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师范大学22春《中国法制史》在线作业一及答案参考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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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中师范大学22春中国法制史在线作业一及答案参考1. 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A.错误B.正确参考答案:B2. 下列关于环境资源犯罪客体的说法正确的是 ( ) A环境资源犯罪客体主要是为环境资源刑法所保护的环境资源下列关于环境资源犯罪客体的说法正确的是 ()A环境资源犯罪客体主要是为环境资源刑法所保护的环境资源法益B环境资源犯罪客体即环境资源刑法所保护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C在具体的犯罪案件中,环境资源犯罪的直接客体,因犯罪行为侵害对象的不同而不同D环境资源犯罪客体也可以理解成环境资源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生态社会关系或环境资源社会关系ABCD环境资源犯罪客体主要是为环境资源刑

2、法所保护的环境资源法益,即环境资源刑法所保护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在具体的犯罪案件中,环境资源犯罪的直接客体,因犯罪行为侵害对象的不同而不同。如果将环境犯罪客体精神化,也可以将环境资源犯罪客体理解为环境资源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生态社会关系或环境资源社会关系。3. 法经将杀人、伤人等到危害他人人身的犯罪,规定于( )A.盗法内B.囚法内C.杂法内D.贼法内参考答案:D4. 梁某已80多岁,老伴和子女都已过世,年老体弱,生活拮据,欲立一份遗赠扶养协议,死后将三间房屋送给在生活和经梁某已80多岁,老伴和子女都已过世,年老体弱,生活拮据,欲立一份遗赠扶养协议,死后将三间房屋送给在生活和经济上照顾自己的人。

3、梁某的外孙子女、侄子、侄女及干儿子等都争着要做扶养人。这些人中谁不应作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A外孙子女B侄子C侄女D干儿子A提示 本题考查遗赠扶养协议 继承法第31条的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需要指出的是,扶养人必须是遗赠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4、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这里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包含被继承人的外孙子女。可见,外孙子女实际上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只不过是发生在代位继承中而已。但侄子、侄女、干儿子不是法定继承人,依法可以作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故A项正确。 5. 一条鞭法的主要内容有( )A.简化税制,将数十种赋役归并为几种税B.税收改以货币税为主C.以县为单位统计差役,杂泛所需的人力、物力总额D.将各种“均徭”按人丁数征收白银E.将纳税产转流征收解运赋税参考答案:ABCD6. 律师不得以影响案件和裁决为目的,在非办公场所与审判人员、

5、检察人员、仲裁人员接触。( )A.错误B.正确参考答案:B7. 唐高宗时期制定的贞观律是我国历史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的封建法典。( )A.错误B.正确参考答案:A8. 南京国民政府的民法篇目包括( )A.总则B.债C.物权D.亲属E.继承参考答案:ABCDE9. 违反担保之诉是根据疏忽提起的诉讼。( )违反担保之诉是根据疏忽提起的诉讼。()错误违反担保之诉是根据买卖合同提起的诉讼。10. 晋国铸刑鼎时,积极反对的人是驷颛。( )A.错误B.正确参考答案:A11. 为加重对盗贼的打击,创立“重法地法”,这是哪一个朝代?( )A.宋朝B.元朝C.明朝D.清朝参考答案:A12. 罗马的律师分为从业律师

6、和候补律师。( )A.错误B.正确参考答案:B13. 宋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在缓刑考验期内,又发现其过去曾犯有贪污罪。对宋某的处理应当是(宋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在缓刑考验期内,又发现其过去曾犯有贪污罪。对宋某的处理应当是()。A对贪污罪另行判决B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C采取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从重判处D不撤销原判宣告的缓刑,以累犯从重处罚B刑法第77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

7、的刑罚。”根据这一规定,对本案中的犯罪人宋某,因其在缓刑考验期内,又发现其过去曾犯的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因此,正确答案是B项。14. 西周时期一般把刑事案件称为狱。( )A.错误B.正确参考答案:B15. 宋代,当犯人不服判决临刑称冤或家属代为申冤时,可通过鞫谳分司制由另一个司法机关重审或监司另派官员复审。( )A.错误B.正确参考答案:B16. 蒙古、色目人犯奸盗诈伪案件,其管辖机构是( )A.刑部B.大宗正府C.宣政院落D.大理寺参考答案:B17. 关于消费税征税范围,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以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卫星通讯车属于“小汽车”税目关于消费税征税范围,下列说法正确的

8、是( )。A以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卫星通讯车属于“小汽车”税目的征税范围B以汽油、汽油组分调和生产的甲醇汽油属于“成品油”税目的征收范围C调味料酒按“其他酒”征收消费税D体育上用的鞭炮引线按“鞭炮、焰火”征收消费税正确答案:B选项A,货车或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商用客车、卫星通讯车等专用汽车不征收消费税;选项C。调味料酒不征收消费税;选项D,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引线,不按“鞭炮、焰火”征收消费税。18. 晋律颁行后,张斐、杜预两大律学家为之作注,经朝廷批准颁行天下,称为( )。A.法律答问B.大杜律C.小杜律D.张杜律参考答案:D19. 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经人介绍相识。随着感情的发展,二人在婚前即

9、有同居行为。2001年6月二人结婚,婚后7个月即20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经人介绍相识。随着感情的发展,二人在婚前即有同居行为。2001年6月二人结婚,婚后7个月即2002年1月,赵某生下一女,取名王辉。随着王辉的长大,周围的人都说她长得一点也不像王某。王某曾经产生过怀疑,但当时夫妻感情尚好,加之赵某一口咬定孩子是王某的,故王某没有深究。后双方感情逐渐恶化,经常发生争吵,其间王某曾与赵某商量作亲子鉴定,遭到赵某拒绝。2004年5月,王某诉至某县法院,要求与赵某离婚,同时要求法院确认王辉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问:如何依据有关规定,处理本案纠纷?有关离婚的纠纷,人民法院应查明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然后做

10、出准予离婚或者不准离婚的裁决,当然也可以做调解解决。关于亲子关系的纠纷,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做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解决。该批复规定:“鉴于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因此,对要求做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件,应从侏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做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3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做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人民法院对于亲子关系的确认,要进行调查研究,

11、尽力收集其他证据。对亲子鉴定结论,仅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一定要与本案其他证据相印证,综合分析,做出正确的判断题。”本案中,法院应动员当事人做亲子鉴定。如经鉴定,王某和王辉有血缘关系,则王某应尽抚养责任;如没有,则没有权利义务。如果赵某、王某拒绝做亲子鉴定,根据本案当事人婚前同居等的事实,宜推定王辉为王某的婚生子女。20. 试述传统法典名例律一篇的形成及影响。试述传统法典名例律一篇的形成及影响。正确答案:(1)名例律一篇的形成过程rn 名例律是从具律发展演变而来的。rn 战国时魏国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的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法经。共分六篇依次为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与具法。

12、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对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法典的总则部分。法经的体例结构为秦律所继承。到汉代丞相萧何在法经六篇基础上斟酌损益增加了户、兴、厩三篇。这样作为总则性质的具律既不在篇首又不居律末而是夹在各篇之间在体例结构上已显示出不合理性。rn 自曹魏律以后具律的地位与整个法典的结构开始变化。魏明帝时尚书陈群等在汉九章律的基础上增加诈伪、断狱等9篇合为18篇同时对秦汉相沿的旧律进行了较大的改革。改革的重要一点是把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放在全律之首集中规定刑罚种类及刑法适用的总的原则使法典显得科学与合理。rn 晋律中又把刑名一篇分为刑名、法例二篇仍放在律首。至北齐律又把

13、刑名、法例二篇合为名例一篇仍置为律之首篇作为“经略罪法之轻重正加减之等差”的统率全律的总则确定了名例律作为封建法典总则与核心的地位。rn 至此正式完成了由具律到名例律的演变。rn (2)名例律的影响rn 中国封建法典总则部分的名称及总则在前统率其后具体罪名、刑罚及审断的体例正式定型。法典的科学性明显增强。中国封建法典体例结构正式确立。中国封建法典的整体水平也由此而达到一个新的高度。隋唐及后世各朝封建法典基本体例结构都以北齐律为渊源。(1)名例律一篇的形成过程名例律是从具律发展演变而来的。战国时魏国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的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法经。共分六篇,依次为盗法、贼法、网法、捕法、

14、杂法与具法。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对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法典的总则部分。法经的体例结构为秦律所继承。到汉代丞相萧何在法经六篇基础上,斟酌损益,增加了户、兴、厩三篇。这样作为总则性质的具律既不在篇首,又不居律末,而是夹在各篇之间,在体例结构上已显示出不合理性。自曹魏律以后,具律的地位与整个法典的结构开始变化。魏明帝时,尚书陈群等在汉九章律的基础上,增加诈伪、断狱等9篇,合为18篇,同时对秦汉相沿的旧律进行了较大的改革。改革的重要一点是把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放在全律之首,集中规定刑罚种类及刑法适用的总的原则,使法典显得科学与合理。晋律中,又把刑名一篇分为刑名、法例二篇,仍放在律首。至北齐律,又把刑名、法例二篇合为名例一篇,仍置为律之首篇,作为“经略罪法之轻重,正加减之等差”的统率全律的总则,确定了名例律作为封建法典总则与核心的地位。至此,正式完成了由具律到名例律的演变。(2)名例律的影响中国封建法典总则部分的名称及总则在前统率其后具体罪名、刑罚及审断的体例正式定型。法典的科学性明显增强。中国封建法典体例结构正式确立。中国封建法典的整体水平也由此而达到一个新的高度。隋唐及后世各朝封建法典基本体例结构都以北齐律为渊源。21. 元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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