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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_煤矿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的职责监察人员的职责(上墙规程制度)编 制:_审 核:_批 准:_实施日期:_年_月_日煤矿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的职责监察人员的职责(上墙规程制度) 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1)监督检查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煤矿企业贯彻实施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规程的情况。 (2)参加有关安全会议,查阅有关资料,随时进入煤矿企业作业场所对煤矿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察。 (3)参与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工程竣工验收。 (4)监督检查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施工的情况。 (5)检查煤矿企业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矿山救护队员培训和资格认证的情况。 (
2、6)监督检查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情况。 (7)监督检查煤矿设备的安全认证和运行情况。 (8)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隐患的煤矿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9)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可决定采取临时处置措施,或根据具体情况下达停产通知书,责令停止作业,撤出人员,事后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关。 (10)对事关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做出行政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11)监督检查煤矿企业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提取和使用的情况。 (12)监督检查煤矿企业职工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的情况。 (13)依照有关规定参加煤矿企业伤亡事故的抢救和调查处理,提出事故处理建议。 (14)受理对煤矿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 (15)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6)煤矿安全监察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来源:湖北安全生产信息网第 3 页共 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