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指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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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停货停车大类I居住中类I-1商品房I-2拆迁安置房I-3经济适用房I-4廉租房、集体宿舍计量单位车位/100 m2建筑面积车位指标1.00.60.50.2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套型面积2.0 小于90 m2套型面积1.5 大于90 m22.03.04.0泊位指 标0.01上落客大类中类小类计量单位机动车停车位指 标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上落客货停车泊位指标II-1 行II-1-a核心区0.6II政办公II-1-b内城区车位/100m2建0.82.00.02办公II-1-c外围区筑面积1.0II-2 商II-2-a核心区0.70.01计量单位机动车停车位指标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上落客货停车泊位指标0

2、.70.83.00.021.00.8车位/100m2建筑面积0.91.10.73.00.030.83.00.030.90.82.00.010.42.50.03大类中类小类1111综合IIL1-a核心区商业IIL1-b内城区m2大型1111-c外围区IIL2-a核心区田超市IIL2-b内城区商业1112-c外围区m3 一般IIL3-a核心区超市IIL3-b内城区1113-c外围区1114专业市场1115零售网点IU1大型体育场馆IU2中小型体育场馆IVIU3影剧院文体 V-4会展用地车位场所IU5博物馆、群艺馆、科技馆、图书馆、文化活动中/100m2心建筑面机动车停非机动上落客货车位指标车停车停

3、车泊位位指标指标6.0200.53.0300.56.0100.83.00.10.64.00.05计量单 位车位佰 座大类 中类体育馆20.4万座;V-2中小型体大类中类计量单位机动车停车位指标非机动车停车 位指标上落客货停车泊位指标V宾馆、餐V-1宾馆车位/100m20.82.00.01饮、娱乐V-2餐饮、娱乐建筑面积1.22.00.02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合理有效地配置城市土地与空间资源,保障城 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

4、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 法办法以及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各县(市)可结合本地 实际参照执行。第三条 各类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包括机动车停车场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应符合本规定 要求。第四条 配建停车场的布局、结构、设备和交通标志标线等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 有关规范执行。配建非机动车停车场的设计宜考虑远期进行改建的需要。第二章 配建指标第五条居住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注:1、经计算所得机动车泊位中应保证5%以上为地面停车位。2、套型面积超过300 m2 /户的,机动车停车泊位按

5、3个车位/户计算,非机动车停车泊位 按4个车位/户计算。第六条办公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务办公II-2-b内30000/0.9II-2-c外围30000/1.0第七条商业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注:本大类中,11-2类大型超市指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商品超市。11-3类一般超市 指建筑面积1000-3000平方米的商品超市。建筑面积不足1000平方米的商业建筑归入1115类零 售网点。第八条文体场所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积注:1、本大类中,V-1大型体育场馆指体育场21.5万座, 育场馆指体育场1.5万座,体育馆0.4万座。2、V-1大型体育场

6、馆选址位于核心区时根据交通影响评估结果确定配建车位数。第九条宾馆、餐饮、娱乐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注:宾馆内附设的餐饮、娱乐设施应按V2类计算后进行累加。 第十条医院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非机动车机动车停车位大类中类计量单位停车位指指标标W1市、区级综合医院、专科0.85.0医院车位/100m2院W2社区医院、独立诊疗所建筑面积0.53.0W3疗养院0.41.0第十条 教育设施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非机动车机动车停车位指大类中类计量单位停车位指标标V-1大中专院校350VI教V-2中学0.650育设车位/百学生MJ-3小学0.510施V-4幼儿园0.4

7、5上落客货停车泊位指标0.1上落客货停车泊位指标1.01.02.01.5注:核心区内改建、扩建、新建中小学用地不足的,上落客货停车指标可适当放宽。 第十二条游览场所的建设工程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大类中类仰1城市公园训游览场所、咐仰2王题公园第十三条交通枢纽大类中类1乂交通枢纽计量单位机动车停车位非机动车停车泊指标位指标车位/公顷占4.050地面积1050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计量单位机动车停车位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指标(参考值)标(参考值)车位/高峰日每2.04.0千旅客1.0101X1长途汽车站1X2公交枢纽站本大类建设工程须进行详细的交通流线组织设计和交通影响评估。注:1、2、本大类的上落客

8、货停车泊位需进一步分解为出租车、公交车、社会车辆的上、下客停 车泊位及货物装卸泊位,进行详细研究后确定。第十四条工业仓储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类别计量单位机动车停车位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指标(参考值)(参考值)X工业厂房、仓储设施车位/100m2建筑面积0.22.0第三章指标适用第十五条本规定停车配建指标为建设工程需要达到的最低标准。第十六条下述几种情况,可根据建设工程所在区位、周边道路状况、公交服务水平等 因素对其停车配建指标另行规定,并在地块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一)历史文化保护街区;(二)城市核心区零星插建项目及城市特定区域重要建设项目;(三)火车站、客运码头等综合交通枢纽周

9、边区域;(四)紧邻轨道交通一、二号线站点的建设项目;(五)其它需要对停车配建指标做特殊规定的建设项目。第十七条 居住、办公、商业、文体场所、宾馆、餐饮、娱乐设施、医院和教育设施除 按规定要求配建停车泊位外,还应按本规定设置上落客货停车泊位。上落客货停车泊位应为 地面停车位,要求进出方便,不得影响正常交通。第十八条 重大建设项目应按照宁波市重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估编制与管理办法 要求编制交通影响评估报告,并根据项目交通影响评估报告对其停车配建进行完善和优化。第十九条在同一建设工程中包含不同类别建筑物的,应按不同指标分别计算停车泊位, 再进行累加。办公和居住相混合且停车泊位相通用的建设工程可对机动

10、车停车位配建指标进行适当折 减,两类性质分别计算各自需要达到的配建停车泊位数量后,配建停车泊位较少的一项,可 按该项计算停车泊位数的70%计入总共需要达到的停车配建泊位数。第二十条外围区新建建筑不宜配建机械式停车位,核心区和内城区内新建项目确因用地 紧张需采用机械式停车配建的,地下机械式停车位按其车位数的70%计入总停车数,地面机 械式停车位按其车位的80 %计入总停车数。第二十一条村镇建设用地、特殊用地等建设工程停车配建可参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 规范执行。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规定所用名词定义如下:配建停车场:指各类建设工程依据有关规定所附设的,为与本建设工程相关的出行者提 供停车服务的场所

11、。上落客货停车泊位:地块内供乘客上下车场所以及货运车辆装卸货物的场所。建筑面积:是指计入容积率计算的面积。重大建设项目:是指按照宁波市重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估编制与管理办法规定需 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估的建设项目。核心区:由核心区A和核心区B组成,其中核心区A为三江片北至环城北路,东至中兴 路,西、南至铁路的区域;核心区B为东部新城由世纪大道-通途路-院士路-铁路围合成的区 域。内城区:由三江片、镇海片和北仑片三部分组成,其中三江片为核心区以外,由机场路 北环西路-北环东路一东外环路-铁路-鄞县大道-同三高速-鄞州大道所围成的区域及由慈海大 道(329国道)-镇骆路-望海大道-铁路所围成的镇海新城北区;镇海片为由俞范东路-雄镇路- 甬江所围成的镇海老城区;北仑片为由中河路-恒山路-闽河路-庐山路所围成的区域。外围区:除核心区和内城区外其它区域均属于外围区。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原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 同时废止。建设单位于2010年1月1日之前已取得招拍挂土地成交确认书、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 决定书以及其它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按原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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