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纠纷调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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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相邻纠纷调解的原则、方法和意义相邻关系是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的民事关系。在日常生活中,相邻人因相邻不动产权利的行使必然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关系,如果得不到很好的处理,则必然会影响人们的生产和生活,严重的甚至会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影响社会秩序的安定和谐。所以,正确处理好相邻关系,有利于发挥财产的效益,有利于增强人们的守法观念,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对于保护相邻人的合法权益,树立社会主义的道德风尚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而调解,则是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最理想的方法。一、相邻纠纷调解的原则和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一样,处理相邻关系必须遵守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例如公民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

2、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等。同时,我国法律对处理相邻关系还规定了一些特殊原则。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根据这一规定,处理相邻关系纠纷应注意以下三项原则:(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相邻关系是人们在生产、生活中,对于相互毗邻的不动产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其直接关系到人们生产和生活的正常进行。因此,处理因相邻关系发生的纠纷时,应从有利于有效合理地使用财产,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出发,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促进生产的发展。任何一方不得给相邻他

3、方的生产、生活造成困难,也不得因顾及自己生产、生活上的便利而给相邻他方的生产、生活带来困难。(二)团结互助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人与人的关系在本质上都是一种互助协作的关系,这根源于劳动人民在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中的共同利益,与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关系是根本不同的。因此,有必要而且也能够依照团结互助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相邻各方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该互相协作,兼顾相邻人的利益。发生争议后,应当本着互谅互让、有利团结的精神协商解决,尊重对方的权益,不能只顾自己的利益而无视邻人的合法权益。(三)公平合理我国法律严格保护民事权利,任何组织或

4、个人都不得非法侵犯。而相邻关系在本质上是为满足一方权利的需要,从社会整体利益考虑作出的规定,不仅不与保护民事权利的原则相矛盾,而是对公民、法人的民事权利的更进一步的保护。因此,应当公平合理地处理相邻关系,一方权利的延伸和另一方权利的限制都必须控制在合理、必要的限度之内;各方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亦应承担一定的义务。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应该从实际出发,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兼顾各方面的利益,适当考虑历史情况和习惯,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这是处理相邻关系的三项原则。它们是互相联系的,在实际处理相邻关系的时候,应当综合平衡相邻各方的权利和利益,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出发

5、,本着团结互助的要求,公平合理地处理相邻关系。二、相邻纠纷调解的方法(一)调解因相邻土地通行关系引起的纠纷相邻一方因受自然条件所限,如其土地或建筑物在邻人土地或建筑物的包围之中,其进出必须通过邻人土地时,应当允许其通行。这种权利称为相邻通行权。如因通行造成他方损失的,使用一方要给予赔偿。对于历史形成的公认的通道,土地所有人或占有人不得随意堵塞或者改道,如确实需要改道的,应征得相邻人同意。(二)调解因相邻用水、排水关系引起的纠纷相邻关系人共同使用自然水流时,应当保持水的自然流向,按照由高到低、由近到远的原则,合理分配和使用,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堵截流水,影响他方用水或排水。在水源充足时,低地段的相邻

6、人不得堵水截流,使水倒流,影响高地段的正常排水。当水流不足时,高地段的相邻人不得独自控制水源,断绝低地段用水。否则,他方有权要求拆除堵水障碍和赔偿损失。相邻一方如有正当理由必须改变水的自然流向而影响他人利益时,应先征得对方同意,并适当补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三)调解因环境保护关系而产生的纠纷相邻一方不得以高音、噪音、喧嚣、震动等妨碍相邻人生产、工作生活和休息,违反且不听劝阻的或有条件排除而不采取措施排除的,应视为侵权行为。相邻关系人在修建厕所、粪池,污水池、牲畜栏圈或堆放腐烂物、有毒物、放射性物、易燃易爆物、垃圾等时,应该与相邻人生活居住的场所保持一定的距离,或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对不履行上

7、述环境保护义务的相邻关系人,相邻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对于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者,可依法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四)调解因邻地使用相邻关系的纠纷相邻一方因架设线路、埋设管道、电缆等,必须从他方的地上或地下通过,他方应当允许,使用人在事后应清理现场,恢复原状。因此给他方造成损失的,应给予适当补偿。相邻地界上的道路、桥梁、水渠、界墙等共用设施,相邻关系人应共同使用,共同受益,共同养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其位置,或者据为已有,或者不承担养护义务。相邻一方在其土地上营造建筑物或挖坑、挖沟等,应与邻人建筑物保持一定的距离,或采取必要的防险措施,以免危及相邻人的财产和人身安全。(五)调解因相邻

8、采光、种植关系产生的纠纷在城市修建房屋或其他建筑物时,相互间应相隔一定距离,以免影响采光。相邻一方在其一侧栽种植物时,应与相邻人的土地、房屋保持适当的距离,以免影响对方植物的生长和房屋采光。三、相邻纠纷调解的意义(一)利于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发生相邻关系纠纷后,如果在涉讼前能达成调解协议,则能免除当事人的讼累,避免产生诉讼成本。如果在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则该调解协议的效力等同于判决书,同样能使纠纷尽快了结,节约诉讼成本、时间、精力和司法资源。(二)有利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实现调解协议的达成是出于双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愿,是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的结果,可以在最大限度上保证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使双方实现双

9、赢。相对于强制性的法院判决来说,调解更容易被双方当事人所接受,履行调解协议时相对也会比较顺利。(三)有利于促进当事人之间的团结与法院判决相比较,以调解方式处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相邻关系纠纷,不仅可使双方之间的对抗性减弱,而且有利于矛盾的彻底解决。法院判决则有可能激化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及对抗情绪。这讼因为调解是在第三方的主持下,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协议解决问题的方法,这就在消除矛盾、解决纠纷的同时,也促进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团结。由于纠纷主体一般是相互熟悉、居住多年的邻居,如果以法院判决的方式解决纠纷,往往不利于纠纷双方关系的修复和弥合。(四)有利于预防、减少纠纷调解的过程也是辨明是非、

10、明确责任,对当事人进行法制教育的过程。因为调解也是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的,依照法律原则解决纠纷能使当事人明白自身享有的权利和应负的义务,通过调解,可以使当事人知道什么是法律禁止的和不应该做的,什么是合法的并受到法律保护的,从而加强当事人的法制观念,达到减少、避免纠纷的目的。四、调整相邻关系的主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

11、侵害,排除防碍,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八十五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第八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第八十七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第

12、八十八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第九十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第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第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蒋某诉称,2003年7月,

13、华兴五金机械公司在他1.2亩承包田的南面与西面建造高围墙和高厂房,直接对田里农作物的采光、通风和排水造成影响。2004年10月,他发现自己承包田里的晚稻与别人的所种相同品种的晚稻长势截然不同,别人的晚稻抽穗整齐,谷粒橙黄饱满,而自己承包田里的晚稻却是抽穗不齐,抽出的稻穗多不结实,有的甚至不抽穗,瘪谷特多。根据街道办事处农业科和鄞州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分析评估,蒋某的晚稻减产量估计在60以上。经多次协商无果,蒋某一纸诉状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剩余27年承包期内该农田种植水稻的减产损失共计18273.6元。在法庭上,华兴五金机械公司辩称,该公司在2003年7月通过合法审批手续在蒋某承包田边建

14、造厂房。当年8月曾委托华亚渔具配件厂出面与蒋某等三位农民签订协议,就华兴五金机械公司围墙遮挡阳光的损失给予补偿,其中赔偿蒋某1922元。2004年初,该公司在靠近蒋某承包田的厂房上安装了两个太阳灯,用于夜间照明防盗,此照明灯给相邻的蒋某承包田里的晚稻采光造成一定影响。但由于在以前的协议中已经就损失一次性赔偿过了,没有理由再次赔偿,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认为,相邻各方应该根据方便生产,公平合理的原则来处理相邻关系,华兴五金机械公司建造厂房经过合法审批、规划手续,本身没有过错。但是建造的厂房和围墙对相邻农田内的作物的采光、通风、排水等造成妨碍而产生的损失,华兴五金机械公司要承担赔偿

15、责任。2003年8月,华亚渔具配件厂和包括原告在内的三农户签订的赔偿协议,赔偿款均已履行,华兴五金机械公司也予以认可,该协议合法有效。现在蒋某诉请增加赔偿额,可以视为对原协议的变更请求,法庭经审查认为原协议约定的补偿款,确实不足以补偿蒋某可能产生的损失,该协议显失公平,所以应酌情予以增加。而华兴五金机械公司在厂房上设置太阳灯,造成作物减产歉收,虽然该妨碍已经排除,但已经实际产生的2004年的减产损失应予以赔偿。法庭一审判决被告华兴五金机械公司赔偿原告蒋某2004年晚稻减产损失400元,同时赔偿蒋某因农田通风、采光等受妨碍所造成的损失2000元。相邻关系纠纷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关于权属、侵权及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纠纷案由的一种,是当前法院审理难度较大、法律依据相对较少的一种纠纷。而相邻关系又是我国民法体系中关于所有权相关权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说不论是在城市,还是农村,只要是有人的地方,相邻关系都是必然产生和存在的重要的不动产法律关系。因此,对相邻关系纠纷的认定和处理就关系到相邻各方的和睦相处问题,往大的方面说,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长治久安。作为一名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在这里我就相邻关系纠纷的形成、认定与处理问题作一下我个人的探讨。一、相邻关系的概念及其基本特征(一)相邻关系的概念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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