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聘用关系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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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关系聘用关系有什么区别? 一是受国家干预程度不同。二是是否形成行政隶属关系。三是福利待遇不同。 四是从所从事的工作(劳务)时间上看, 劳动关系中用工单位对雇请的劳动者一般打算长期使用,劳动者一般同样有长期、持续、稳定在用工单位工作的主观意图,而雇佣关系中一般具有临时性。 五是用工主体不同,这是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根本区别。 很多人都分不清劳动关系聘用关系有什么区别,甚至根本不会注意到这些用词的不同,当纠纷产生时,想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不知从何入手,许多官司就此产生。为了避免类似的事情发生,今天我们就为您总结了相关的法律信息,接下来我们就来共同看一下。一、劳动关系聘用关系的区别劳动关系是指

2、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另一方使用和管理劳动力并获取劳动成果的社会关系。雇佣关系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期限内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是具有很大相似性的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在这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中,提供劳动的都是自然人,都是通过提供劳动来获取报酬。但是,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又有不同之处,其主要表现:一是受国家干预程度不同。国家对劳动关系有强制的法律规定,劳动关系双方必须遵守,不得以合同排除法律的适用,而雇佣关系的本质是一种劳务关系,双方遵守意思自治原则,雇佣合同的内容双方可以约定,只要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

3、利益,法律一般不加以干涉。二是是否形成行政隶属关系。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产生组织领导的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要接受用人单位的领导和管理、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动者都必须遵守,在雇佣关系中,劳动者虽然是在雇主的授权或指示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或其他劳务活动,并接受雇主的指挥、控制、支配、监督和管理,但是,劳动者不是雇用单位的成员,也不必遵守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雇用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一种平等的人身关系,不属于行政上的隶属关系。三是福利待遇不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有权享有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而雇佣关系中的劳动者一般不享有这些社会保障和

4、福利待遇权。四是从所从事的工作(劳务)时间上看,劳动关系中用工单位对雇请的劳动者一般打算长期使用,劳动者一般同样有长期、持续、稳定在用工单位工作的主观意图,而雇佣关系中一般具有临时性。五是用工主体不同,这是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根本区别。在雇佣关系中,对用工主体没有特别限制,自然人、法人、合伙都可以作为雇佣人(用工主体),在劳动关系中,劳动法第2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用工主体),用工主体限定为在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刚刚颁布的劳动合同法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属于“用人单位”)。本案中,原告虽然承包了一辆汽车进行营

5、运,但是,根据我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在我国从事道路运输(包括客运和货运)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原告未办理有关手续,依法不能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且自然人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才能取得个体工商户的法律身份,原告没有依法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也不属于个体工商户,不具备劳动关系中用工主体的资格,其与死者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劳动关系。死者被原告雇请为原告提供驾驶汽车的劳务,并约定每月报酬1000元,但死者何时出车、装什么货物、运往哪里都由原告安排、指挥和监督管理,自己没有自主权,且死者只在原告处工作了一个月就发生事故

6、,很难确定其有长期为原告开货车的主观意图,原告与死者之间的实际情况符合雇佣关系的特征,所以,法院认定原告与死者之间是雇佣关系。二、法律关系不同,适用法律和责任承担也不同。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是社会法的一个分支。劳动者因工遭受人身损害依据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处理,并实行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不服劳动仲裁裁决的才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雇佣关系是一种民事关系,受民法和合同法调整,是民法的一部分。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发生人身损害,依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处理,当事人可以直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在责任承担方面,在劳动关系中,根

7、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因工(劳动)遭受人身损害,用人单位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费,一旦有劳动者因工作遭到伤、残、亡或者患职业病,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用保险的方式分散出去,由社会来共担风险,具体由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金中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应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则由用人单位对遭受人身损害的劳动者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自行支付费用。在雇佣关系中,雇员所从事的雇佣活动直接为雇主创造经济(物质)利益,雇主承受这种利益,雇员据此得到自己的报酬,而且雇员是按照雇主的意志来实施行为,实际上等于雇主所实施的行为,因此,雇员在雇佣活动中致伤第三人或者自己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都应当承担责任,而不因雇主主观上没有过错而免除。在前者,雇主承担的是替代责任,在后者则由雇主对雇员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雇员的损害不是因为雇员的原因,而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所致,这时雇主承担的赔偿责任是一种垫付责任,在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在找工作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这一点,绝对不能混为一谈,使自己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相信通过以上介绍您已经对其中的分别有了一定的了解,判定时也要注意不能凭借片面或部分内容就做出判断,一定要进行全面的分析,您也可以咨询我们的律师,我们会根据您的实际情况为您分析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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