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部部长安全生产责任制(枣庄矿业)(上墙规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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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_财务部部长安全生产责任制(枣庄矿业)(上墙规程制度)编 制:_审 核:_批 准:_实施日期:_年_月_日财务部部长安全生产责任制(枣庄矿业)(上墙规程制度) 财务部部长安全生产责任制(枣庄矿业)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在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中必须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2条根据集团公司领导批准的安全投入计划、预算、指令或指示组织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资金来源,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及时供应。 第2条 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和维简费等费用,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3条 对上级财政部门下拨的安全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严格按照集团公司批准的使用计划(或

2、预算、批文)及时下拨到使用单位,并监督有关单位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4条 负责所属各科室、单位的全部安全工作。 第5条 组织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堵塞漏洞、防范风险,并保证严格执行。对企业的资金安全、财产安全、会计档案和会计信息的安全负责。 二、责任追究 第7条财务部及所属资金结算中心、会计服务中心发生资金被盗、票据丢失等财产损失的,财务部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8条二级单位发生资金被盗、票据丢失等财产损失的,财务部长负领导责任。 第9条 因自身原因,不能保证按规定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由此导致不能够保证煤矿正常生产过程中安全投入的,财务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煤矿提取的安全费用、维简费用等不足或挪作他用的,财务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对上级财政部门下拨的安全专项资金挪作他用的,财务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在抢救事故的非常时期,未能准确、迅速执行公司领导的决定,因资金调度问题影响抢救工作的,财务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在分管科室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财务部长负领导责任。 第1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第 3 页共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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