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处理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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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信用合作社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处理的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各项金融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监督管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障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资产安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七行一司”关于金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对金融机构重大经济犯罪案件负有领导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农村信用社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处罚对象为违规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已构成违法犯罪的,除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外,同时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处理。 第三条 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工作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视其性质、情节、后

2、果、影响程序给予适当处理。 第四条 工作人员违规,依照本规定给予以下处理: 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行政处罚: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发奖金或目标责任津贴、赔偿经济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其他处理:解聘、解除劳动合同、辞退、除名。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第二章 违规的处理 第五条 业务经办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内的,给予责任人员批评教育或适当罚款,调离工作岗位,直至行政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5万元至10万元经济损失的,给予行政记过至开除处分。 违反会计结算、联行、票据清算等规章制度,对伪假单证、密押、证明文

3、件审查不严,造成透支、挪用、冒领、被骗的;违反印章、密押、重要凭证(单)或压数机的保管、使用规定,造成泄密、挪用、盗用、丢失的;违规跨地区、冒名贷款或滥用职权、越权、超权、徇情贷款的;违规出具担保、承诺、承兑汇票或开具假、空单证(折)的;违反财务制度,弄虚作假,搞账外经营,为个人或小团体谋取私利的;违规拆借资金,转移资金不入账的; 违反电脑管理操作规定,擅自修改程序,发生数字丢失、泄密或利用电脑为违法违纪活动提供条件的;违反利率管理政策,擅自提高或降低利率或减、缓息的;违规将信贷资金直接从事或支持证券商进行股票、期货交易的;违反库房、调交款管理规定,造成现金、有价证券短少,或导致泄密、金库钥匙

4、丢失的;(十一)泄露金融商业秘密的;(十二)明知领导的指令不符合有关规定,没有抵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三)违规行为发生后,弄虚作假,掩盖事实,拒不检查和改正的;(十四)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导致枪支、弹药丢失、被盗的;(十五)有其他严重违规违章行为的。 第六条 参与金融诈骗,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律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采用私刻或盗用印章和客户预留印鉴、伪造或盗用公文、伪造凭证、模仿有权签字人签字等手段,进行诈骗活动的;与诈骗分子或团伙串通进行诈骗活动的;为诈骗分子或团伙进行诈骗活动开具票据、存款凭证、信用担保书或提供密押、其他密件的;利用计算机为诈骗分子提供条件的。

5、第七条 专业监督检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未造成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差错事故和不良影响的,扣发奖金或目标责任津贴,必要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导致经济损失的,给予行政记过至降职以上处分: 按照有关规定,应该监督检查而未进行监督检查的;监督检查不认真,按检查程序和要求应该发现的问题而未发现的;监督检查中发现了问题,而未及时汇报和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的;对发现的问题有意隐瞒不报的;有其他违规违章行为的。 第八条 农村信用社业务部门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导致严重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导致发生经济大案和严重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所属单位本年度连续发生两起以上经济大案的,给予行政警告至撤

6、职处分;导致发生重大经济犯罪案件或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对本专业的规章制度不按要求及时传达贯彻、贻误工作的;规章制度不落实,管理混乱的;发现问题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不按规定向上级报告的;工作不负责任,用人失察的;指使、纵容、默认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和违规经营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带头违反规章制度的。 第九条 农村信用社领导和主管领导有下列责任之一,未造成严重损失或影响的,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发生经济案件或严重事故,造成5万元以上至10万元经济损失的,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发生重大经济案件,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据农村信用合作社系统经济违法犯罪案件中涉及工

7、作人员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处分。 对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章制度不传达、不贯彻执行的;工作不负责任,对下级管理不严,监督检查不力,造成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不落实的;一年内所属单位连续发生重大经济案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未采取有力防范措施的;忽视风险防范工作,对已暴露的重大隐患、漏洞没有采取整改措施,导致发生重大经济案件的;对本单位发生的重大案件,隐瞒不报,查处不力,对上级批办的案件、建议,拖延或顶着不办的;指使下级、有关部门或经办人员违规办理业务的;用人失察,对已发现有问题的人员没有及时采取调整措施的。 第十条 农村信用社领导,因违规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的,同时取消其任职资

8、格,并给予经济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非法所得,全部没收。 第十一条 因违规被处罚的人员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或违规处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申诉,上级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诉书之后3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复审期间不影响原处罚决定的的执行。第三章 执行与监督 第十二条 对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在权限范围内的,可直接办理,超权限的报上级批准。 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和扣发奖金、目标责任津贴的,信用社、联社及科、股或监督检查组的负责人有权作出决定;给予调离现岗位、停职、罚款处理的,信用社主任、联社部门负责人及以

9、下工作人员由联社领导决定,县(市)联社主任、副主任由地(市)管理部门批准;给予赔偿经济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处理的,信用社主任、联社部门负责人及以下工作人员,由监察部门提出意见报联社领导批准;联社主任副主任由地(市)管理部门批准;给予免职、解聘处理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人事部门征求监察部门和单位负责人意见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给予辞退、除名处理或行政处分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人事部门征求监察部门和单位负责人意见后,报联社批准;对信用社主任和联社科(股)长及以下违规人员的行政处分由联社决定,报地(市)分行农金科备案;对联社主任、副主任的行政处分,由地级管理部门决定,报省管理部门备案;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有权审批该专业职务的职称委员会批准;上级主管部门在受理举报或在检查中发现违反规章制度行为时,可直接提出处理意见,建议联社和信用社核实执行;取消联社正副主任和信用社正副主任任职资格,由银监局按权限作出决定。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凡本规定未列出的违规行为,比照同类或相近条款进行处罚。 过去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银监局备案。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银监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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