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讲纳税筹划与合理避税总论

上传人:新** 文档编号:457144138 上传时间:2023-12-09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226.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第一讲纳税筹划与合理避税总论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第一讲纳税筹划与合理避税总论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第一讲纳税筹划与合理避税总论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第一讲纳税筹划与合理避税总论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第一讲纳税筹划与合理避税总论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第一讲纳税筹划与合理避税总论》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一讲纳税筹划与合理避税总论(1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中华财税网 www.china-第一讲纳税筹划与合理避税总论(兼企业重组、资本运营方面有关纳税筹划诀窍)完善税法征税筹划加强征管税务避税筹划筹节税筹划划狭义转税筹划纳税筹划规避或减轻自身税负和缴纳费用广义防范、减轻甚至化解纳税风险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狭义的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为了规避或减轻自身税收负担而利用税法漏洞中华财税网www.china-1中华财税网 www.china-或缺陷进行的非违法的避税法律行为, 利用税法特例进行的节税法律行为; 以及为转嫁税收负担所进行的转税纯经济行为。 案例 甲公司为了扩大经营规模, 欲以 2002 年 12 月 31 日为合并基准日合并乙公司。乙公司

2、目前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为500 万元,计税成本为 530 万元,评估确认值为810 万元,尚有 2000年度及 2001年度未弥补的生产经营亏损额 90 万元。甲、乙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 33 。乙公司计税成本高于账面价值的原因是: 在合并基准日前两年乙公司购入的一台设备原值为150 万元,会计核算中的折旧年限为五年,假定不考虑净残值,则会计上已累计提取折旧60 万元,合并日账面价值为90 万元;税法规定的最短折旧年限为十年, 每年应提取折旧15 万元,前两年税前扣除的折旧费应为30万元,前两年每年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 万元,合并日该设备的计税成本为120万元。现可供选择的企业合并方案有:

3、方案一:现金购并。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的收购价款中包括:现金700万元,有价证券 30 万元,其他资产折合80 万元,合计 810 万元。显然,这一方案应作“应税合并重组” 。方案二:甲公司以115 万股股票 (公允价值为 805 万元 )、外加 5 万元现金支付给乙公司的股东, 同时注销乙公司股东在乙公司的股份。甲公司合并基准日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为 3 195 万元,合并后甲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达到4 000(810 3195 5) 万元, 2003 、 2004 年度预计可能实现应纳税所得额248万元和300万元。由于非股权支付额占支付股票的票面价值为:5 115=4.35,小于 20 ,故该方

4、案可申请“免税合并重组” 。(1)补亏中华财税网www.china-2中华财税网 www.china-如果合并双方选择 “免税合并重组” ,合并基准日为 2002 年 12 月 31 日,乙公司未弥补亏损90 万元由合并后的甲公司弥补, 其中,在 2003 年度预计可弥补:248 8104 000=50(万元 ),在 2004年度预计可弥补亏损的所得为: 300 8104000=60.75(万元 ),故尚未弥补的亏损40 万元可全部得到弥补。由于要比较资金的时间价值,故需设定折现利率,现设为5% 。因补亏而抵减税额的现值为:P=Fn/(1i) 33=50(1 5 ) 40(1 5 )2 33=

5、(500.952) (40 0.907) 33=27.6804(万元 )在方案一“应税合并重组”下,未弥补亏损90 万元可一次性弥补,其抵减的税额的现值为29 7 万元。就此而言,“免税合并重组”在补亏方面丧失的货币时间价值为:29.7- 276804=20196(万元 )。(2)递延纳税另一方面,“应税合并重组”下对被合并企业视为转让全部资产所产生的税额为: (810530) 33=92.4(万元 )。在“免税合并重组”下作递延纳税,若甲公司对被合并资产隐含的增值按十年期进行综合调整, 则其未来应交企业所得税税额的年金现值为 (设年金系数为 A(n ,i):P=B A(n,i) 33=(81

6、0530)107.721 33=71.342(万元 )就此而言,“免税合并重组”获得的货币时间价值为:92.471.3420=21.058(万元 )。上述正、反两种因素相互抵消后, “免税合并重组”共获得货币时间价值为19 0384 元,故在不考虑其他情况下,以此方案为优。点评 1、在是否对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转让所得即时课税方面,“免税合并重组”与“应税合并重组” 所产生的差异一般为时间性差异,其纳税影响表现为货币时中华财税网www.china-3中华财税网 www.china-间价值。而在被合并企业未弥补亏损方面, 则有可能产生永久性影响, 这是纳税筹划时必须要考虑的因素。( 1)在许多合并

7、案例中,主并方即合并企业效益较好,被合并企业的资产质量和效益相对较差, 当被合并企业存在巨额亏损时, 如果选择“应税合并重组” ,被合并企业资产转让所得不能全额弥补该亏损;而一旦选择“免税合并重组” ,合并企业在法定补亏期内预计能全额予以弥补。 在这种情况下,将进一步强化选择“免税合并重组”的倾向。( 2)当被合并企业存在亏损, 如果选择 “应税合并重组” ,可以由被合并企业资产转让所得全额弥补;而一旦选择“免税合并重组” ,被合并企业的亏损却不能有效利用。 这里可能存在几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合并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从而使补亏失去意义; 也有可能是被合并企业尚未弥补亏损的补亏期即将届满

8、;当然也不排除有可能是合并企业在合并后发生亏损。在第一种情况下,如果选择“免税合并重组” ,补亏指标固然得不到利用,但合并企业对被合并企业资产评估增值进行纳税调整时也因免税而不产生实际税负; 而如果选择 “应税合并重组”,被合并企业却要对财产转让所得弥补亏损后的余额纳税,产生现金流出。所以应选择“免税合并重组” 。在第二种情况下,如果被合并企业资产的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一般情况下选择 “应税合并重组”是有利的,它可以及时有效地利用可弥补亏损指标, 由此而抵减的税额一般会大于 “免税合并重组”下递延纳税所节约的货币时间价值。 第三种情况则较为复杂, 它需要将 “应税合并重组”时产生的现实税负

9、与“免税合并重组” 。下影响以后税负之现值进行比较,而且比较的结果可能具有高度不确定性。 如果“应税合并重组”下的现实税负较重,“免税合并重组”仍是首选。( 3)当被合并企业存在亏损, 如果选择 “免税合并重组” ,合并企业在法定补亏期内预计不能全额予以弥补;如果选择“应税合并重组” ,也不能由被合并企业资产转让所得全额弥补, 这说明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转让所得小于其可弥补亏损,故在合并时不产生企业所得税的税负。 这时需要对“免税合并重组”的后果进行分析预测, 如果“免税合并重组” 后因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而抵减税额之现值大于因对资产计价进行纳税调整而递延纳税税额之现值, 则宜考虑选择 “免税合并

10、重组”;反之则可考虑“应税合并重组” 。中华财税网www.china-4中华财税网 www.china-3、在对被合并企业资产转让所得是否即时征税问题上, “应税合并重组” 与“免税合并重组” 之间也有可能产生永久性的影响。 假定例 1 中乙公司享受法定的免税待遇,如果选择“应税合并重组” ,其全部资产转让所得在弥补亏损后即使有剩余也无需纳税, 本着税收的饶让原则, 法定的免税税额视同已纳税额, 合并后的甲公司无需因资产按公允价值计价而作纳税调整。 而如果选择 “免税合并重组”,其递延纳税税额的现值非常有可能大于因弥补乙公司亏损而抵减税额的现值,这种结果倒未必可取了。因为 “免税合并重组”需向

11、税务机关申请并获批准,故而如果当事各方认为“应税合并重组” 有利,即使合并行为符合免税重组的条件,也可不提起免税申请而自动采取“应税合并重组” 。4、如果被合并企业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在通常资产转让的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价值的情况下,选择 “免税合并重组”可获得货币时间价值。 如果资产转让的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 被合并企业将发生资产转让损失, 则要视其当期生产经营活动的盈亏情况来评估合并方案。5、在上述分析中均未考虑被合并企业股东的利益和意愿,在实务中却是不可回避的,因为他们掌握着被合并企业的决策权。当我们选择“应税合并重组”时,合并方式以现金收购为主, 这种方式满足了被合并企业股东的现金偏好,

12、同时按照“ 119 号文”的规定,要对被合并企业股东作股权的清算分配,从而可能产生即时的纳税义务。 不过,由于税法规定的是股权清算分配, 故清算的税后留存收益只需补税率差, 在没有税率差的情况下无需补税。当我们选择 “免税合并重组” 时,合并方式以换股合并为主,这种方式下被合并企业的股东不会产生即时纳税义务, 只需按所持 “旧股” 的成本为基础确定 “新股” 成本。由于“新股”成本被固定, 股东今后一旦转让股份, 则要按股权转让所得全额负税,即如前所述,存在着对未分配的留存收益重复征税问题。不过,对纳税人而言,纳税筹划的目的并不单纯追求税额最低, 而应是追求税后利润最大化。 如果对合并企业的股

13、票或股权的未来价值有优异的预期, 则换股合并下的免税重组方案仍然易为被合并企业股东接受。相反,如果“新股”的未来价值并不乐观,或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换股合并则会遇到阻力了, 除非合并企业向被合并企业股东支付股票或股权数量时给予充分的照顾。外资企业合并时有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处理中华财税网www.china-5中华财税网 www.china-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中对企业合并所得税的政策均持“对等原则” ,但两者也有一些不同之处,表现在:1 在“国税发 199771 号”文中,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在合并前后的营业活动应作为延续的营业活动进行税务处理, 即从总体上视其为免税重组, 文中没有规定应税合并重

14、组,自然也就没有规定划分两者的条件。该文规定, 凡合并后的企业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仍为外商投资企业的, 合并后企业的各项资产、 负债和股东权益,应按合并前企业的账面历史成本计价, 不得以企业为实现合并而对有关资产等项目进行评估的价值调整其原账面价值。 凡合并后的企业在会计损益核算中,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账面价值并据以计提折旧或摊销的, 应在计算申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按实逐年调整或综合调整。2 如果是换股合并,该文中没有规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得新股后的计税成本是否仍以原投资成本为基础确定。3 该文中规定,合并前各企业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期限内,由合并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由于该文以免税合并重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幼儿/小学教育 > 幼儿教育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