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5年维也纳会议新论要点

上传人:s9****2 文档编号:457133969 上传时间:2024-03-04 格式:DOC 页数:13 大小:106.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1815年维也纳会议新论要点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1815年维也纳会议新论要点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1815年维也纳会议新论要点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1815年维也纳会议新论要点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1815年维也纳会议新论要点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815年维也纳会议新论要点》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1815年维也纳会议新论要点(1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18 15年维也纳会议新论吴木生(南开大学历史系副教授)18 14年10月1日至1815年6月9日,欧洲反法同盟在奥地利首都维也纳举行国际会议。在“正统”原则和“补偿”原则的指导下, 各个大国极力扼杀弱小国家和民族的独立愿望和要求,肆意践踏他们的主权,随 意地把一些民族买进、卖出、分割与合并,重新绘制欧洲政治地图;竭力恢复欧 洲封建秩序,并运用反革命神圣同盟,残酷地镇压了许多国家的资产阶级革命运 动。对这种倒行逆施的反动作用,中外学者早有定论,勿庸置疑。尽管如此,欧 洲列强为了他们的切身利益,力图以国际公法的方式确定划分国界的原则,制定 划一各国外交代表的等级与位次的规则,对国际关系产生了重大

2、的影响。对此, 国内学者很少提及。本文试图从这个新角度评论维也纳会议的地位与作用。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一、首创以国际公法确定划分国界的原则“国际法”亦称“国际公法”,即调整国际交往中国家间相互关系,亦 即规定其权利与义务的原则和制度的总称。a国际公法的主体(权利与义务的承担者)是国家而不是个人和国际组织;它来源于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 际组织的决议及有关国际问题判例等; 它是在平等的基础上,通过各国的协议来 制定、修改和执行。与此相反,国际私法,即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规范的总 称。因其调整的法律关系已越出一国的范围而冠之以“国际”。虽然从11世纪后半期起,就有不少法学家企图把东罗马帝国皇帝

3、查士 丁尼(Justinianus,483 565年)主持编纂的查士丁尼法典及其后汇编为国法大全解释为适用于国际关系的国际法。 其实,它至多只是调整罗马人及 与其友好国家的人民之间关系的国家法律,即东罗马帝国法,而不是国际公法。我同意台湾学者刘达人、王卓然等人的看法,在18 14 1815年维也纳会议之前,具有严格科学意义上的国际公法尚未形成。a因为,第一,在封建主义时代的西欧,长期处于神圣罗马帝国(9 6 2 1 8 0 6年)的 统治下。在法国大革命前欧洲大陆发生的多次战争,实际上是神圣罗马帝国内部的王位继承战争或者罗马天主教诸侯与新教诸侯之间的战争。第二,虽然法国著名学者让博丹(Jean

4、 Badin,1530 1596年),早就提出国家主权概念,并且 在18世纪下半叶的一系列国际条约中使用“ Superioritas Territorialis ”或“Territorial Oberherrschaft ”等词来暗示领土主权。b但是,这些国家并不是严格意义的主权国家,它们的领土,从某种意义上说,被认为是个人 世袭财产的一部分。正如荷兰乌特勒支大学国际法学教授贝谢尔(J.H.W.Verzijl )指出:“领土一般地被认为是个人的财产权,或起码被认为 它是其最高所有者神圣罗马帝国皇帝、国王和较低等的亲王授予的所有权与合法 的让与权。”b其条件是封臣必须向封君、大领主进行宣誓效忠,

5、为其效 力。如果封臣们拒绝尽义务,或犯重大罪行,他们的领地就被封君、大领主收回 并可转让给他人。得到新领地者应向神圣罗马帝国皇帝进行宣誓效忠和服从,被更换主人的臣民也应向新的领主进行宣誓效忠和服从。b第三,这种领地更换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神圣罗马帝国的法律与传统习惯,法律的主体是大领主、 小领主与封臣、仆人之间的私人关系,而不被认为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拿破仑通过对外战争方式向欧洲各地输出革命,废除了统治西欧长达800多年的神圣罗马帝国,使成打的封建王冠落地,加速了欧洲资本主义民族独 立国家的形成。他提出国家基本主权与义务的概念,强调国家主权包括领土主权、 民族自决权、对境内外国公民的管辖权等

6、,极大地丰富了国际法的内容。这为维 也纳会议以国际公法方式确定划分国界的原则奠定了基础。虽然18 15年维也纳会议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制定国际公法,而是如维 也纳的主谋者、名符其实的会议主席、奥地利首相梅特涅指出:“第一个愿望就是把政治和领土状态恢复到1 7 9 2年以前。”b为了实现这一目的,与会国还建立了被称之为第一个“近代国际政府机构”(IGOS)的欧洲协调机构。按当时的标准,这种“国际政府机构”又可分为两类,“高级政治”体系和“低级政治”体系。“高级政治”体系,包括维也纳会议建立的全体代表大会、 八国委员会、四国委员会(后改为五国委员会)等国际机构,通过各国政府及其 代表进行外交谈判、商讨

7、并决定处理战后欧洲的一切事务, 草拟并通过了巴黎 和约、最后议定书等一系列国际条约,规定了许多国际关系的准则。这些 条约和原则,不仅以原有的国际条约体现的原则与惯例为依据, 而且也符合当时 欧洲国际政治的新特点,符合国际社会的需要,因此,它不仅对缔约国具有束缚 力,而且使之成为对整个国际社会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和法律效力的国际公法。维也纳会议建立的另一类具有功能性的“低级政治”体系, b即根据维也纳 会议最后议定书的有关决定,建立了关于莱茵河自由航行的中央委员会等相 应的执行机构,确保国际法有关规定的实施。维也纳会议以国际公法方式确定划分国界的基本原则与具体做法如下:第一,从欧洲列强统治者的根本利

8、益出发,人为地确定政治与安全边界 线。梅特涅为维也纳条约制定的总原则就是恢复欧洲封建王国的家族统治及其边 界。c这就是划分政治边界的总原则。据此,第一次巴黎和约规定:“法兰西国王保持1 7 9 2年1月1日时存在的边界的完整。”c拿破仑“百日政变”失败后,反法同盟在第二次巴黎和约中规定将法国领土退至17 9 0年时的边境。c法国海外领地亦如此。不仅如此,欧洲列强还以维护国家安全为借口,要求邻国在其边境附近 的军事战略要地或划归自己的领土版图,或者要求对方拆除该地区的军事防御设 施,建立安全边界线。第二,确定变动地区的国民可自由选择国籍的原则。维也纳会议最后 议定书第17 27条规定:对于必须或

9、将要更换主人的各国, 对其本国居民 和外国人,不管他们的条件如何,所属国家如何,均应给予一个6年期限(自互 换批准书时算起),以便处理他们在这次战争以前或此次战争以来所得的财产并 撤退到他们乐于选择的国家,如果他们认为这样做是合适的话。C第二,建立混合勘界委员会。由有关国家派员组成一个混合勘界委员会, 负责划分边界、调整有关标示各国边界的一切事宜。一俟该委员会的工作完成, 各委员签字的地图应予以制定,并建立界碑以确认相互间的边界。第四,制定了便于操作的划分边界的实施细则。在这以前的国际条约中 涉及划分边界的规定极其模糊、粗糙。它们通常规定以边境地区、荒芜地带、山 脉、沼泽、河湖为边界。如1 6

10、 5 9年比利牛斯条约规定法国与西班牙两国 以比利牛斯山脉为边界,山脉东侧土地归法国,山脉西侧归西班牙。但方圆数百 公里的比利牛斯山脉,无法确定两国界在何处。维也纳会议的有关规定则比较细 致,由过去的二维平面划分法变成一维直线划分法。c它规定:以山脉为界时,应以山脊之分水线为边界线。在以河川、湖泊为界时,改变过去以整个河 床或湖面为界的做法,规定视具体情况而定:(1)、可航行之河川、湖泊,以其航路的主航道或中心线为分界线,莱茵河主航道为法德边界线;c (2)、 不可航行之河湖,以两岸距离之中心线为边界线,而河湖中的岛屿及产业之归属 并不依水位之变化而变化;(3)作为边界之桥梁,应以该桥中点各分

11、一半,斯 特拉斯堡与克尔之间的桥梁,一半归法国,另一半归巴登大公国。c第五,关于国际河川自由航行的规定。自查理曼大帝以来,作为西欧国 际河流之一的莱菌河,一直被视为沿岸国家的内水而被分割管理: 水源归瑞士所 有,河口归低地国家(即尼德兰,后称荷兰)所有,流经法、德等国地段归它们 各自所有。莱茵河从上至下,层层设卡,各自为政:沿岸国家禁止非沿岸国家的 航舶自由航行;即使沿岸国家也是上游国家阻止河水下流, 下游国家拒绝上游国 家的船舶通过,使该河障碍重重,无法畅通,彼此纠纷丛生。为了彻底解决国际 河川的问题,维也纳会议专门做出有关规定,制定了国际河川的总原则与管理体 制。c首先,关于“国际河川”的

12、概念问题。有的学者认为,“国际河川”的 概念虽首次使用于19 19年巴黎对德和约, 但始于18 14 1815年维也 纳会议。d在维也纳会议最后议定书关于莱茵河自由航行章程中暗示 了 “国际河川”的概念,即分割或流经的国家超过一个以上的河流被称为国际河 流。其次,维也纳会议创立了国际河流的总原则:(1)、国际河流自由航 行原则。最后议定书规定,作为国际河流的莱茵河、内卡河、美因河、摩泽 尔河、默兹河和埃斯科克各河流,“河流全程的航行,从可航行的起点到河口, 应完全自由,并不得禁止任何人进行贸易。”d(2)、共有共管原则。 作为边界组成部分的国际河流,应为该河沿岸国家所共有,并由他们共同协商解

13、决涉及该河的有关问题。正如最后协定书指出:“被同一可航行河流所分隔或流经的各国,保证以共同协议规定有关该河航行的一切事宜。”d (3)、 设置国际管理机构,实行统一管理而不侵犯各国国家主权的原则。 为了保证国际 河流的自由航行,维也纳会议决定,流经不同国家的河流应由沿岸国家任命委员 共组国际性的专门委员会(如莱菌河中央委员会),经协商一致,制定航行管理 章程,保障该河的自由与安全可靠的运输, 并允诺不侵犯各国国家主权。d(4)、国际河流管理章程的法律地位。最后议定书规定,关于莱茵河、内 卡河、美因河等各河流的专门航行章程与 最后议定书一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 力,要求有关国家严格遵守,“章程一经决

14、定,除非全体沿岸国家同意不得更换。”d18141815年维也纳会议关于划分国家边界的总原则与具体规 定,不仅在国际法发展史上占有重要位置,而且具有现实意义。首先,它首创各 独立的主权国家元首及代表举行国际会议, 通过外交谈判协商一致,以国际公法 确定划分国界的各项原则。d 这为今后解决各国边界纠纷、划分国界提供 了重要原则与法律依据。当时划分的各国边界在相当长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 其次,荷兰乌特勒支大学国际法学荣誉教授J. H.W贝谢尔认为,经过安尼克 斯(Annex)修定并经维也纳会议批准的最后议定书所创立的关于莱茵河自 由航行的章程所规定的基本原则一直保持到现在。d最后,为执行国际条约中的

15、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国际机构,已成为国际惯例,为世人效仿。但我们 也应看到,正是这些欧洲大国在重绘欧洲政治地图、 划分边界时,只重视“正统” 与“补偿”原则而完全忽视正在兴起的民族主义运动和弱小国家、弱小民族的根本利益,任意肢解它们,“最终导致维也纳会议功能的毁灭。”d二、关于国君及外交代表等级位次的规定在等级森严的封建社会里,国王(皇帝)是全国最大的封建主、封建地 主阶级的首脑,并依与之血缘关系的亲疏程度与个人好恶, 在封建统治阶级内部 分封公、侯、伯、子、男等贵族爵位与等级;并严格依其爵位的高低、等级的大 小规定不同的接待规格。在国际交往中,无论是从中国封建王朝为代表的东方封 建帝国,还是统治西欧达数百年之久的神圣罗马帝国皇帝和控制天主教国家的罗 马教皇,概以“我”为中心并依与“我”关系亲疏、臣服程度决定其在外交礼仪 中的等级、位次和接待规格。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和统一的民族国家的形成以及民族意识的 增强,国家主权高于一切的观念日益强烈。 在1517世纪,为了维护国家主 权和“公共利益”,许多国家设置外交事务大臣和专门的管理机构,向国外派遣 外交使团,设立使馆。e通过各国元首之间或他们的外交代表间的谈判, 平等协商解决国家间的矛盾和国际冲突,已成为当时欧洲各国外交活动的显著特 征。在14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计划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