传真、网络直报系统予以更正报告。2.3.3 如属跨辖区的食物中毒,应当立即通知相关辖区的卫生监督机构,并同时向共同的上级卫生监督机构报告。2.3.4 初步认定食物中毒事件为可疑投毒的,应立即报告同级公安部门。2.4

13、 汇总报告各市、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于每年的第三季度结束后,及时汇总和分析本地区食物中毒发生的情况,各市卫生监督机构应将分析结果以简报或专题报告形式向省级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负责分析汇总形成年度报告。2.5 报告工作管理2.5.1 上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下级卫生监督机构的食物中毒报告情况,县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定期或不定期抽查辖区医疗卫生机构的食物中毒报告情况,检查的结果应作为评价该单位工作质量的指标之一。2.5.2 各地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时,应对信息进行审核,确定真实性,并根据不同的级别,及时组织采取相应的措施。省、市、县三级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

14、级分类审核和处理,即根据食物中毒调查处理的职责相对应的原则在网络直报系统报告处理中填写审核意见。3 现场调查控制程序3.1 调查准备3.1.1 人员安排单位负责人根据报告的事件性质,指派相应数量的食品卫生监督人员赴现场调查,并确定本次食物中毒调查处理首席调查员,首席调查员全面负责整个调查过程的业务决策和质量控制工作。必要时还应配备专门从事流行病学、中毒控制、毒理学、检验或其他有关人员协助调查。3.1.2 调查表及执法文书准备食物中毒发生后赴现场时,应携带食物中毒事故个案调查登记表(附件3)、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卫生监督意见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保存证据通知书、采样

15、记录、样品标记、封条等文书。3.1.3 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等取证工具准备。3.1.4 现场快速检测设备准备。3.1.5 参考资料准备食品卫生相关法律法规、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食品卫生全书等有关专业技术参考资料。3.1.6 采样工具及容器准备(1)采样用的勺子、镊子、夹子、剪刀、吸管等;(2)盛装食品的灭菌广口瓶、塑料袋、75酒精、酒精灯、记号笔等;(3)供涂抹用的生理盐水试管、棉拭子;(4)供采粪便用的采便管、运送培养基,采呕吐物用的灭菌器皿,采血用的一次性注射器、灭菌试管;(5)保存样品的冷藏设施等。3.2 调查核实在接到报告或举报后尽快赴现场开展调查核实工作,主要的工作内容如下:3.2.1 向医院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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