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通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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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江苏省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通用指南(试行)1 概述1.1 为切实增强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能力,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打牢消防安全群防群治社会基础,有效遏制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标准。1.2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社会单位,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1.3 名词解释a)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b) “第一灭火应急力

2、量”:失火单位现场员工在第一时间内形成的灭火应急力量。 c) “第二灭火应急力量”:火灾确认后,单位按照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员工形成的灭火应急力量。d) “疏散引导员”:发生火灾时,单位负责组织引导现场人员疏散的工作人员。2 建设要求2.1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2.1.1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组织防火检查,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其他单位至少每月组织一次,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a) 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工程消防行政许可情况;b)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措施及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落实情况;c) 消防(控制室)值班、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d) 消防安全重点部

3、位和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管理情况;e) 防火检查、巡查及火灾隐患整改情况;f) 员工消防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落实情况;g) 消防安全管理档案记录情况;h)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2.1.2 单位应当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其他单位应每日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进行防火巡查,巡查包括下列内容:a) 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章;b)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c)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d) 重点部位员工在岗在位情况;e)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2.1.3 单位各部门负责人应每周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检查包括下列内容:a) 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

4、施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b) 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章;c)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d) 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e) 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f)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2.1.4 员工应当每日进行岗位防火检查,检查包括下列内容:a) 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章;b)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c) 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d) 场所有无遗留火种;e)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2.1.5 防火检查、巡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2.1.6 因工作需要确需动用明火时,单位应指定专人到场监护,并进行下列内容的防火检查:a) 动火

5、部位是否存在火灾或爆炸危险; b)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c) 动火部门和人员是否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d) 动火期间的消防安全措施是否落实。2.1.7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火灾隐患整改负总责,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具体负责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2.1.8 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发现人应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或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报告,由消防安全管理人或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组织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部门、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并根据需要报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2.1.9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

6、,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由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消防安全责任人并存档备查。2.2 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2.2.1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其他单位参照制订:a) 明确组织机构和任务分工,组织机构包括组织指挥和通讯联络组、灭火行动组、疏散引导组、安全救护组、现场警戒组;b) 报警、接警处置、通讯联络程序和措施;c) 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d) 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e) 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2.2.2 员工发现火灾应立即

7、呼救并拨打“119”电话报警,起火部位现场员工应在1分钟内形成第一灭火应急力量,采取如下措施:a) 靠近火灾报警按钮或电话附近的员工,立即摁下按钮或拨电话通知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b) 靠近消防设施、器材附近的员工使用现场消火栓、灭火器等设施器材灭火;c) 现场员工迅速引导人员疏散。2.2.3 火灾确认后,单位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在3分钟内形成第二灭火应急力量,采取如下措施:a) 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同时,报告单位负责人;b) 单位负责人迅速展开指挥,召集各行动小组按程序实施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c) 通讯联络组迅速通知员工赶赴火

8、场,并与公安消防队保持联络,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的指令下达有关员工;d) 灭火行动组根据火灾情况使用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器材扑救火灾;e) 疏散引导组按分工组织疏散现场人员;f) 安全救护组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g) 现场警戒组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持火场秩序。2.2.4 单位应按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充分发挥消防设施在火灾扑救中的作用:a) 加强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自动消防设施由专门人员操作,确保完好有效;b)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消控室必须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每班不少于2人,值班人员和操作人员应取得消防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c) 消防控制室在确认火灾后,应立即将

9、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处于自动状态的除外)。2.3 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2.3.1 单位应当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配备相应的疏散逃生装备、器材。2.3.2 员工应熟悉和掌握疏散逃生相关知识、技能及安全疏散设施管理要求:a) 加强安全疏散设施管理,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确保疏散指示标志等设置明显、功能完好;b) 熟悉本单位、本岗位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位置;c) 掌握火场逃生和火灾扑救中的自我防护技能;d) 熟悉疏散预案,参加应急疏散演练。2.3.3 单位应在每个楼层、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明确疏散引导员,负责组织引导在场人员安全疏散。2.3.4 火灾发生时,疏散引导员应通过喊话

10、、广播等方式,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引导火场人员正确逃生。2.3.5 单位应当组织开展疏散逃生演练。a)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其他单位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b) 组织演练前,应当对相关人员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和预案内容的教育培训,使其掌握必要的消防知识,明确各自职责任务;c) 演练结束后,应及时总结问题,做好记录,针对存在问题修订完善预案内容。2.4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2.4.1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熟知下列内容:a) 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职责;b) 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c)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d) 依法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责任。2.4

11、.2 单位应确定专(兼)职消防宣传教育人员,经培训具备宣传教育能力。2.4.3 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宣传和教育培训制度,利用展板、专栏、广播、电视、网络、电子显示屏等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2.4.4 员工上岗、转岗前,应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对在岗人员每半年应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2.4.5 通过消防安全教育,员工应达到以下要求:a) 了解消防法律法规;b) 掌握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c) 掌握本单位、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d) 掌握有关消防设施、器材操作使用方法;e) 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疏散和逃生自救。2.4.6 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设置以下消防安全标志

12、或图示:a) 提示性标志。如:提示公众所在场所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的具体位置,遇到火灾等紧急情况如何正确逃生、自救;提示公众所在场所内简易防护面罩、手电筒、灭火器等灭火、逃生设备器材具体放置位置和使用方法;b) 警示性标志。如:在常闭式防火门上设置“防火门保持常闭”的警示标志,在安全疏散通道设置“保持通道畅通,不得堆放杂物”的警示标志;c) 禁止性标志。如:在易燃易爆场所提示“严禁烟火”标志。2.4.7 人员密集场所应在主要出入口设置固定的“消防安全告知书”和“消防安全承诺书”。在显著位置和每个楼层提示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位置及逃生路线,消防器材的位置和使用方法。3 达标判定

13、3.1 单位应按照本标准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自我评定工作,具体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3.2 单位自我评定方法:a) 按2.4.5b)c)d)e)的要求随机提问5至15名员工(少于5人的全部提问);b) 随机设定起火点,查看第一、第二灭火应急力量的组成和行动开展情况;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查看初起火灾的处置情况;c) 检查相关的档案资料、记录是否齐全;d) 检查提示性、警示性、禁止性消防安全标志是否按要求设置。3.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直接判定“四个能力”建设不达标:a) 未依法取得消防行政许可、备案,建设工程擅自施工或投入使用、营业的;b) 依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

14、方法(GA6532006),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c) 未按要求组织开展防火检查、防火巡查的;d) 现场演练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形成第一、第二灭火应急力量的,不能正确引导人员疏散的;e) 未设置提示性、警示性、禁止性消防安全标志的;f) 提问员工回答准确的人数低于被提问员工总数80的。3.4 单位自我评定不合格的,应由消防安全管理人或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督促整改,并重新组织自我评定。3.5 单位自我评定合格后,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向当地管辖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申请验收。3.6 公安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按照3.2、3.3的要求组织检查验收,验收结果由公安消防机构向社会公告。附件2:学校

15、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指南(试行)1 概述1.1 为切实增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能力,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打牢消防安全群防群治社会基础,有效遏制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按照江苏省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通用指南规则,制定本标准。1.2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大学、职业教育学校及各类专业培训学校。1.3 名词解释a)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b) “第一灭火应急力量”:失火单位现场员工在第一时间内形成的灭火应急力量。 c) “第二灭火应急力量”:火灾确认后,单位按照本单位灭火和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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