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路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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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公路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甲方:康县交通局乙方:大堡镇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 合同条例之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 议:第一条:工程概况1.1 工程名称:大堡至何家沟乡村公路工程起讫桩号:K0+000-K3+500工程内容:路基土石方;防护;桥、涵工程;天然砂砾路面1.2开工日期:2007年 8月 10日竣工日期:2007年 10 月 30日1.3质量标准:国家行业标准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JTG F80/1 2004)1.4质量等级:合格1.5合同价款:小写:Y 198630.00元大写:壹拾玖万捌仟陆佰叁元整第二条:驻工地代表2.1 甲方驻工地代

2、表(简称甲方代表)2.2 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乙方驻工地代表即项目承包人:2.3 甲方代表易人,由甲方书面通知乙方,乙方代表 易人应征重甲方同意。2.4 甲方委托, 按照通村公路实施方案委托专人现场 管理。第三条:甲方一般义务和责任3.1 开工前组织有关人员,向乙方进行设计技术交 底,在现场向乙方移交水准点、转角点等。并在施工期间进 行现场指导。3.2 配合乙方协调解决施工中的外部干扰和矛盾, 但 这种协调成功或失败,甲方概不承担任何责任。3.3 按合同条款,在“安全、质量、进度、造价”四 个方面对工程进行全面管理及时召开生产调度会,解决施工 中的重大问题。第四条:乙方一般义务和责任

3、4.1 对甲方所交的导线点和水准基点, 必须组织复测 后方可放样施工,凡因图纸不详或未按技术质量管理的规定 和程序组织施工造成损失的费用自理。4.2 在合同有效期内,应按照合同要求精心组织实 施,并完成合同工程及负责缺陷责任的修复。向甲方委托的 现场监理人员提供完事的原始记录、自检记录等资料。4.3 在施工全过程中,开通施工便道,保证施工便道畅通保证边施工边通车,公路不中断交通4.4 对已竣工的工程在未进行验收交付甲方之前进 行维修保护,其费用按第 10 条 10.1 款的规定办理。4.5 坚持挂牌施工,文明施工,确保施工场地周围建 筑物、地面地下管线和构造物以及行人和行车的安全,确保 灌渠畅

4、通;做到工完料争,场地复原,现场整齐美观。4.6 工程施工和临时设计必须在征地线范围内, 若有 超出损坏界外青苗、树木等,赔偿自负。4.7 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技术、质量管理人员必 须长期在位,其中项目经理、质检、技术负责人、有事暂时 离开前必须提前两天通知甲方,并指定代理人。4.8 施工用电、用水以及通讯等由乙方自理。第五条 施工组织及工期在本合同生效后 30 天之内,乙方应向项目监理工程师 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施工方案,逾期不交, 项目监理工程师有权停止施工,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代表 督促项目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文件后十五天内提出修改意见 或予以批准,逾期不批复,即视为已经批准。

5、临时征地计划 须经项目监理工程师审核后由甲方代表批准。乙方应按经过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和 施工方案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和项目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度 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时,按项目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报请批准后执持。5.2 乙方进驻工地 20 天内管理人员、机具、质量检 测设备不能满足正常施工或与合同规定不符,甲方暂停拨付 预付款并有权责令乙方退出,可重新选择施工单位。5.3 暂停施工: 乙方未按合同有关条款正确施工时,项目监理工程师有 权暂停乙方施工,并在 2 天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应按项目 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暂停施工,执行其提出处理意见,则乙方 可在 2

6、天后复工。5.4 工期延误:如果发生不可抗力情况,工期相应顺 延乙方应在发生不可抗力后按第 15 条规定向甲方提出报告, 甲方应在收到报告后 10 天内就其处理意见及工期作出答复。5.5 工期提前:甲方需要提前竣工,应同乙方协商并 签定补充协议。第六条 工程质量与查验6.1 乙方必须认真按照设计, 有关现行标准和规范的 要求以及项目监理工程师根据施工承包合同发出的指令正 确施工,随时接受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查验;若工程质 量未通过查验,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进行返工或采取补救 措施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返工工程仍需按此办理。必要 时甲方代表也可进行抽检。6.2 隐蔽工程的查验: 乙方自检合格后

7、通知监理工程 师接到通知后应在 24 小时内到现场 (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到现 场)验收;经验收合格、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 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返工后应重新要 求验收。必要时甲方代表可要求监理工程师通知其参加验 收。第七条:技术要求路基宽度:挖土路段保证 6.5 米,特殊石方路段就保证 在 5.0 米以上并设置错车道。回头弯道极限半径10 米。做到纵坡顺适,路面平整,排水畅通,弯道视线良好。构造物应 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已完工程应达到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规 范要求。第八条:合同价款支付 按工程进度报账制支付,工程开工后,预拨30%的启动资金,待项目建设进度达到 80%,经省

8、督查组确认后,再拨 付 40% 的补助资金,其余 30%的补助资金在项目竣工验收后 拨付。第九条:材料、机械、设备9.1 本合同所需材料如钢材、水泥、木材、沥青、柴 油、爆炸物品等均由乙方按设计和规范要求进行采购调运、 保管、使用。9.2 施工用的机械、工具等均由乙方自行解决。第十条:竣工10.1 工程验收:合同工程全部竣工,并且合格地通 过了自检和质检部门的检验以及按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验 收办法规定的内容编制好竣工图表资料和准备好总结报告 材料后,乙方可向项目监理工程师提交申请验收的报告,经 项目监理工程师审核后转报甲方。甲方收到申验报告后及时 组织验收。 交工验收由甲方主持, 应有主管部门

9、和纪检监察、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养护、质量监督等单位参加。交 工验收按现行部颁甘肃省农村公路竣工验收办法进行; 交工验收对乙方提出的问题或意见,乙方应进行处理,并承 担由自身原因造成的费用,交工验收应在甲方代表接到全线 各承包单位请验报告后尽快进行。合同工程通过交工验收后 即移交甲方。竣工日期为经甲方确认的乙方提交请验早请的 时间。如果合同工程未通过交工验收,乙方应进行补救,补 救后仍按本合同有关条款进行交工验收。10.2 缺陷责任保修: 缺陷责任保修期从交工日期起算,时间为2 年。 凡属乙方责任造成的合同工程任何缺陷,病害或 其他问题均属保修范围,由乙方进行保修并承担费用。 甲方委托监

10、理人员按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规定负 责落实和组织验收保修工程。验收合格,由各方签字认可; 验收不合格,乙方应继续保修(不受保修期限制) ,直到验 收合格。10.3 工程质量鉴定书:合同工程通过了交工验收和 由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后,甲方提请康县通村公路质量督 查组向乙方签发工程质量鉴定书。第十一条:争议 甲乙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后,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 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正在施工的工程并依次采用以下方式 解决,直到消除争议:1、经双方协商解决;2、调解不成时, 可申请项目所在地仲裁机关仲裁, 直到 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违约12.1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的各项义务或发生使 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

11、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凡给乙方造成 经济损失和影响工期的,应按本合同有关条款支付费用和相 应顺延工期。12.2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的各项义务或发生使 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若发生违反有 关工程质量和工期以及第 14 条规定的行为, 甲方有权终止合 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工程未按合同工期竣工(批准 顺延的按顺延期计) ,每拖延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价 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竣工验收质量未达到合同要求的等 级,则处罚乙方 0.298 万元(合同价 1.5%)。第十三条:安全施工乙方在施工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规则,操作堆积,制定 安全措施, 确保施工安全。 若发生人员伤亡和机械

12、车辆事故, 一切损失费用自理,同时不得因此影响工程进度。第十四条:本合同工程不得非法转包。第十五条:不可抗力 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为破坏性地震和超过设计频率的 自然力洪水。当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排险救灾, 尽量减少损失,限 24 小时内甲方及项目监理工通报受灾情 况,并在灾害结束后 10 日内向甲方报告损失情况和费用, 甲 方应按照工程本身的损失由甲方承担(须经核实) 、人员伤 亡及设备机械损失由乙方承担的原则尽快作出处理。第十六条:工程停建或缓建由于政策变化和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 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 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程,并按

13、甲方要求退场。甲方应承 担乙方退场费和支付已完工工程价款以及不能退货的材料 款,其它具体事宜由双方商定。第十七条:合同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乙方为外系统及外省单位,必须公证)当工程竣工结算和甲方按合同规定支付完毕时除有不 可抗拒力,造成合同数量变化外,均以本合同为准。第十八条:保修期:本工程保修期 2 年,在保修期间,工程维修由乙方无偿 负责。工程价款支付:在上级工程款拨付到位的情况下,按 实际完成比例支付,工程交工经县局组织验收合格后支付 70%,剩余部分经市交通局验收后支付。第十九条:合同终止本工程自保修期后, 经甲方验收通过后, 合同自行终止单位(盖章)乙方法人代表:单位(盖章)甲方法人代表: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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