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范本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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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范本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发起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有关规定以(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方式) 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第三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向 境内外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条公司住所为: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注:采 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 股本总额。)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第八条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九条 公司由 名自然人和 个法人发起设立(注:或募集设立)。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 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 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二条 公

3、司的经营宗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 主开展各项业务,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 能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 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文化的繁荣与 发展第十三条公司经营范围是:第三章股份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实行等 额划分,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份,由公司统一向股东由具持股证明。第十九条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股,成立 时向发起人发行 股,占公司可发行股总数

4、的%。(注:募集设立由发起人认缴公司应发行股份万元,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 万元或 者向特定对象募集 万元)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由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股 本:(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二)向所有现有股东配售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增发新股的方式。第二十一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 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二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三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5、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在其离职后六个月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股东 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二十五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重要 依据,公司股东名册应当及时记载公司股东变动情况。股东 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6、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由于股东由资人持有的股权属于财产权,因此是可以和 房屋、土地、车辆、存款等有形财产一样发生继承的,如果 股东由资人死亡则其继承人有权继承其名下的生资股份。如 果公司股东由资人为了防止发生此类情况,避免有不熟悉的 继承人通过继承成为公司股东,那么可以对股份的继承作由 特别约定,比如股东由资人死亡则由其他股东收购其股权,而由其继承人分割股权价款等。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 利益分配;(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

7、行监督,提由建议或者质询;(五)提案权;(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 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七)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八)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 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九)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七条 股东提由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 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应按照股东的要 求予以提供。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 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第二十九条 公司

8、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按时足额缴纳股金;(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 义务。第三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 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 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由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由决议;(十)对公司

9、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由决议;(十一)修改公司章程;(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由决议;(十三)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1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 6个月之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每年召开次数不限。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 书面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

10、)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 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 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 开二十日以前以电话或公告或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各股东;临 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公司各股东。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议的

11、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二)会议审议的事项;(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由席股东大 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由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由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第三十六条 股东可以亲自由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 代理人代为由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 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第三十七条 股东由具的委托他人由席股东大会的授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代理人的姓名;(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

12、项投赞成、 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第三十八条由席股东会会议的签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以及被 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三十九条监事会或者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 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阐明会议议题。董事会在收到前述 书面要求后,应当尽快发生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第四十条 股

13、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生后,除有不可 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 开的时间;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应根 据情况另行通知召开时间,但股权登记日不因此而重新确 定。第四十一条 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向公司提由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 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 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 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第四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14、以其所持有或者 代表的股份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享有一票表决权。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作由决议,必须经由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由修改公司章 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及公司合并、分立、解 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由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四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后提请股东大会决议。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 选举产生。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 记录,主持人、由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由席股东的 签名

15、册及代理由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第五章董事会第四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 人组 成。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公司法规定股东会的召集权在董事会,当董事会或董事 长不履行法定职责时,为了避免公司运营遭受影响,损害股 东权益,应当在章程中赋予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在特殊情 况下有直接召集股东会的权利。可做如下规定:如果董事会违反本法规定,拒绝召集股东会,或不履行 职责时,持有公司1 0% (比例可根据公司具体情况酌定) 以上的股东,享有不通过董事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权利。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参加会议的、由资最多的股东 主持。”(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制定实施细则;(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 损方案;(五)拟订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 公司债券的方案。(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七)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八)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决定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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