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销项税额的确认及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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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进项销项税额的确认及会计处理增值税是对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其税基为增值额,在实行过程中采用税款抵扣,即按流转额全额课税,但对纳税人购入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已纳的增值税予以扣除。其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一、销项税额的确认及帐务处理由于销项税额是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因此销项税额的确认问题就归于销售额的确认问题,总的原则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证。(一)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针对不同的结算方式,具体确定为以下几种:1.采用预收货款,为货物发出的当天;2.采用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

2、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3.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4.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相应帐务处理为:借:预收帐款应收帐款银行存款 贷:产品(商品)销售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其帐务处理为:借:应收帐款银行存款 经营费用(代销手续费) 贷:商品销售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提供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的当天,其帐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应收帐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从以上论述,我们可以

3、看出,销项税额的确认与销售额的确认即销售的实现是同步的,体现了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二)视同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行为分为非会计销售的应税销售和会计销售的应税销售。前者不发生货币流入及增加收入,会计上也不作为销售收入核算,但税法为了平衡税负和保证税款抵扣的连续性而视同销售,计算应交的增值税。如: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无偿赠送他人;将自产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及用于职工福利等行为,其确认时间都为货物移送的当天,帐务处理为:借:长期投资营业外支出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 贷:产成品(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后者指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会计上认为将

4、货物直接分配给投资者与将货物出售后取得货币资产再分配给投资者,事实上并无多大的区别,虽无货币流入,但在会计上作为销售处理,于货物移送时:借:应付利润 贷:产品销售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二、进项税额的确认及帐务处理当销售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时,对于购买方或受让方而言,就是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销售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就是购买方支付的进项税额。但并不是购买方支付的所有进项税额都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只限于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因此进项税额的确认应以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为准。(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1.采用预付帐款、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及交款提货结算方式:借:

5、材料采购商品采购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帐款预付帐款2.采用分期付款结算方式,取得商品时为: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帐款3.受托代销商品销售代销商品,开具专用发票时:借:银行存款 贷:商品销售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帐款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向委托方送交代销清单取得专用发票时:借:应付帐款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代购代销收入(作自购自销处理时无此科目)4.接受投资、捐赠和分配的货物,取得专用发票时:借:产成品(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实收资本资

6、本公积利润分配三、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的差异及对策税法中,对于销项税额的认定与会计上的确认是一致的,但对于进项税额的确认却有具体规定,从而出现了在会计上可确认为进项税额,而税法不允许抵扣的情况。税法规定,工业企业购进货物必须在购进的货物已经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尚未到达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包括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也应以所有款项支付完毕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尚未付款或所有款项未支付完毕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购进应税劳务必须在劳务费用支付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尚未支付款项的其进项

7、税额不得作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从以上分析中,不难看出进项税额的确认与购进同步,即会计上作为商品、材料购进的入帐时间,也就是进项税额的入帐时间,这样处理的结果导致了在会计上可确认为进项税额,而税法不允许抵扣的情况。使得“进项税额”专栏中反映的金额与实际可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税额不一致,即“进项税额”专栏的余额不仅包括了抵扣不完的进项税额,还包括了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给财务人员的业务处理造成混乱,给计税工作带来困难。而这部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只是当期不允许抵扣,以后满足相应的条件时再予抵扣。因而它不同于“进项税额转出”属于永久不得抵扣的税款,可以看作是进项税额的抵扣在税法规定与会计处理上存在

8、时间性差异。为能据实反映出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需要设置“待扣税金”这一专栏,表明扣税凭证已经取得,但按税法规定暂时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等货款付清或材料验收入库后再转入“进项税额”专栏。工业企业相应的会计处理为:借:材料采购(买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扣税金) 贷:应付帐款银行存款货物验收入库时:借:原材料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材料采购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扣税金)商业企业相应的帐务处理为:借:商品采购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扣税金) 贷:应付帐款实际付款时:借:应付帐款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扣税金)对于采用分

9、期付款结算方式,应于收到商品时: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扣税金) 贷:应付帐款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应借:应付帐款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扣税金)对于其他情况,税法处理与会计处理相同,不再赘述。从帐务处理看,设置“待扣税金”这一专栏,使得会计核算相对复杂化,但却使“进项税额”这一专栏准确反映出当期进项税额的数据资料,而使计税工作一目了然,解决了进项税额的确认在税法规定与会计核算上存在时间性差异的问题。四、设置“待扣税金”的现实意义增值税是价外税,不构成企业成本、费用的核算内容,但却会影响到企业的现金流量。对于销项税额的确认遵循了权责发生制原则,对于有些销售已成立但款项尚未收到的情况也要计交税金,实际是企业垫支了这部分税金。若本企业购进的商品款项尚未支付或者购进的材料尚未验收入库,则还要垫支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这对于企业现金流转是不利的。税法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保证国家及时足额地取得财政收入,企业作为纳税主体只能尽量避免垫支资金的可能。通过设置“待扣税金”专栏可以及时掌握企业垫支资金的动态,督促企业为结清货款及验收入库做出努力,进一步减少“待扣税金”专栏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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