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财产纠纷答辩状-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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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家庭财产纠纷答辩状财产继承纠纷答辩状答辩人现就原告诉答辩人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一、原告所诉房产中东屋三间为李乙申请所建,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第一,据房管局提供的私有房屋登记换证申请表记载,李乙、朱与原告共有的坐落在营市街00号(原000号)房产来源是继承李甲房产所得。但是,房管局提供的李甲1951年的土地地上权利证书记载的房产是房三间,而不是现在房产证上登记的间数。第二,根据房管局提供的私房登记发证申请书记载,除李甲1951年的土地地上权利证书记载的房三间外,其余的房产分别是1966年和1982年李乙申请自建的房产。第三,根据房管局、城建局提供的建议临时建筑工程许可证记载,李

2、乙申请于1982年5月7日至1982年5月30日新建平房37、5平方米,即现在房产证登记的东屋三间。当时,李甲早已去世,因此,不能作为李甲的遗产继承。第四,根据槐荫街00号房邻居提供的证人证言证明,现在房产证登记的东屋三间是经李乙申请,由李乙子投资建设的,不能作为李甲的遗产继承。同时,原告亦证明李乙子1982年5月建婚房东屋两间。二、原告将营市街00号(原000号)李乙申请所建东屋三间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没有法律依据,应为不当得利。第一,原告将营市街00号(原000号)李乙申请所建房屋作为共有房产分割没有法律依据。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财产的取得分为因合同取得、因继承取得、因遗赠取得、因劳动生产取

3、得、因征收取得和因法院判决取得等等。原告将被继承人死亡后,李乙申请所建房屋,作为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法定取得的要件。第二,原告将营市街00号(原000号)李乙申请所建东屋三间作为共有财产,是一种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使得他人遭受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因此,原告将李乙申请所建房产作为共有财产是一种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财产所有人,分割他人财产是违法的。三、李乙夫妻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配到一部分遗产。李乙夫妻长期与父母住在一

4、起。特别是与母亲朱共同生活时间长,并尽了主要抚养义务。这一点有邻居证人证言证明。因此,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3条第三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李乙夫妻依法可以多分的朱所的份额的遗产。答辩人:20XX年6月19日家庭财产纠纷答辩状【2】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答辩状答辩人:xxx地址:xxx法定代表人:xxx被答辩人:xxx住所:xxx答辩人因被答辩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一、 被答辩人认为此次火灾是稳压器内部故障引起火灾从而造成损失的没有依据。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陈述,*年10月25日,被答辩人在浙江省凯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购买了稳压

5、器一台,稳压器经凯伦公司技术人员进行安装调试正常,并在09年五一假期前机器一直运转正常。这说明稳压器质量本身是没有问题的,这么长时间的正常运作足以证明这一点。而被答辩人认为次火灾是稳压器内部故障引起,显然与其之前的陈述自相矛盾。二、 根据答辩人对本次产品事故分析报告,认为稳压器是由于使用环境不符合规定造成损坏的,理由如下:1、根据答辩人技术人员在事故后对现场的视察及分析,认为稳压器的烧毁是由于稳压器周围气体不流通,产品散热孔被周围物体挡住无法散热所致。2、根据在场消防人员所说,易燃物燃烧后是自熄灭,只有氧气不足及不通风状态下才自熄灭,这些足以说明房子内部不通风,导致产品不能较好散热。三、 被答

6、辩人在起诉状中所提到的永康市消防大队所作的火灾认定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使用。本案中,消防部门所作的火灾认定书是在火灾发生数天后进行的勘验,而不是在火灾发生后以最短的时间赶到现场进行勘验的,因此,其鉴定过程中对有关数据和证据的考量会出现偏差,或者现场询问和现场勘查会出现纰漏。而且,答辩人在事故现场分析后,也发现失事现场存在诸多人为移动的可疑之处。如果法院仅以该灾事故认定书;就断定火灾为稳压器内部故障起火所致,明显与以事实为依据;的审判原则相悖。四、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过失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如果被答辩人尽到了谨慎注意义务,此次事故本可以避免。理由如下:1、被答辩人未认真阅读稳压器产品

7、使用说明书,始终确保使用中产品的周围环境保持干燥通风,而仍然使周围放置了许多物品,影响了产品散热,并关闭门窗,使产品彻底丧失通风环境,直接导致稳压器由于周围环境不通风而损坏。2、根据本公司产品说明书第6条第4项规定,如果在使用中发现稳压器有异味或冒烟现象,应立即将面板上断路器手柄指向off位置,截断电源;,五一假期期间,公司无人值班看守,致使稳压器周围危险环境不能被及早发现并清除,稳压器刚刚出现烟熏状况时也未能立即采取措施给与控制,致使发生了本该避免的事故,被答辩人对稳压器正常安全运行的掉以轻心是本事故的根本原因。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无任何事实根据,请求人民法院公正审理,驳回被答辩人的

8、全部诉讼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此致xxx人民法院答辩人:xxx家庭财产纠纷答辩状【3】离婚后财产纠纷答辩状答辩人:牛某,女,196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籍贯河南,住址武汉市青山区*街坊*门*号被答辩人:洪某,男,1968年5月5日出生,汉族,籍贯四川,住址武汉市青山区*街坊*门*号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答辩人恳请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具体答辩意见如下:第一、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20XX年3月13日在青山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全部家庭财产归被答辩人所有,所有债务均由被答辩人承担。离婚协议书中,并没有明确约定,

9、具体在什么时间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答辩人也就没有依据要求答辩人现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在被答辩人全面偿还债务之前,答辩人也没有义务将房屋过户给被答辩人。被答辩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第二、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从离婚协议书的整体内容来看,家庭财产归被答辩人所有是其权利,所有债务均由被答辩人偿还是其义务。被答辩人现在仅凭离婚协议书主张办理房屋过户,是故意对离婚协议书进行断章取义的理解,更违背了签订离婚协议书之时和被告一致同意在清偿完所有的债务之后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约定。从离婚协议书的整体内容上看,原告享有家庭全部财产是附有义务的,这个义务就是承担并偿还所有的债务。被答辩人应该在

10、偿还完全部债务之后,才有权主张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这不仅是离婚协议书整体内容所体现出来的真实意思,更是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当初能够协议离婚的前提。否则,答辩人怎能同意所有的家庭财产都归被答辩人所有?答辩人就是不愿意也没有能力承担债务。被答辩人在尚有近400万债务没有偿还的情况下,就先要求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完全没有履行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偿还债务的义务,这样的主张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第三、答辩人在被答辩人偿还所有债务之后,才有义务将房屋过户给被答辩人。如果现在就将房屋过户给被答辩人,答辩人的自身权益将会受到巨大侵害。这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财产分割时,应该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也违背了最起码的公平和正义。离婚

11、协议中虽然明确约定所有债务均由被答辩人承担,但数笔债务都在答辩人名下(尤其是向银行借贷300万这笔夫妻共同债务,是以答辩人名义办理的),如果被答辩人不偿还债务,那么相关债权人就会直接向答辩人主张债权,这无疑是对答辩人利益的严重侵害。因为答辩人没有获得任何家庭财产,答辩人也没有能力偿还债务。被答辩人应当偿还完所有的债务,这是离婚协议书整体内容体现出的真实意思,也是其要求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前提,更是法律维护的最基本的公平和正义。综上所述,从离婚协议书的整体内容上看,被答辩人应该在偿还全部债务之后,才有权主张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这一点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财产分割时照顾女方权益的基本精神,这也是答辩人当初同意协议离婚的前提和初衷,也只有这样才是公平的、正义的。因此,被答辩人现在依据离婚协议书要求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依法驳回。以上答辩意见,恳请法庭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此致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代理人湖北浩颂律师事务所20XX/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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