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殴打后持刀伤人是无限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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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殴打后持刀伤人是无限防卫还是防卫过当2006年1月15日晚22时40分左右(此时某实验中学学生宿舍已经熄灯),杨某、陈某、胡某、龙某等人因怀疑犯罪嫌疑人唐某在外邀约他人准备对杨某等人进行殴打,商量去学生宿舍找唐问是否有此事。为防止问人过程中发生打架,四人作好了打架准备,陈找了一根铁棒让龙拿着在唐寝室外等候,杨等三人进入实验中学学生宿舍604寝室将唐叫起并质问,唐对此事否认。杨等人出了寝室,在门口商量怎么办,陈提出要打唐,得到其他人同意。三人又进入唐寝室,胡先上前踢了唐一脚,杨、陈亦上前帮助胡对唐进行殴打,将唐打倒在他人床上,对唐拳打脚踢,后被唐同寝室的同学将三人拉开,陈发觉背上有点凉,就出寝

2、室去看,旁人告诉陈有背上有血,陈就从龙手上拿过铁棒,又按进寝室,与杨、胡等人又将唐打倒在他人床上,对唐拳打脚踢,并用铁棒打唐的腿部。唐掏出匕首朝胡等人一阵胡乱挥舞,混乱中捅伤胡、陈、龙,其中胡经鉴定为重伤。分歧意见关于唐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无过当防卫,即是否属于无限防卫,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唐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认为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犯罪,应负刑事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唐某的行为属于无过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理由是:胡、陈、杨等人在没问清事情的情况下,熄灯后到唐寝室,将唐打倒在他人床上并拳打脚踢,在被其他人拉开后,又将唐打倒在他人床上

3、拳打脚踢,并使用了铁棒等凶器,其行为是一种行凶行为。唐在身体受到严重不法侵害时,对正在进行的行凶行为所做的防卫应属无限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评析意见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该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3款款关于无限防卫,即无过当防卫的规定,其规定对于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结合多种因素综合分析如下:1、从施暴强度上看,陈等人施暴强度比较大,唐是被多人拳打脚踢,两次被打倒在他人床上,并被铁棒打击,唐受施暴强度较大。2、从施暴器具上看,陈等人手持铁棒找唐,棒击可能造成较严重的后果,棒击行为有行凶倾向。3、从施暴者个人性格上看,陈等人质问唐被否认后,无证据就无缘无故打唐,其行为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不无关系。4、从施暴环境上看,陈等人是在晚上22时40分,当时已熄灯,可以说是夜深人静,多人持铁棒冲进学生集体宿舍打唐,对唐心理震动极大,环境十分不利于唐,不论谁处于这个环境,都很难以更好的方式抵御多人的暴力侵害行为。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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