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节约用水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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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节约用水条例2020年7月3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用水管理第三章节水措施第四章节水保障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节约用水,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提高水资源利用效 率,建设节水型社会,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对节约用水工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条节约用水工作应当遵循节水优先、统筹规划、合理配置、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引导、

2、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约用 水机制。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将节约用 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管 理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机制,加大财政投入,建立完善政府、企业、社 会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促 进深度节水、极限节水,推动全社会节约用水。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园区管理机构等政府派出机构应 当做好本辖区内的节约用水工作,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节约用水监 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 监督管理工作,拟定节约用水政策,制定、实施用水总量控制、

3、定额管理 和计划用水制度,对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指导和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信、财政、自然 资源、生态环境、住建、农业农村、商务、文旅、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 有关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节约用水有关工作。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社会资本投入节 约用水工程建设,推广应用先进的节约用水技术、工艺和产品,支持节约 用水技术研发,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宣传教育和普及,鼓励基层群 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开展节约用水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 珍惜、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意

4、识,形成节约用水的社会风尚。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节约用水公益宣传, 加强舆论监督。学校、商场、公园、医院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节约用水宣传标语、标 志牌,宣传节约用水知识。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制止 破坏水资源、水生态环境和浪费水的行为,向负有水资源监督管理职能的 部门举报违法行为。第二章用水管理第十条本省厉行节约用水,优先利用地表水,限制开采地下水,鼓励 使用非常规水源。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节约用水总 体规划要求、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资源状况,会同相关部门 编制本行政区域节约用水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

5、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节约用水规 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本行业节约用水实施方案。经批准的节约用水规划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 机关批准。第十二条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应当纳入水资源统一管理和配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编制非 常规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科学开发利用再生水、苦咸水、矿井水、雨水等 非常规水源。第十三条需要开展水资源论证的规划,以及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 项目涉及取水许可的,应当开展水资源论证,水资源论证应当包括节水评 价的内容。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 方案和年度预测来

6、水量,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实施水量统 一调度;有关人民政府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 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第十五条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省人民政府有 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订行业用水定额,经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监 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 部门和国务院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省行业用水定额以及本地区水资源状况 制订的行业用水定额,应当报送省水

7、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市场监管行政主管 部门。行业用水定额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资源条件、产业结构变 化和技术进步等情况,适时进行修订。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 位名录,对纳入重点监控名录的取水许可管理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的用水 量进行在线监测,实时采集用水数据。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列入重点监控名录的用水单位的节水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向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行业年度用水、节水情 况。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的认定标准及其分级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第十七条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 理。计划

8、用水单位的年度计划用水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会同其他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计划、行业用水定额 和单位用水需求下达。计划用水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计划用水指标用水,未取得计划用水指 标的不得擅自取用水。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地下水取用 水总量和水位实行严格控制,治理无序开采。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开采 地下水。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定地下水禁 止开采或者限制开采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 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建立健全地下水动态监测、预警系统,实现地下水

9、开采 数据共享。第十九条用水应当计量,并实行计量收费。供用水单位、个人应当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和使用经计量检定合格的计量设施,并定期检查和维 护,保证计量准确。同一供用水单位或者个人有两个以上不同水源或者两类以上不同用途 用水的,应当分别、分类计量。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 者其他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 平,建立完善分类水价、分档水价等定价机制,促进和引导全社会节约用 水。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供水价格应当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 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具体办法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由 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10、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供水行政主管 部门依据职权制定。非居民用水应当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居民用水推行阶梯水价制 度。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用水统计 调查制度,经同级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用水统计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及时,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用 水统计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用水统计调查制度落实 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优先保障生活 用水的原则制定供水应急方案,发生水资源供给严重紧缺的突发情况时, 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工业、农业生产等其他用水户采取限量供水措施。第三章节水措施第二十

11、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不断优化产业结构,发展节水型工业、 农业和服务业,推进节水示范区和节水载体建设,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节 水示范区和节水型机关、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学校等节水载体建设标准, 分类推进和规范区域、行业以及用水户节约用水工作。第二十四条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当根据水资源的供给能力对城镇规 模和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水资源严重不足、 生态恶化的地区,应当严格控制兴建耗水量大的建设项目。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用水效率管理。区域整体用水效率应当达到国家考核标准,用水户用水效率不低于行 业用水标准。

12、区域整体用水效率未达到国家考核指标,采取措施仍未达标的,不再 新增用水计划指标。用水户用水效率低于行业用水标准的,不再新增用水 计划指标。第二十六条供水单位应当采用先进的制水、输水技术,减少水量损耗。供水单位、用水设施产权单位和拥有自备水源的单位,应当加强对供 用水设备、设施、器具的管理、维修和保养,保障设施正常完好运行,降 低漏损率。公共供水管网水漏损率应当低于规定的控制指标。第二十七条用水单位应当加强用水管理,建立健全计划用水、节约用 水管理制度和统计台账,指定主管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节约用水工作, 并将节约用水措施纳入单位技术改造计划。用水单位应当保证节水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止

13、使用。第二十八条列入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的取用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技 术标准和规程,定期组织开展水平衡测试,并将测试结果报送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核定用水计划的依据。列入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的取用水户的用水计量设施应当符合水资 源远程监控要求,并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联网运行。第二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 配套的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第三十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安装符合节水标 准的用水器具。产权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逐步更新、改造不符合节水标准的 用水器具。第三十一条新建宾馆、饭店、公寓、住宅小

14、区、大型文化体育设施、 民用住宅楼、机关单位办公用房等建筑物,鼓励建设独立于自来水管道、 水箱的再生水收集、处理、循环利用设施。城市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鼓励铺设再生水利用 管网,建设渗水路面和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农业节水资金投入,建设农业 节水设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农业灌溉节水设施的建设、管 理和维护,鼓励农民建立健全用水者协会,参与灌区管理,构建政府扶持、 农民参与、灌区自主经营的农业供用水管理体制。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农业节水设施建设。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调整优化种植结构,推进适水种植、 量水生产。河西内陆河和沿黄灌溉区

15、应当扩大低耗水和耐旱作物种植比例,选育 推广耐旱农作物新品种;黄土高原旱作农业区应当发展集雨节灌,提高降 水利用效率。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实施轮作休耕,适度退减灌溉面积。第三十四条畜禽、水产养殖应当推行先进适用的节水方式。加强牧区草原节水,发展草原高效节水补水灌溉技术。第三十五条农田灌溉应当积极推进科技节水,因地制宜采取节水灌溉 方式,推广管灌、喷灌、微灌、滴灌、水肥一体化等节水技术。新建农田 灌溉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节水灌溉标准,已建成的设施不符合节水灌溉标准 的,应当逐步进行更新改造。灌溉农业区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用水分配方案和年度用水计划,加 强灌溉用水、取水、输配水计量管理和设施管理。鼓励有

16、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建设集雨水窖、水池、水塘等蓄水设施,拦 蓄雨雪水,增加有效水源,提高使用效率。第三十六条工业企业应当按照行业用水定额用水,采用先进技术、工 艺和设备以及循环用水、综合利用、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降低单位产品 或者产值耗水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逐步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或 者生产经营中的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国家 列入名录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工业生产的设备冷却水、空调冷却水、锅炉冷凝水等,应当循环使用 或者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以水为主要原料生产饮料、矿泉水、纯净水等产品的企业,应当采用 先进制水工艺、技术,减少水量损耗,并对生产后的尾水进行回收利用, 不得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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