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证件管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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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登记证件管理内容2008年10月13日 税务登记证是纳税人在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的身份证明。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采取实地调查、上门验证等方法,或者结合税务部门和工商部门之间,以及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之间的信息交换比对进行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1税务登记证的内容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包括扣缴税款登记证及其副本。税务登记证件的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生产经营地址、登记类型、核算方式、生产经营范围(主营、兼营)、发证日期、证件有效期等。税务登记证式样改变,需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的,由

2、国家税务总局确定。2税务登记证的作用所有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办理税务登记,如果没有税务登记证件就不能办理有关事项。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1)开立银行帐户;(2)领购发票。 纳税人办理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办理停业、歇业等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相关信息后办理手续。3税务登记证的使用(1)亮证经营。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税务登记证作为纳税人履行税务登记义务的书面证明,应当在其生产、经营场所内明显易见的地方张挂

3、;固定业户外出经营的,也应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或税务机关发给的其他有关证件,亮证经营,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查验。(2)证件遗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 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3)证件使用。纳税人应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税务登记证件。涂改,是指纳税人在税务登记证件上采用一些手法,如使用其他颜色、颜料等涂

4、在税务登记证件的有关内容上,并写上与原文字不一致的文字,或直接将有关内容抹去等行为。损毁,是指纳税人对税务登记证件的部分或全部进行增减、烧毁或破坏,使原税务登记证件受到损坏,难以辨认真实内容的行为。买卖,是指纳税人以营利为目的,将税务登记证件出卖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伪造,是指纳税人依照真税务登记证件的式样,制作假的税务登记证件,以假充真的行为。(注: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验证、换证的办理2008年04月01日 一、业务概述税务

5、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税务登记表,1份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凡在国税机关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在国税机关公告的时间内申请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七、工作标准和要求1受理审核、录入资料查验纳税人出示营业执照的有效性。(

6、1)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税务登记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2)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有误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3)查验纳税人提供的税务登记证件、营业执照是否有效、一致,如不一致,告知纳税人首先变更税务登记内容。2核准、发放证件对经审核无误的,在其报送的税务登记表上签章并注明受理日期、核准日期,经综合征管信息系统中录入税务登记验、换证信息,验证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副页加盖“已验证”戳记,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转入工本费收取、发放证件环节。收取税务登记工本费并开具行政性收费票据交付纳税人,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凭相关证件经审核无误后免交税务登

7、记证工本费。收回旧税务登记证件,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3资料归档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2008年04月14日 一、业务概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1份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1需出示的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2需报送的资料银行开户许可证及复印件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起15日内,

8、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七、工作标准和要求1受理审核、录入资料(1)查验纳税人出示证件的有效性。(2)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扣缴义务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3)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有误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4)审核是否逾期办理银行账号报告,如逾期办理则进行违法违章处理;(5)经系统录入纳税人的银行账号。2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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