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中有关具体操作问题的解答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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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中有关具体操作问题的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 法实施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宁夏回族自 治区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以及有关配套文件要求和精神, 为了帮助税务干部和保险机构以及纳税人正确理解和执行车船税 有关政策和要求,解决实际工作和代收代缴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税政三处对近阶段以来,各级税务机关和保险机构咨询的有关车 船税代收代缴工作中具体业务问题和操作性问题进行整理和回 复,以供各级税务机关、保险机构和纳税人参考使用。一、我区部分大型企业在区内部分市县设有分支机构,车船 税已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并开具了合计税款的完税凭证,但企业在 为机动车

2、投保时不能提供单车完税凭证的,如何处理?【解答意见】纳税人车船税已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并开具了合 计税款的完税凭证,不能提供单车的完税凭证,致使保险机构在 验证机动车完税信息时难以甄别车辆是否完税的,由纳税人到主 管税务机关领取并汇总填报汇总缴纳车船税完税信息明细表 (表样见附件 1),经征收车船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签章后,交 付保险机构留存,作为车辆已完税的证明资料。因此,各级税务 部门应指定专人专责负责汇总缴纳车船税完税信息明细表审 核和管理工作。二、纳税人丢失完税或免税凭证需补开完税或免税凭证时, 如何办理?【解答意见】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 法第十五条及第十六条规定,保险机

3、构在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 税时,要查验纳税人上一年度完税情况,已完税或免税的机动车 还要提供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原件及 复印件。因此,纳税人应妥善保管好完税或免税凭证以备查验, 对纳税人丢失完税或免税凭证的,纳税人可以到当地税务机关申 请查阅已完税或免税信息,各级税务机关只能向纳税人提供免费 查阅信息和复印有关凭证服务,不能补开完税或免税凭证。三、某些特殊车辆(如救护车)以及某些牵引车、挂车,无 法提供车辆合格证和车辆登记证书,或者其车辆合格证和车辆登 记证书中没有记载车辆的排气量和整备质量的,车船税的税额标 准如何确定?【解答意见】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车船税过程中,针对部分

4、 特殊或老旧车辆现场无法确定排气量和整备质量的,可以按以下 顺序确定:(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车辆产品目录数据库查询 该车辆型号对应的车辆类型和排气量或整备质量信息;(二)根据 保险机构内臵的车辆信息数据库查询;(三)上述两种方法仍无法 确定的,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 的规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核定,没有国家 相关标准的参照同类车船核定,具体操作程序按机动车应税信 息核定表(表样见附件 2)办理。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全区负 责征收车船税的各级市、县(区)级税务机关。四、机动车转卖或顶账后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车辆的实际所 有人(管理人)无法获取原车辆登记人的登记

5、资料和信息,保险 公司在代收车船税时,可否留存并登记车辆实际所有人(管理人) 的资料和信息,并以车辆实际所有人(管理人)作为纳税人?【解答意见】机动车转卖或顶账后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机动 车的实际所有人(管理人)无法获取原车辆登记人的登记资料和 信息,保险公司在代收车船税时,由机动车的实际所有人(管理 人)填写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变更声明表,并签字签章确认, 保险机构留存并登记机动车实际所有人(管理人)的资料和信息 以及车辆登记证书复印件,并以机动车实际所有人(管理人)作 为纳税人。具体操作程序按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变更声明 表(表样见附件 3)规定程序办理。五、保险机构在代收车船税中,由于

6、各种原因导致的多收车船 税(包括重复收税),如何向客户退还?是否应收回已开具的保单 和发票,重新开具?【解答意见】(1)保险机构在代收车船税中,由于各种原因 导致的多收车船税(包括重复收税),在保险机构当期代收车船税 尚未申报解缴之前,可由保险机构自行向纳税人退还多收的车船 税并调整代收车船税账目。保险机构当期代收车船税已经申报解 缴的,由纳税人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抵)库手续。(2)保险机构自行向纳税人退还多收的车船税时,必须收回 原来开具的保单和发票,作废后重新开具。六、机动车由异地过户到本地后,车船税应缴税额如何确定?【解答意见】根据车船税法律法规的规定,车船税纳税义务 发生时间为取

7、得车船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当月,且按年申报纳税。 因此,机动车由异地过户到本地时,不能以机动车迁入时间作为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算应纳税额,而应按照车船税法律法规规定 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申报期限查验计算纳税人应纳税额。七、企业缴纳车船税后,是否需要在完税凭证上加盖车船税 专用完税印章?【解答意见】根据车船税法律法规和目前我区车船税征收管 理现状,不需要使用车船税专用完税印章。八、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后,如果纳税人提出需要另外 开具完税凭证来作为企业财务核算凭据的,应怎么处理?【解答意见】(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二条规定:“机动车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时,应当 在机动车

8、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以及保费发票上注明已 收税款的信息,作为代收税款凭证。”宁夏回族自治区车船税实 施办法第七条第一款“凡在我区范围内依法从事机动车第三者 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车船税的代收代缴义务人。纳税 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车 船税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并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 险单以及保费发票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代收税款凭证。” 因此,该保单和发票是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 纳税人可以以此作 为财务核算凭据。(2)纳税人确实需要另外开具完税凭证的,保 险机构应告知纳税人凭交强险保单到保险机构所在地的车船税主管 税务机关开具。前期我局

9、税政、征管部门已联合提出完税证明开具 的业务需求,但目前由于保险机构车险信息平台和地税综合征管软 件系统没有实现联网,且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的车船税数据无法在地 税综合征管软件系统中反映,因此暂时不能开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 证,保险机构在代收中如遇此类情况,可向纳税人耐心细致的做好 宣传解释工作,对部分纳税人由于不理解仍坚持要开具完税证的, 可以向纳税人提供当地市、县地(国)税局税政业务管理部门或自 治区地税局税政三处联系电话,由税务部门负责解释(。3)为了配 合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实施,进一步加强车船税的源泉控管和 征收管理,按照信息管税的思路,国家税务总局在财产行为税税源 监控平台的架构内,开

10、发了车船税管理子系统 2012年 10月在山西 等13个省市已顺利上线,与车险信息平台顺利联网运行实现了税 务机关与保险机构、车船管理部门之间车船税税源数据的共 ,不 仅税务部门能够动态掌握车船税的税源和收入变化情况,同时加强 了对保险机构代收代缴工作的监管,方便纳税人依法足额缴纳车船 税。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已下发通知,要求其它24 个省市在 2013 年完成上线工作,届时保险机构车险平台和税务部门实现联网数据 共享,可以解决此问题。九、车船税法律法规中对享受减免税政策的车辆,开具减免 税证明是怎么规定的?【解答意见】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第四 条、第五条规定,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

11、专用的车船;警用车 船;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 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外,其它享受减征、免征车 船税政策的车辆,纳税人应当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 提交本机构或者个人身份的证明文件、车船所有权证明文件以及 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予 以开具减免税证明。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车船税减 免税证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1130号),车船 税减免税证明实行一车(船)一证,不得转借。十、我区公共交通车船、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 减免车船税是怎么规定的?【解答意见】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第四 条第

12、六款:“ 对我区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 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自本办法实施之 日起五年内免征车船税”的规定,( 1)对我区城市公共交通和农 村客运车辆征免税事宜,按自治区地税局和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联 合下发的关于公共交通车辆免征车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宁地 税发【2012】55 号)文件规定执行;(2)为了提高工作效率,更 好地服务纳税人,对符合减免税政策的城市公共交通和农村客运 车辆的纳税人,实行简并报送车船税减免税资料及证明管理。纳 税人不再进行一车开具一份车船税减免税证明,也不需向主管 税务机关报送每辆车的所有权、行使权证明材料复印件。而是由 纳税人提出申

13、请,主管税务机关实地审核,查验相关资料并出具 核查报告,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下发税收减免备案通知书, 同时附减免车船税车辆报告表及明细列表。纳税人应保存好减免 车船税车辆的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对有变动的,应及时 告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调整。(3)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 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征免车船税事宜, 保险机构在执行过程中首先要按照车辆登记证书记载的车辆类型 甄别免税车型;其次按照车辆登记证书和车辆所有人有效身份证 件记载的地址,甄别车辆所有人是否是农村居民并在农村地区使 用;第三对在市、县、建制镇行驶的车辆,不属于免税范围。第 四上述车辆凡属于免税范围的,不需

14、提供免税证明。十一、对于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 于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车型目录的公告的车 辆,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是否直接按规定减免税,需 不需要开具减免税证明?【解答意见】为了促进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汽车产业发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 化部关于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2】19 号)有关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 息化部已经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 已以 2012 年第 7 号和 2012 年第

15、 25 号分两批公告了车型目录,自 2012 年起,对节约能源的车辆,减半征收车船税;对使用新能源 的车辆,免征车船税。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第五条有关规定, 上述车辆在保险机构办理交强险手续时,应先到主管税务机关开 具减免税证明,然后到保险机构办理有关手续。为减少审批程序, 减轻保险机构工作量,方便纳税人,保险机构可依据公告的目录 直接减免代收车船税。需要强调的是:保险机构减免代收车船税 必须严格遵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 减免车船税车型目录执行,擅自减免及执行错误的,保险机构应 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违法责任。同时保险机构在汇总缴 纳车船税时应同时上报

16、减免车船税明细表(见附表 4)。十二、电动车是否征收车船税?【解答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有关规定, 纯电动车、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收范围 。为维护纳税 人的合法权益,便于税务机关和扣缴义务人准确掌握政策,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纯电动车、燃料电池乘 用车的技术进步和车型变化情况,已于 2011 年第 81 号和 2012 年 第 26 号分两批公告了车型目录。保险机构不代收车船税必须严格 遵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不属于车 船税征收范围车型目录执行。同时保险机构在汇总缴纳车船税时 应同时上报不征收车船税明细表(见附表 5)。十三、关于投保人跨年度续保的问题。【解答意见】1、跨年度投保的车船税的代收 投保人跨年度续保时,保险机构应当严格履行车船税代收代 缴义务,即在收取次年保险费时,必须代收车船税。2、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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