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民资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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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选民资格的规定选民资格是指选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一、 选民资格的一般规定:选举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生、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态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根据选举法这一规定,选民资格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2、必须年满18周岁。计算选民年满18周岁的年龄,从出生日期至当地规定的选举日为止。选民出生日的确定,以身份证为准;未办理身份证的,以户口簿为准。3、必须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经法院依法判决剥夺政治权利的外,都有选举权

2、和被选举权。公民被剥夺政治权利以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书为准。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已满,政治权利恢复,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选举资格的特殊规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1、公民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但有下列情况的,不参加选举,不进行选民登记:(1)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行使选举权。选举委员会在确认精神病患者是否不能行使权利时,应当以精神病医院或者有资格出具精神病诊断证明的医院做出的精神病诊断为依据。(2)因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其它严重刑事犯罪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2、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1)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2)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3)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4)正在被劳动教养的。(5)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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