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前三章课堂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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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诉讼法学第一章 概述第一部分 书本案例(答案及扩展)案例一、审理案件的法院不受专家意见书的约束,法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1、在英美法上存在“法庭之友”制度一个专门给非案件当事人向法庭陈述对未决案件意见的制度。“法庭之友”提交的法律理由书支持一方当事人在法律问题上的主张,阐明事实、可适用的法律以及论点,主张判决应与提交法律理由书的人的利益一致。“法庭之友”的目的是提请法庭注意一些案件当事人并未向法庭说明或尚未引起法庭重视但与案件有关的一些重要问题2、美国的“法庭之友”的法律理由书与中国的专家法律意见书的比较:法庭之友呈交的法律理由书,基本上是反映法律问题而非事实问题-不影响事实的认定。

2、法庭之友并不能审查当事方的证据;而我国的专家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了对证据的审查、对事实的判断-影响事实的认定在美国提交法律理由书并非公民的一项权利,法庭之友提交法律理由书,除美国联邦政府代理人外(联邦政府为代表美国利益而参与案件的审理是联邦政府的一项权利),法院对这项权利也给予尊重,无须经法庭同意。政府代理人不必经过法庭许可即拥有这项权利,其他的“法庭之友”只有在获得诉讼双方当事人的书面同意,或向法院提出申请并获同意,或应法庭之邀时方可提交法律理由书。 “法庭之友”提交的法律理由书应按规定送达给案件当事人,并可申请在庭上进行口头论辩,直接参与法庭辩论、质证和交叉询问。而我国的法律专家向法庭提交意

3、见书,他们不必征得法庭同意,更不用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他们提供的法律意见书的依据是一方提供的案件资料;他们提供的法律意见书并不向对方当事人公开,对方当事人缺乏知情权,不能有效阻却法律专家介入诉讼程序,对专家法律意见书无法行使质疑权,侵害了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美国,个人可以充当法庭之友,但因为其代表个人利益,且往往具有倾向性,故中立性比较差。案例二、公民个人可以提起刑事诉讼相关法条:高法关于刑诉法的解释第1条第2款第1项: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故意伤害案理由:我国实行公诉和自诉并行的制度,公诉由检察院提起,自诉由被害人提起。故意伤害轻伤属于可公诉也可自诉的

4、刑事案件,被害人有权选择公诉也可自诉案例三、人民法院不能审判人民检察院未起诉的犯罪事实。法院只能建议检察院补充起诉,如果检察院不起诉,法院只能就盗窃罪定罪量刑理由:现代刑诉实行控诉权和审判权分别由不同机关行使的原则。由于控、审分离,所以起诉限制审判的范围。但是对于已经起诉的事实,法院有权改为更重的罪名。如:检察院起诉抢夺,法院改为抢劫案例四、民意不能成为使用死刑的标准(最高法院在复核死刑时,无需考虑民众感受)理由:1、从刑罚的功能考虑:报应主义-杀人偿命 结果主义-预防犯罪 2、从刑诉的规则考虑: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第二部分 基本理论一、刑事诉讼法概述(一)诉讼:1、含义:诉讼指双方当事

5、人在法院面前对抗,以求解决纠纷。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2、比较:刑事诉讼-解决被追诉者有无刑事责任的问题 民事诉讼-解决与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相关的权利的问题 行政诉讼-解决的是政府机关进行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同行政管理相对一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行政纠纷 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只有审判阶段;刑事诉讼还有审判之前的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二)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1、刑事诉讼: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1)刑事诉讼的传统概念: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

6、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 特点:忽略被追诉人的主体地位;流水线概念,将公检法视为一家,共同目的是追诉犯罪,忽略了控、审分离,是对中国当前刑诉的准确描述2)刑事诉讼的建议新概念:指代表国家的公诉机关或自诉人和被追诉的公民个人之间在法院面前的平等对抗,最终由法院判决哪一方胜诉的活动特点:控、辩平等对抗,审判居中裁判2、刑事诉讼法:1)含义:是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的法律规范2)调整对象:专门机关进行刑事诉讼的活动 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活动3)渊源:宪法刑事诉讼法典有关法律,如:律

7、师法、警察法、监狱法等有关行政法规、规定有关法律解释有关国际条约。ICCPR(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简称两权公约,我国尚处于已签署未批准阶段)和CAT(禁止酷刑委员会,禁止酷刑公约,我国已签署并批准,并且吸收如刑诉法中)4)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与刑法的关系:是刑法的实施法,保证刑法的实施;刑诉法中规定的很多具体内容依照刑法确定,如:追溯时效,告诉才处理、不需要判处刑罚、以刑罚作为逮捕、简易程序的标准、和解的标准与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联系:相同点:有共同的原则:如: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刑事职权原则 有共同的程序:如:审判程序上都有一审、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等 有共同的制度不同点:刑事诉讼主要涉

8、及人权保障、对警察进行约束(刑诉经常考虑国家追诉刑事案件时国家和公民个人的力量不均衡问题)以及无罪推定(举证责任分配)等; 刑事诉讼中的公诉案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而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不是由检察机关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民事诉讼的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刑诉大多为公诉案件,有较长的审前程序(公安的侦查) 刑诉设立的专门机关比其他两者多,后两者只有法院3、词意辨析1)起诉(依主体不同分为公诉和自诉):指具有原告地位的机关、当事人请求法院审理的活动 注:我国有些罪只能自诉,只有告诉才处理,即亲告罪(侮辱罪、诽谤罪、

9、侵占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 有些罪即可自诉也可公诉,如:故意伤害轻伤 即使是告诉案件,如果有被害人,也可能由公诉转为自诉 公诉案件各方关系:自诉案件各方关系:2)上诉:指当事人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定不服时,在拿到判决书的一定期限内(民事案件是十五天,刑事案件是十天),判决生效前,向上一级法院(二审法院)提出上诉,要求上一级法院对案件进行二审审理的活动。(上诉启动二审程序)注:对一审未生效判决被害人无上诉权,只能申请检察院提出抗诉;检察院不叫上诉3)申诉:指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判决书不服,申请法院再审。分为: 起诉阶段的申诉:针对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由被害人或被不起诉人向检察院提出 生

10、效裁判的申诉:针对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由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两院提出4)抗诉:指检察院认为法院判决裁定有错误,要求重新审理的活动。分为: 按上诉程序提出的抗诉(又称二审抗诉)。即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在法定抗诉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这种抗诉规定的具体程序是:检察院将抗诉书通过原审法院提交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还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就抗诉的理由和根据认真审核,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下一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并将撤回抗诉的情况通知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

11、程序提出的抗诉。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这种抗诉不受时间限制,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注:两种抗诉的法院级别有差异:是向上一级法院抗诉,是向同级法院抗诉(三)中国刑事诉讼的特色(课件打印详解)第三章 刑事诉讼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第一部分 书本案例(答案及扩展)案例一、被害人是当事人,但是是权利受限的当事人,无权上诉,只能申请检察院抗诉相关法条:刑诉法第106条第2款:“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

1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案例二、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的关系问一:人民检察院不能直接立案侦查,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范围受限于特定的范围,但被告人家属有权申请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进行监督相关法条:刑诉法第111条问二:检察院不能直接指挥公安机关侦查此案。我国公、检关系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宪法原则),检察院没有对公安机关的指挥权,但有权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案例三、两院的关系:对二审法院的无罪判决,检察院仍有权抗诉。相关法条:刑诉法第243条第3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13、、裁定,如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理由:因死刑只能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进行一审,二审即由最高院审理,所以最高检有权向同级法院抗诉第二部分 基本理论引:重点法条:刑诉法第三条对专门机关的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注:重点1、公安机关的职责:侦查: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拘留: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

14、,在紧急情况下,依法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方法。公安机关可自行决定短暂执行(17天或37天)执行逮捕:逮捕指对具有较大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前剥夺其人身自由,较长时间地羁押在看守所内的一种强制性措施。逮捕由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由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即检察院批准、检察院或法院决定,公安机关执行) 预审:指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在查获犯罪嫌疑人之后,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进一步收集证据、核实证据,以便查清案件事实,最终终结侦查的一项活动,即决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起诉被告人的刑事听证程序。嫌疑人已经抓获为获取口供而询问。预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15、其目的是决定是否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最终结果可能是移送审查起诉或者撤销案件。(书82页) 注:侦查与预审的关系:侦查有两层含义:通常指大的诉讼阶段,但上述侦查阶段分为小侦查和预审。小侦查指不知犯罪嫌疑人是谁,预审时嫌疑人已被抓获(先小侦查再预审) 2、检察机关的职责:检察:指诉讼监督,包括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对评审活动(审判委员会)是否合法的监督、执行监督等批准逮捕:由检察院的侦查监督处执行。逮捕的决定有三形式: A检察院批准逮捕,适用于公安机关侦查需要逮捕人时(指对于公安机关不提请批准逮捕或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B检察院在自侦案件或审查起诉(决定是否提起公诉)中,需要逮捕人时,由检察院自行决定,公安机关执行。自侦案件决定逮捕权,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侦)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刑诉法第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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