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合伙人合作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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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人协议书合伙人甲:姓名,性别,住址身份证号电话;合伙人乙:姓名,性别,住址身份证号电话。合伙人丙:姓名,性别,住址身份证号电话。合伙人丁:姓名,性别,住址身份证号电话。第一条合伙目的:第二条合伙名称、主要经营地:第三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第四条 合伙期限,自 年月日起,至 年_月日止,共年。第五条出资金额、(一)合伙人甲方式、期限。以一_(实物或货币)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二)合伙人乙以一_(实物或货币)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三)合伙人丙以一_(实物或货币)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四)合伙人丁以一_(实物或货币)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五)各合伙人的出资,于 年月日以前交齐并分别约

2、定密码后存入银行。(六)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 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依法依协议分割。第六条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同存款,共同取款。(一)合伙人甲-(从事什么工作)(二)合伙人乙-(从事质量检测)(三)合伙人丙-(从事质量检测)(四)合伙人丁-(从事质量检测)(五)共同存款,共同取款按约定各自输入密码后存取。第七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 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一)盈余分配:以各合伙人各自出资额为依据,按比例分配。(二)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 偿时,以合伙人各自出资

3、额为依据,按比例承担。(特别提示: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可以约定按各合伙人各自投 资或者平均分配。未约定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按投资分担。任何 一方对外偿还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 担的部分。)第八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一)入伙。1. 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2. 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3. 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 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二)退伙。1. 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 人可以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4、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 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 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2. 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 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3. 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 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未履行出资义务;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

5、行为; 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 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 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 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三)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 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 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 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 企业的合伙人。第九条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一)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

6、事务。(二)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 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1. 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2. 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3. 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4. 。第十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合伙人的权利:1. 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 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2. 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3. 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 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4. 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二)合伙人的义务:1.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2. 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3. 为合伙债

7、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一条禁止行为。(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 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 赔偿。(二)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 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第十二条 合伙营业的继续。(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 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 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 照合伙协议的约定

8、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 继续经营。第十三条合伙的终止和清算。(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1. 合伙期限届满;2. 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3. 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4. 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5. 被依法撤销;6.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二)合伙的清算:1. 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2.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 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 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3. 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

9、所欠 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 伙人的出资。4. 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七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5. 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 第七条第二款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 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 其他合伙人追偿。第十四条违约责任。(一)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 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1年内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二)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 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 应赔偿

10、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其行为 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 责任。(四)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 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五)合伙人违反第八条规定,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 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第十五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1、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 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均有约束力。2、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 协商,如协商不成,有合伙企业所在地

11、人民法院管辖。第十六条其他。(一)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 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 准。(二)入伙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三)本合同两式两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四)本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甲:(签章)签约时间:年 月日签约地点:XXX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第一章总贝IJ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由等方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

12、 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公司章程中未载明事项按照公司法规定 执行。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 力。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有限责任公司第四条住所:,邮政编码:。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第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八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 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公司增加或者

13、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 理变更登记。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十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如下:(注:股东的出资方式有: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 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注意不要将货 币写成“现金”、将实物写成“设备”、将知识产权写成“专有技术”、“工业产权或非专利技术”、“无形资产”等,这些都是不规范的。 如果股东的出资方式在两种以上,应分别列出以每种方式出资的数额 及总的出资额。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应与验资证明 及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中的股东名录部分相一致。股

14、东认缴的出资额可以分期出资,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 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 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 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如果股东选择分期出资,在此条款中应明确分 期出资的具体时间和出资额。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 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表,股东人数超过三人或者缴资次数超过三期 的,应按实际情况续填)。第十一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 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 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

15、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认缴的出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 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 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 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三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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