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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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树立审慎经营、风险为本的信贷管理理 念,真实、全面、动态地揭示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及时发现信贷管理 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为计提贷款 损失准备金提供依据,根据人民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中国银监会农 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以及财政部信用社呆帐核销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下称本细则)。第二条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是指由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的信贷经营、管理人员按 照本细则规定的方法、程序和要

2、求对信贷资产质量进行全面、及时和准确的评价, 并将信贷资产按风险程度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 本细则所指的信贷资产包括表内各类信贷资产(包括本外币贷款、进出口贸易融资项下贷款、贴现、银行卡透支、信用垫款等)和表外信贷资产(包括信用证、 银行承兑汇票、担保、贷款承诺等)。第四条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风险原则。风险分类应以信贷资产的内在风险为主要依据,逾期情况只作 为重要参考因素,内在风险是指潜在的、已经发生但尚未实现的风险。二、真实原则。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应广泛搜集有关客户信息,以债务人的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信用记录为

3、主要依据,严格按分类标准、方法和程序 进行分类,充分估计现实和潜在的风险状况,全面、真实地反映信贷资产的风险程度。三、审慎原则。分类人员应对债务人财务状况、现金流量等相关指标进行量化 分析,同时结合担保方式、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内部管 理等,分析其偿还债务的能力和偿还意愿,从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对信贷资产风险 进行整体评价,合理划分风险类别。介于相邻类别之间的信贷资产原则上应归入低 级档次。四、灵活原则。信贷资产原则上应逐笔分类,同一债务人有多笔贷款,且条件 基本相同,在不影响总的分类结果的前提下,可将多笔贷款合并分类。五、动态管理原则。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应把风险

4、分类纳入日常信贷管理工作, 及时、动态掌握影响信贷资产回收相关因素的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客户信息,对风 险状况已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重新认定。第二章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标准第五条 根据安全履行合同、及时足额偿还的可能性,信贷资产划分为正常、 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个不同类别,后三类合称为不良信贷资产。第六条 信贷资产风险的核心定义分别为:一、正常:债务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债务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二、关注:尽管债务人目前有能力偿还债务,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三、次级:债务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无法足额偿还债务,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

5、失。四、可疑:债务人无法足额偿还债务,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五、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须的法律程序之后,债权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第七条 在充分分析债务人及时足额归还债务可能性的基础上,可参照下列参 考特征对信贷资产的风险状况做出基本判断,严格依据核心定义确定分类结果。各 类信贷资产的主要参考特征为:一、正常类:债务人有能力履行承诺,还款意愿良好,经营、财务等各方面状况正常,能按 时还本付息,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对债务人最终偿还贷款有充分把握。二、关注类:(一)债务人财务状况不佳,表现为:关键财务指标(如流动比率、速动比 率)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有大幅度

6、的下降;经营性现金流虽为正值,但呈递减趋 势;销售收入、经营利润下降,出现流动性不足的征兆;债务人的贷款或或有负债 (如对外担保、签发商业汇票等)在短期内激增与其业务发展不成比例,且债务人 不能提供合理的解释,以致有理由怀疑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二)债务人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出现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因素(如基建 项目工期延长、预算调增过大);(三)债务人经营管理存在重大问题,如问题继续存在可能影响贷款的偿还;(四)债务人提供的财务资料存在一定问题,可能影响信用社对债务人还款能 力的评价;(五)债务人或担保人改制(如分立、兼并、租赁、承包、合资、股份制改造 等)对贷款偿还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7、;(六)债务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发生了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 还的变化;(七)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经营者的品行出现了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八)债务人在其它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次级类;(九)宏观经济、市场、行业、管理政策及法律环境等外部因素的变化对债务 人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影响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十)贷款的抵押物、质押物价值下降,或信用社对抵(质)押物失去控制;保 证的有效性出现问题,可能影响贷款归还;(十一)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含)以内的贷款(不含展期贷款)或表外业务 垫款30天(含)以内。三、次级类:(一)债务人出现持续财务困难,影响到其业务的持续经营,表现为:出现支 付困难

8、并且难以获得补充资金来源,不能偿还其他债权人债务;(二)债务人已不得不通过出售、变卖主要的生产和经营性固定资产来维持生 产经营,或者通过拍卖抵押品、履行保证责任等途径筹集还款资金;(三)项目长期被延迟或项目原有计划的重大更改对项目产生了负面影响以致 削弱了债务人的还款能力;(四)债务人采用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贷款;(五)债务人内部管理出现问题,对正常经营构成实质性损害,妨碍债务的及 时足额清偿;(六)信贷档案不齐全,重要法律性文件遗失,并且对还款构成实质性影响;(七)债务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被划分为可疑类;(八)本金或利息逾期91天至180天(含)的贷款(不含展期贷款)或表外业 务垫款3

9、1天至90天(含)。四、可疑类: (一)债务人已陷入经营和财务危机: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固定资产贷款 项目处于停、缓建状态;(二)债务人实际已资不抵债,无力还款;(三)债务人进入清算程序;(四)贷款会发生较大损失,但存在债务人重组、兼并、合并、抵(质)押物 处理和未决诉讼(仲裁)等因素,损失金额尚不能确定;(五)债务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涉及重大案件,对债务人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重 大影响;(六)经多次谈判债务人明显没有还款意愿;(七)债务人改制后,难以落实信用社债务或虽落实债务但不能正常还本付息;(八)已采取法律手段,但预计即使执行法律程序仍将发生较大损失;(九)债务人在其它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损失

10、类;(十)本金或利息逾期181天以上的贷款(不含展期贷款)或表外业务垫款91天以上。五、损失类:(一)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已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 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可认定为损失类:1.债务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农村 合作金融机构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 亡,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 未能收回的债权;3.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 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

11、分或者全部债务,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对其财产进 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4.债务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 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信用社(银行)金 融机构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5.债务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 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信用社对债务 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6.债务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 承担者,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

12、回的债权; 7.由于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诉诸法律,经法 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 终止或中止执行后,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仍无法收回的债权;8.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债务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 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 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讼时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 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9.由于上述18项原因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依法取得 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

13、仍无法收回的债权;10.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 人由于上述19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 垫款;11. 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经批准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等市场手段处置 债权后,其出售转让价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部分;12.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1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银行卡透支款项:(1)持卡人和担保人经依法宣告破产,财产经法定清偿后,未能还清的透支 款项;(2)持卡人和担保人死亡或经依法宣告失踪、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 后,未能还清的款项;(3)经诉讼或仲裁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

14、(4)持卡人和担保人因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经有关部门批准关闭,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以其财产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透支款项;(5)涉嫌信用卡诈骗(不包括商户诈骗),经公安机关正式立案侦察一年以上, 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6)5000元以下,经追索二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1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1)债务人死亡,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 告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依法处置 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及债务人的私有财产,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 未能归还的贷款;(2)债务人经诉讼并经强制

15、执行程序后,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 物),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3)贷款逾期后,在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确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内,并依法处置 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和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二)债务人无力偿还贷款,即使处置抵(质)押物或向担保人追偿也只能收 回很少的部分,预计贷款损失率超过90%。第八条 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的分类标准: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主要依据债务人的农户信用评定等级、担保因素和逾期时 间,结合核心定义进行分类。其中,农户信用评定等级依照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 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规定评定。一、农户信用评定等级为优秀档次的,按照以下矩阵分类:贷款档次 担保方式正常关注次级可疑信用贷款未到期或本/ 息逾期60天以内贷款本/息逾期天 数61天90天贷款本/息逾期 天数91天180 天贷款本/息逾期 天数181天以 上保证贷款未到期;本/ 息逾期60天以内贷款本/息逾期天 数61天90天贷款本/息逾期 天数91天270 天贷款本/息逾期 天数271天以 上抵押贷款未到期或本/ 息逾期90天以内贷款本/息逾期天 数91天180天贷款本/息逾期 天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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