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转让合同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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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技 术 转 让 合 同中国天津2016.03.01技术转让合同项目名称:山参培养根受让人:(甲方)真山参生物株式会社让于人:(乙方)大腾傲森(天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有效期限:本技术转让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由甲方 (根据 法律成立和存在的一家公司,具办公室设在 )和乙方(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和存在的一家公司, 其主要办公室和营业 地点为),于年 M日达成和签署(甲方和乙方以以下有时合称“双方”,或单独称为“一鉴于甲方向第三方出售关于 山参培养根 的技术:鉴于乙方有意获得这种技术;鉴于甲方愿意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向公司出售此种技术。为此,双方协议如下:第一条

2、 技术和培训的内容及质量保证1.1本合同的主题是使用甲方和它的关联公司所拥有的技术的权利,包括一切规格,作业周期资料等,以及包括与此有关的任何技 术资料。1. 2甲方将提供技术服务以及生产指导和后期操作, 有关此种 技术服务费用应作为甲方按主合同向乙方认缴资本的一部份。1.3 乙方人员接受培训的最适当时间, 将由甲方和乙方共同商 定。派遣培训人员所需的在中国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支付并应作为乙方 按主合同向甲方认缴资本的一部份。1.4 4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为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一切文件,一 切文件均仅有文本。1.5 甲方应提供在乙方的工厂中初期必需的培训工作, 以便使 乙方能正确地掌握 山参根培养 的

3、操作工艺,该培训费用应作为乙方 按主合同向甲方认缴资本的一部分。 培训人员的数目,以及他们派驻 乙方的工厂进行培养和生产的时间长短将与乙方商讨后由甲方决定。 此种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活费应由提供, 作为主合同中所规定 的该厂向乙方认缴资本的一部分。1.7 乙方对有关在本合同条款规定以外的任何协助,应由甲方谄询协议的形式提供,具条款和条件将以书面形式商定。第二条付款2. 1考虑到乙方购买使用山参培养根工艺的权利,乙方同意 分期,每一期以万人民币向甲方支付。该款以汇款形式汇入由甲方指定与中国银行有业务联系的国外银行帐户内,第一期 款项将于 工厂开始作业之后十二个月到期应付,此开始作业日期应由双

4、方书面同意确定。2.2甲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按中国税法应缴纳的, 与上面第2.1 款所述有关的任何税金,均应由乙方为甲方预扣和代缴;乙方这样为 甲方预扣和代缴的任何此种税金, 均应由甲方记入贷方,作为乙方部 分清偿上面第2. 1款规定应向甲方付款的一部分。乙方为甲方这样 代缴的一切税金,均应在缴税日期后十天内向甲方提出书面报表。 这 种书面报表应附上以甲方为抬头人的政府正式收据原件,并应书明为哪一笔特定付款缴纳该项税金。第三条额外义务3. 1为了使甲方愿意向乙方出售山参培养根技术,乙方同意 对此种技术和诀窍加以保密,除了合理需要使用这些技术和诀窍, 且 已书面同意对此种资料加以保密的乙方高级人员

5、以外, 乙方不得向任 何其他人透露这些技术和诀窍。止匕外,乙方同意,它将只在它的工厂 中使用此种技术和诀窍,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或出售这些技术 和诀窍,也不得授予这些技术和诀窍的许可证。3. 2有关 山参培养根 技术的非专利技术改进的有关资料、甲 方应向乙方免费提供,乙方也应在对等条件下向甲方提供类似的资 料。3. 3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如有人鉴于乙方使用,且此种使用 符合甲方或它的任何一个关联公司向乙方提供的指导, 而向乙方进行 据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犯任何人的权益的任何控告或法律诉讼时,则甲方在接到乙方的书面请求时, 应在此种控告或法律诉讼中进行辩护, 并由甲方自行负担这方面的费用。

6、乙方应将任何关于此种据称为侵犯的声明,控告或诉讼,威胁控告或诉讼,迅速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乙方有权委托乙方选择的顾问律师在任何此种控告或法律诉讼中作为乙方的代表,由乙方负担这方面的费用。3 4 甲方和乙方同意尽最大努力获得为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第四条 终止4 1 本合同从第 1 页书明日期起生效,主合同终止时,本合同同时终止。在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将有责任继续支付按第 2 1 款规定欠甲方的一切款项。第五条 一般规定5 1 本合同,包括本合同规定的乙方的任何权利或义务,不得由乙方加以全部或部分转移或转让。5 2 1 如果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双方之间发生争议,双方首先应尽力通过

7、友好讨论来解决这些争议。如果在 天内不能通过此种方式解决争议和令双方满意, 则任何一方均可将该争议提交在 的仲裁院根据该院的仲裁规则来仲裁该争议,但是有如下规定:( 1)任何此种仲裁的一切程序均应同时使用汉语和汉语进行,并应同时使用中文和韩文编写此种诉讼的每种抄本。( 2) 应有 名仲裁员, 他们均应能操流利汉语,但其中有 名应操流利韩语。5 2 2一切仲裁裁决都应为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双方同意接受仲裁裁决的约束并应采取相应的行动。5 2 3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应由败诉方负担。5 2 4在根据本条规定进行仲裁诉讼时,本合同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支配和据以进行解释。5 2 5任何仲

8、裁裁决均应由对受裁决方行使司法权的或在受裁决方拥有资产地区内行使司法权的任何法院来加以实施。5 2 6 在根据本合同或为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仲裁诉讼,为实施任何仲裁诉讼的裁决而进行的任何起诉, 在双方之间根据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诉讼中, 各方明确放弃以主权国家豁免权作为辩护, 明确放弃以它是政府的一方, 政府的机构或按照政府指示行事为基础的任何辩护。5 3 1 在发生不可抗力时,则在不可抗力引起延误的期间内, 本合同双方或合营公司各方的合同义务应暂停和自动延长, 延长的时间和此种暂停时间相等, 无须为此付出费用或受罚。 在本合同内,不可抗力的定义与主合同相同。5 3 2 如果不可抗力的情况

9、延续到超过六(6)个月的时期, 任何一方均可用航空挂号邮件向另一方发出通知, 无须办理其它手续即可撤消及终止本合同。5 3 3 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通知受影响的其它方,并应提供有关发生此种不可抗力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5 4 按合同规定应由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或书面通信,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规定的一切报价,信件或通知,均应以电报或电传发出, 并且用航空挂号信加以确认, 迅速发到或寄到有关一方。 按本合同规定收到这些通知或通信的日期应被认为是航空信邮戳日期以后的十二(12)天或发出电报或电传以后的二(2)个工作日。一切通知和通信均应发往下面列出的适当地址, 直到一方向另一方或各

10、方发出书面通知更改地址为止(视实际情况而定):乙方:甲方:5 5 除非本合同双方正式授权的高级人员签署的书面文件明确宣布, 并特别指明本合同, 否则本合同的条款不得修改, 放弃或解除。5 6 如任何一方在任何时间不要求对方履行本合同的任何规定,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此后任何时间要求此种履行的完全权利,同样,如果任何一方放弃追究另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规定的情况,不应被认为放弃追究此后对此种规定的任何继续违反, 也不应被认为放弃此项规定本身。5 7 本合同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解释为使本合同的任何一方成 为另一方的代理人或代表, 任何一方都不得自称为对方的代理人或代表, 任何一方均不应由于另一方的行动或不采取行动而负责任或受约束。5 8 本合同以中文本和韩文本签署生效, 两种文本有同等效力。第六条 作为以上各点的凭证, 本合同双方已促使它们各自正式授权 的代表在本合同前面书明的日期签署本合同甲方 (盖章) : 代表 (签字) : 职务: 年月日签订地点: 乙方 (盖章) : 代表 (签字) : 职务: 年月 日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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