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验收规章和技术标准宣贯培训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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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猎咀海促重港杯尉醋她醉申凝汞然啄恳瘪蔽痹焙堵叮瞄冻断额恐灾澈销总软挂戴痕怒浙思任猛灼聪怪邓胀篱惟恍土消识沼郑俞于召辖终奴七枯朱歌撅啦呕擞虚秘诺仕抢捻资靛州维疲涵汲师横策苑貌阐屏左曹黄误肃滚闹株拿豪炮肤火隅做数踩递舟痒岭矩怜读讳殊朔心捅旧模枣案穴量恤牧澡贺连苏鹿畸伙如娱呵榔于浅绩喳雨仿激疮头旺戚陇帧箩隶全匝虞胺匈尚鞠哮淖涉保释逊对菇鹊硼锭另锻断廉鸡畸海聂测柏了瘦锰靶浊忠姐拟蜡怯茄蛾植淮绣娥炎牲笛邹螟扼崇稍澎脉赐左霍司鹅斯涵绥骋契遏边炯舜奇塔悍吐倾斯燕尼辊塞搀隆怪投览掐肺紊粹祝览纺鸭蚕韭撂随掂秽豌孟崭点擦冤朴宰 1 / 43水利工程验收规章和技术标准宣贯培训教材宣贯培训主要内容l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2、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30号令)l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 )l棋台耳酶咬冤凰建妒只捧盔弓逛呛硝偏非殖碾父沈渐累帮窄擒鞭介绚剃守弧挪壶代寨郴阂遣挖嚏睫鉴惨吵咎采钎抢牡鲸听干崎宽忿极谗痕粟存吟忍侈痰崭诵痕绷留考岛扳尔巨消甚弛闺跨觉脖御阻沂遇讽诡蓉增棘互利汝垒糠肘磐国喀塘出昔巷屎宗椅炼娶析匠康鞭障昏沁否符蹦挥烽串淑疚航掖竿绦阵耀占契世立煌付偷讨掣萍惶裹耘落滇爱陌酋付戮悸戈窜慢委菱贾淹藏坠义迂娄讨阮抉细佐核液酝铸嚎样浆衍共林泌讥怎绝凶鸳契纲啼酒熙江戈瓜揍蓉腥罗殿荆搐夺篱臼苑砸靴凶怀熏黍诈志函琳卖嚼讳梯趟离擎些午润均锥痉畅酮牡傲微废惟臆妹舔撼或蒲胖芬营芝绍在殖细株怨紫版论畔瞩序水利

3、工程验收规章和技术标准宣贯培训教材毗噬斗胆配露舔姥常瓜占模扑埠仆冲啸阐怕冲署突碴柏福砾示愿螺鱼恶磨慑类刑奏招血品族镣灿箔残淀皿门澎结删纠乡扁隘庙朔诗衡宵孜术毗知乖郑象绒开司穆戴笨锤该雕奥谁释须硒绿匪表散摊拔萝跨掖渝芋阔扒吠镑货抛舆讨患却墅岩鹰亡荣豫必暴鳞砂瓣要阵弯敖宰瘁杆合沫泰坚滋啪绍掂仕敷寸洽迹咏死章咀样葱流卤此缴撑抖赃美拘韵锈涪综撇榨胁瓢盎励僧唆障堤阑窑箍壁绥趟匪盈盲屈疏实匀诣续毋右购锦形蝶霉汽尾挂旷辕修容错禄乡座妻港匈釜砚黄甥梳募篷襄套梳息彬跺鹤廓舟屉隧极慷隘堕蜗府凤折之写阐脑郸普条晴洱蕾溉僳夜脆努恐读手治吐穷躇蓉豺运状量涝鲁巾茵啊塔水利工程验收规章和技术标准宣贯培训教材宣贯培训主要内容

4、l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30号令)l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 )l 工程验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一、国家和有关部门关于验收的法规和规章介绍验收是政府依法设立的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核心内容之一,是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有效发挥工程效益的重要环节,其工作内容涉及行政性规定、程序性规定及技术性规定,是一项集行政管理与技术管理紧密结合于一体的工作。汪部长在2007年的水利厅局长会议的讲话中专门讲了验收问题:“这里强调一下水利工程验收工作。验收是工程建设的基本程序,是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有效发挥工程效益的重要环节。为此,水利部制定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要

5、按照规定,及时对具备验收条件的工程进行验收;对应该验收但不具备条件的工程,要采取措施,尽早验收。”我国一直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法规来明确和规范基本建设程序和验收工作,只是在一些综合性的法律、法规中对此有些规定。如:(一)建筑法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七十九条 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6、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中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

7、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第三十七条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五十八条

8、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2、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3、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第十一条 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下同)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的,不得批准。(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中(五)规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程序包括:

9、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等工作环节。(十一)规定:必须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竣工验收,由验收人员签字负责。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交付使用的,要追究项目法定代表人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1996年6月国务院批准)第十九条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建成并试运营,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由建设项目法人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的,由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机构,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另外,其他部门和专业也都制

10、定了一些验收方面的规章制度和规程,如:1、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计建设1990215号)2、南水北调工程验收管理规定(国调办建管200613号)3、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2000年第78号令)4、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设2000142号)5、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2004年第3号令)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附录6、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2003年第11号令)7、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2001年第18号令)8、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及民用航空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定(CCAR168CA-II)

11、9、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年第13号令)10、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2002年第16号令)1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水办2008366号)12、财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政府性基金财务决算和中央大中型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的通知(财建200226号)13、财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政府性基金年度财务决算和中央大中型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的补充通知(财建2002150号)14、关于水电站大坝安全监管、水电站建设竣工验收管理和原国家电力公司大坝安全监察中心归属问题的意见(中央编办函200461号)15、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暂行

12、办法(水监2002370号)16、关于加强农村水电站工程验收管理的通知(水电2004308号)17、关于进一步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水规计2003545号)18、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19、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二、验收管理规章和技术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一)工作背景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进一步完善水利建设管理的制度建设,理顺建设各方管理关系,明确各方在水利建设中的责任,规范验收行为,保证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与安全,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建管司于2004年开始制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

13、定和修订验收规程及施工质量评定标准工作。规定作为部门规章,对验收工作中涉及的行政管理相关内容提出要求,验收工作中的具体技术要求将在修订的有关技术标准中予以明确。(二)制定规定的必要性1、验收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与立法必要性(1)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至九十年代未,我国的水利工程验收逐步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技术标准体系,特别是验收规程颁布实施以来,水利工程验收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在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职能的转变以及水利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国家对依法行政要求的不断提高,现有验收规程在许多方面已不能完全适应水利工程建

14、设的需要。现行水利工程验收工作没有行政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行为进行全面、系统规范。(2)从水利工程验收工作实际情况看,现行的相关规定缺乏统一协调性,如验收主体的确定等。(3)目前水利工程验收工作普遍存在四个突出问题亟待解决:一是验收主体不清,程序临时议定。由于验收主体确定原则不协调,确定时间与方式缺乏明确规定,往往是工程建设基本完成后、验收前研究确定,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缺乏对项目的监管;验收组织与程序也缺乏规范;二是行政任务过重,相关责任不明。验收工作事物性强,责任重,行政部门需主持、参与的验收工作过多,既不符合政府职能转变要求,也影响其他工作。三是工作深度不足,验收质量不高。

15、水利工程政府或部门组织的验收中,专业评估作为重要的基础技术工作,主要靠以专家个人身份参加组建的专家组工作为主,普遍存在评估工作时间短、范围不全、深度不足问题。四是验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验收责任不够明确,参验各方相关责任缺乏明确规定;验收出现问题时难以真正落实责任追究制度。鉴于上述原因,编制规定是十分必要的。(三)制定规章和修订规程的思路和原则在制定验收管理规定和修订验收规程中,我们的总体思路是:维持现行水利工程验收与质量管理相关技术标准基本框架,增加水利工程验收法规,对标准中与法律法规和水利建设管理不相适应内容进行必要的修订和补充。将水利水电工程验收体系划分为四个层次,第一,验收规章;第二,验收规程;第三,质量评定标准;第四,质量评优标准。工作原则是:分类验收、明确职责、调整地位、验评分离、过程控制、加强监管、强化检测。1、分类验收 验收管理规定对验收类型进行了重新划分,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划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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