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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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委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县委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县委决策行为,促进县委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预防和及时纠正行政决策过错行为,追究行政人员的行政决策责任,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决策责任,是指决策者在实施决策过程中,因决策错误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三条决策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决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决策过错责任:(一)决策人未按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二)决策人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三)决策人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四)决策人违反法律、法规及

2、有关政策实施决策的。(五)应由本人作出的决策推诿或者拖延不作决策的。(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况。第五条决策责任追究的方式:(一)责令改正。(二)责令做出书面检查。(三)给予通报批评。(四)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五)给予行政处分。(六)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以上追究方式,可以根据过错情况单处或并处。第六条决策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第七条承办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分管领导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第八条审核人改变承办部门负责人的正确意

3、见,导致主要领导发生决策过错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审核人应报请而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做出决定,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第九条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做出决定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第十条集体研究决定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决策人负主要领导责任。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承办人,是指具体承办决策事项的工作人员;审核人,是指行政机关分管该工作的负责人;批准人,是指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照内部管理分工规定或者经授权,由其他工作人员行使审核权、批准权的,具体行使审核权、批准权的人员,视为审核人、批准人。第十二条

4、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决策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 上一页第十三条对于情节轻微,造成损害后果较小的一般过错的,责令改正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责令负责人做出检查。第十四条对于情节严重,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严重过错的,给予行政警告,调离工作岗位,停职,行政记大过处分。第十五条对于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特别严重过错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撤职,开除,行政降级以上处分,行政记大过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六条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为监察机关。第十七条经调查,对过错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做出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决定;对事实不清或者无过错的,不予追究。决策责任追究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送达责任人和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对检查、执法监督机关要求调查或者上级机关指令、责令调查的,应当将结果报送该机关。第十八条责任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在调查、处理中应当听取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第十九条责任人对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及其上一级机关或者同级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申诉处理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第二十条对责任人的行政处分,应当向上一级主管机关、同级监察和人事机关备案。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XX县委办公室解释。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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