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约商户受理人民币卡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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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约商户受理人民币卡协议书 分行 特约商户受理人民币卡协议书 甲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 乙方: 特约商户填写栏 1商户基本信息 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名称: 注册地址: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 联系电话: 注册资本: 商户经营名称: 营业地址: 电子邮件: 邮编: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账号: 传真号码: 开业时间: 商户交易类型: 实地交易 非现场交易 其他 2商户经营信息 营业用地性质: 自有 租用 营业时间: 经营范围: 银行填写栏 商户结算手续费: 银行卡交易金额的 _ 每笔银行卡交易_元 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_ 中国建设银行特约商户编号: 商户服务类别码

2、: !请乙方仔细阅读后签名 乙方声明: 1以上填写内容完全属实,并同意中国建设银行向有关方面查核上述资料的真实性。 2乙方已仔细阅读特约商户受理人民币卡协议书,自愿遵守本协议书全部内容。 甲方: 乙方: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 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营业用地面积: 月均营业额: 单笔交易额: 特约商户受理人民币卡协议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受理人民币卡交易,甲方作为收单银行、为乙方提供收单服务并向乙方收取商户结算手续费等有关事宜,订立本协议。 一、商户信息资料 乙方保证提

3、供给甲方的所有信息资料真实、有效,在任何信息发生变更时,立即书面通知到甲方。乙方在本协议中填写的通讯地址和方式为甲乙双方所同意,任何书面通知只要发往以上地址,均视为已送达。 二、受理范围 本协议内所称人民币卡是指境内银行或发卡机构发行的使用人民币结算的银行卡。 三、受理设备 1甲方为乙方提供POS机具等受理设备,并拥有其所提供的全部受理设备的所有权。 2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受理设备,不得转让、出借他人,不得任意转移POS机具设备、挪至其他经营场所或在不同收银台之间调换,不得将受理设备用于本协议约定以外的用途。 3 乙方应提供必要的营业设施和安全防范设施,确保受理设备的正常使用。

4、4甲方负责受理设备的安装、检查和维护。设备安装完毕后,乙方必须原件配套使用,保证封条完好。在使用过程中,如遇设备故障,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保证该设备除甲方人员进行维护和更换外,其他人员不得检测、维护、更换或加装其他设备。对乙方提出的新增、更换、维护受理设备等要求,甲方有权进行必要核实。 5本协议终止后,乙方应立即退还甲方所提供的全部受理设备。 6受理设备的提供、维护、管理等工作可由甲方委托第三方进行,乙方应予以配合,关于受理设备方面的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与该第三方另行签定补充协议。 四、培训 1甲方对乙方受理人民币卡进行培训,并提供培训材料。 2乙方应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在熟练掌握相关操

5、作,经甲方认可合格后方可上岗,未经培训不得受理本协议项下人民币卡业务。 五、手续费 乙方按与甲方约定的标准向其支付商户结算手续费。 六、支付结算 每日营业结束后,乙方须清机结算,最迟不得超过交易日后三天。甲方收到POS结算信息后,将交易款项扣除本协议约定的结算手续费后划入乙方指定账户。 七、单据保管 1乙方须妥善保管交易信息资料,对签购单、总计单和进帐单的商户存根联,以及销售发票、宾馆入住登记表、邮寄收条等交易相关凭证,应至少保留十八个月,以便甲方在需要时查对。 2乙方应协助甲方对异常或争议交易进行查证,按照甲方要求调阅签购单等原始交易凭证,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单据提交甲方。 八、争议处理 乙方

6、应遵守信用卡组织及甲方争议处理规则,在十个工作日内汇总交易数据并与甲方核对,对核对不符的交易应及时通知甲方调帐处理。 九、甲方主要权利与义务 1有权按本协议约定收取商户结算手续费。 2有权对乙方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乙方在受理人民币卡过程中发生违规行为的,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3当乙方出现本协议第十三条第2款所述的任一情况时,有权终止乙方的人民币卡交易。 4有权视乙方的经营状况,设定乙方受理人民币卡的交易限额以及交易的清算付款周期。 5遇下列任一情况时,甲方有权暂延支付交易款项或从乙方次日或以后交易款项中,或委托乙方结算银行将有关款项扣回: 当甲方认为或怀疑乙方有任何违反本协议或存在欺诈行为的

7、销售交易,如受理人民币卡时未留有持卡人签名或持卡人签名明显不符以及重复扣款、分单交易、套现等违规行为; 签购单上有不确切之处或没有得到持卡人或发卡行确认,或持卡人、发卡行对该笔消费提出异议; 签购单上交易金额与实际交易情况不符; 乙方不能或不能按时向甲方提供所需要查看的原始交易相关凭证; 乙方不能或不能按时对甲方所发出的交易调查进行反馈; 乙方不能或不能按时对甲方所发出的交易调查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乙方超过规定的清算时间请款且甲方遭到发卡行拒付; 签购单据所涉及的商品或服务与中国法律法规有所抵触; 乙方其他未按本协议要求办理,导致发卡行拒付的交易。 6有权向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

8、立的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及个人查询乙方及其法定代表人的信用状况,并有权将乙方及其法定代表人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及有关单位和部门。甲方为业务需要可合理使用并披露乙方信息。 十、乙方主要权利与义务 1按本协议约定支付商户结算手续费。 2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将本协议项下人民币卡受理业务委托或转让给第三方。 3将甲方提供的银行卡标牌、台牌、标贴等物品张贴或放置于醒目位置。 4积极受理人民币卡结算业务,不得无故或借故拒绝受理,不得因持卡人用卡结算而向其收取附加费用,对持卡消费者应提供与现金消费者完全相同的服务。 5须确定下列情况,才可受理人民币卡: 卡片没

9、有被更改或损坏迹象; 卡片在有效期内使用; 刷卡后,终端设备所显示的卡号及有效期与凸印在人民币卡面上的信息一致; 持卡人在签购单上的签字与人民币卡背面的预留签字相符; 遇特殊情况时,可要求持卡人出示本人有效证件,确认卡片上的持卡人姓名、性别与有效证件资料相符。 6不得接受以下人民币卡: 未附有防伪标志,或防伪标志毁损或模糊不清; 甲方指示为止付的人民币卡; 持卡人在签购单上的签名与人民币卡背面的预留签字不符或人民币卡背面无预留签字; 人民币卡已超过有效期; 刷卡后,终端设备所显示的卡号等信息与凸印在人民币卡面上的信息不一致; 持卡人出示的卡片或证件存在涂改和伪造嫌疑。 7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须

10、收回人民币卡: 刷卡后,终端设备显示应没收的人民币卡; 甲方指示必须收回的人民币卡。 8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乙方应为持卡人办理退款: 持卡人退货; 因乙方原因造成多扣持卡人账款而向持卡人退款。 9接受并配合甲方对联网受理设备等相关业务的检查。 10若因乙方操作失误,导致与持卡人因人民币卡结算发生任何争执投诉、索偿或纠纷时,乙方应与持卡人直接解决,甲方可从中提供相关协助。 十一、保密条款 1乙方须妥善保管人民币卡交易信息资料,将包含账户及交易数据信息的所有载体保存在安全领域,只有被授权人员才能接触,并确保业务处理程序安全;未经甲方或持卡人事先同意,不得将任何人民币卡交易信息及资料用做人民币卡交易

11、对帐工作之外的其他用途或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持卡人姓名、卡号、密码、有效期和安全码,以及所有与人民币卡交易相关的资料。因乙方对资料或受理设备保管不当致使人民币卡信息失密或被盗用,甲方可立即终止本协议,并保留追索权。 2乙方对在本协议签订、履行过程中知悉的甲方资料和信息,除甲方作出相反的书面说明外,均应视为其商业秘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漏。乙方因违反保密义务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不论本协议是否解除或终止,以上条款永久有效。 十二、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第三条的约定提供受理设备及有关服务或未按约定对乙方受理人民币卡进行培训的,乙方有权拒绝受理人民币卡。 2甲方未按约

12、定进行结算、转帐等资金清算或未按约定处理乙方提出的帐务问题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因乙方提供的任何信息资料存在虚假或错误情况,或未在信息变更后及时告知甲方,导致甲方损失时,乙方应当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乙方保管、使用甲方提供的受理设备不善,导致设备损坏、丢失或其他不良后果,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乙方未按约定保管或提供交易单据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6乙方未按约定超过规定清算期限请款的,乙方应当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交易清算损失。 7乙方未能积极配合甲方对争议或风险交易进行查证,或未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将反馈意见及相关证明材料提供

13、甲方,乙方应当承担逾期回复所造成的损失。 8乙方未接受甲方提供的培训而受理人民币卡,致使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9乙方如存在如下情况之一的,造成发卡行或持卡人拒付,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交易结算手续费的20%,并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 通过人民币卡交易为持卡人套取现金的; 对一笔付款结算交易,无论金额大小,分次刷卡或分次压卡处理的; 未按规定受理人民币卡的; 将其他商户的交易假冒为乙方交易与甲方清算的; 存在其他违规、欺诈行为的。 10乙方如有违反本协议的其他行为,甲方有权拒绝付款或从乙方账户扣收应赔偿甲方的损失。 十三、协议的补充、变更与终止 1本协议如有未

14、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乙方出现以下任一情况的,乙方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也可在发现以下任一情况时直接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 被信用卡组织或甲方认定为高风险商户,通知强制解约的; 一定时期内的欺诈交易超过甲方规定比率的; 出现虚假申请、侧录、套现、洗单、虚假交易、恶意倒闭等欺诈行为的; 因恶意欺诈已被司法机关立案或介入调查的; 泄漏银行卡账户及交易信息的; 未经甲方许可将机具设备转让、出借或挪作他用的; 因经营不善,已破产或停业的; 连续三个月以上无刷卡交易发生,经查确实无合理原因的; 其他甲方认为应立即终止的情况。 3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的,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4若任何一方需在对方没有违约的情况下提前终止本协议,必须提前30天以上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此期间,双方须继续履行本协议。 5若乙方违约,甲方可立即终止本协议,并有权向乙方索偿其已垫付的款项。 6协议终止后双方应结清债务,乙方应退还甲方所提供的受理设备,设备应完好无损,否则按第十二条第4款的约定处理,同时退还甲方提供的人民币卡标牌、台牌、标贴等物品。 7协议终止后,甲方对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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