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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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X-XX-XX实施201X-XX-XX发布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industrial kiln and furnace(征求意见稿)DB37/ XXXX201X代替DB37/ 23752013DB37山东省地方标准发布山 东 省 生 态 环 境 厅山 东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目 次前言 . II1 适用范围 .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3 术语和定义 . 2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 25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 36 达标判定 .57 实施与监督 .6前言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13年,本

2、次为第一次修订。本次修订主要内容:调整了污染物控制因子;加严了部分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增加了铬及其化合物排放限值;调整部分工业炉窑基准氧含量;明确了达标判定方法。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提出。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规划研究院、山东师范大学。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除火电厂、钢铁工业、建材工业、锅炉、饮食业油烟、生活垃圾焚烧、危险废物焚烧行业及火葬场之外的工业炉窑特征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除火电

3、厂、钢铁工业、建材工业、锅炉、饮食业油烟、生活垃圾焚烧、危险废物焚烧行业及火葬场之外的现有工业炉窑的特征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工业炉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山东省火电厂、钢铁工业、建材工业、锅炉、饮食业油烟、生活垃圾焚烧、危险废物焚烧行业及火葬场的炉窑装置排放大气污染物执行省或国家相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他工业炉窑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DB 37/ 2376的有关要求。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4、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HJ/T 4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苯并(a)芘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HJ/T 45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沥青烟的测定 重量法HJ/T 64.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4.2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4.3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对-偶氮苯重氮氨基偶氮苯磺酸分光光度法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 75 固定污

5、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77.2 环境空气和废气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 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HJ 5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暂行) HJ 540 环境空气和废气 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6、54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暂行)HJ 549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HJ 646 环境空气和废气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HJ 647 环境空气和废气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HJ 657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684 固定污染源废气 铍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685 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68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氟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HJ 777 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

7、谱法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DB 37/ 2375-2013 山东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7/ 2376-2013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工业炉窑industrial kiln and furnace在工业生产中用燃料燃烧或电能转换产生的热量,将物料或工件进行冶炼、焙烧、烧结、熔化、加热等工序的热工设备。3.2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企业或生产设施。3.3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

8、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或生产设施。3.4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烟气在温度为273 K,压力为101325 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中的数值。3.5 氧含量 oxygen content燃料燃烧时,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1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4.1.1 2019年12月31日前,现有企业继续执行现行标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DB 37/ 2376-2013,其他污染物执行DB 37/ 2375-2013)。自2020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

9、1的排放浓度限值。4.1.2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1的排放浓度限值。表1 工业炉窑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污染物项目单位排放限值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1.0氟化物(以F计)mg/m33.0(金属熔炼炉);6.0(其他炉窑)铅及其化合物mg/m30.5(金属熔炼炉);0.1(其他炉窑)汞及其化合物mg/m30.008铍及其化合物mg/m30.01砷及其化合物mg/m30.4镉及其化合物mg/m30.8(锡、锑、汞工业,再生铜、铝、铅、锌工业);0.05(其他炉窑)铬及其化合物mg/m31.0氯化氢mg/m330苯并(a)芘g/m30.3二噁英ng-TEQ/m30.4沥青烟mg/

10、m35.04.1.3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明确规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或超低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和时间的,该地域范围内的工业炉窑除应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按规定达到国家标准中特别排放限值或超低排放限值的要求。4.1.4 行业重点监控因子按照排污许可证和国家行业标准执行,本标准未包含因子的排放浓度限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排放标准。4.2 排气筒高度要求所有排气筒的高度应不低于15 m,具体高度按通过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确定。5 污染物监测要求5.1 污染物采样与监测要求5.1.1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周边环

11、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制定、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应符合 HJ/T 373 和 HJ 819 的要求。5.1.2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HJ 75 、HJ 76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等相关要求及有关法律和规定执行。5.1.3 排气筒应设置采样孔和永久监测平台,采样孔和平台建设按GB/T 16157、HJ/T 397、HJ 75 和 HJ 76 等相关要求执行,同时设置规范的永久性排污口标志。5.1.4 实施监督性监测期间的采样频次应符合 GB/T 16157、HJ/T 397 和相关分析方法标准的要求。5.1.5 实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期间的工况按照国家颁布的相关标准和规定执行。采样频次按照国家颁布的相关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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