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申请工程造价咨询资质指南复习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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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作者:来源:发布日期: 11-07-28 17:37:45点击次数: 294 东莞网站建设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现将湖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湖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九年七月十三日湖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工程造价咨询管理,保证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 建设部第

2、 149 号令 )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1 号),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第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具体实施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其工

3、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工作。第二章资质申请和审批第六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其资质标准执行建设部149 号令的规定。第七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工商注册在省工商局的企业,直接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4 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4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不含专家审查时间),公示时间为10 日。

4、其中,申请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4 个工作日内完成省级初审,并将省级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八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并同时在网上申报:(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一式二份);(二)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三)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人事代理合同、本年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交纳凭证、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四)企业章程、股东出资协议并附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五)企业缴纳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发票或税务

5、部门出具的缴纳工程造价咨询收入的营业税完税证明;企业营业收入含其他业务收入的,还需出具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财务审计报告;(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七)企业营业执照;(八)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九)有关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文件;(十)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材料。首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提交前款第(五)项、第(六)项所列材料。第九条首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资质等级核定为乙级,设暂定期1 年。暂定期满需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暂定期满前 30 日,向原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取消暂定。取消暂定条件,按照建设部149 号令规定执行。符合取消暂

6、定条件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取消暂定,换发资质证书。不符合取消暂定条件或逾期未提出申请的,企业资质证书至有效期止,自动失效。持证企业不得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第十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采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省级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第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为3 年。有效期满,需延续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30 日内,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资质延续条件,按照建设部149号令规定执行。符合资质延续条件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准予延续,

7、资质有效期延续3 年。不符合资质延续条件或逾期未提出申请的,企业资质证书至有效期止,自动失效。持证企业不得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资质延续申请,按照本细则第六、七、八条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第十二条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组织形式、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30 日内,完成网上资质变更申请,并到企业所在地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企业直接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资质变更申请。企业所在地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相关证明材料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

8、设行政主管部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其中,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企业名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注册地发生变更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三条企业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资质证书变更申请;(二)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和备案表;(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五)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第十四条 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标准

9、条件;合并后的企业工作业绩可以承继各合并企业的原有工作业绩总和;合并后企业取得资质时间按照原合并的各企业中取得资质时间较长的一方计算。企业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承继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标准条件。第十五条 企业申请合并(或者分立),按照本细则第六、七、八条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并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合并(分立)证明。第三章业务承接第十六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跨行政区域承接业务,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5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第十七条工程造

10、价咨询业务范围包括:(一)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二)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并配合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三)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合同价款的签订与调整(包括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及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等;(四)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五)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六)实施建设项目全过程(若干阶段)的造价管理和服务。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使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11、(示范文本)与委托单位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并明确风险和违约责任。第十九条 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按照省物价主管部门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规定,在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收费标准。第二十条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入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 日内,持下列材料到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办理单项业务告知性备案:(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异地执业备案登记表;(二)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三)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四)咨询项目合同原件和复印件;(五)咨询项目执业造价工程师的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本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本省

12、跨区域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 日内,持上述材料到项目所在地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单项业务告知性备案。第二十一条省外(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 日内,持下列资料到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办理告知性备案:(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其设立的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三)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专职专业人员的资格证书、职称证书、人事代理合同、交纳的养老保险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四)分支机构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五)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1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在同城设立分支机构。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常驻专职人员的数量,应符合建设部 149 号令的规定。分支机构及从业人员应接受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负责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业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采取定期检查、受理社会举报和投诉、不定期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一)企业经营活动是否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二)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咨询成果质量;(三)企业的执业行为、职业道德是否规范和符合行业指导规程;(四)企业咨询合同的规范性和履约情况;(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条件;(六)企业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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