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论文不正当竞争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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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正当竞争论文不正当竞争法论文网络推手的不正当竞争问题研究摘要: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网络可以说越来越普遍的被人们所认识,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部分。但是由于网络推手的存在,却给信息传播带来了负面的影响。本文主要探讨网络推手所导致的损害他人商誉等不正当竞争的情形,并力图针对如何解决这些负面影响提出一些对策。关键词:网络推手舆论导向不正当竞争互联网在全球快速发展的今天,为我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便利。但是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一定的烦恼。随着网络的发展产生了一个新的名词一一网络推手,网络推手通过雇佣“水军”,进行炒作影响舆论导向。在社会正常的商业活动中,我们也能看到网络推手的身影。他们自己成立或者把

2、自己装扮成网络营销公司,组织大量人员在论坛上密集发帖、回复和转帖,从而形成在一定时期内的网络舆论热点,取得预期的商业利益。在这个商业运作的过程中,却存在大量不道德甚至明显的违法行为,损害他人商誉,蒙蔽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一、网络推手的含义与不正当竞争的关系网本文所研究的网络推手限于在商业领域,网络公司通过网络对其受托人的产品进行虚假宣传,抹黑竞争对手的网络宣传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具有以下四个基本特征。(一)行为由经营者所为是不正当竞争主体要求网络推手在网络宣传中,作为专业的网络营销公司通过组织全国各地的“水军”,对受托人的产品、服务进行营销。这种营销行为当然是一种经营行为

3、,虽然网络推手公司本身不是产品、服务的直接生产、提供者,但是其作为宣传方仍然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作为网络推手也需要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得使用不正当竞争的宣传手段,打击、抹黑竞争对手,侵犯他人商誉的行为。(二)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性要求营者不得以欺骗、假冒和妨碍为手段,或者以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利益为代价,获取市场竞争优势,这种行为就是不公平和不正当的,它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禁止的行为。因此,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正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本质特征。网络推手通过删帖、回帖、转帖的手段实现营销目的。删帖也称危机公关,网络推手公司通过自有的网络技术平台,帮助客户删

4、除对自己不利的负面消息牟取暴利。回帖、转帖则通过操纵网络舆论导向。这些手段都是广大的网民不能了解事件的真相,侵犯了普通民众的知情权,欺骗公众,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市场正常的经济秩序。可见网络推手的行为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三)市场竞争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目的网络推手其实就是一种市场竞行为,企业一方利用网络推手公司,对自己的商品、服务进行宣传的目的就是为了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对竞争对手的产品、服务进行攻击也是为了同样的目的。网络推手完全是一种市场化运作,帮助一方经营者在于对方经营者的竞争中获得优势的行为。(四)损害竞争者的合法权益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后果这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从危害后果上所表

5、现出的一种特征。任何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竞争优势,相对于市场中的其他诚实竞争者而言都是不公平的,会造成自己利益的损害。当然不正当竞争行为通常还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带来消费者财产上的损失甚至是人身方面的伤害。网络推手不仅损害了正当竞争者的合法竞争利益,而且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网络推手危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阻碍技术进步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损害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和合法权益,使守法经营者蒙受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双重损害。二、网络推手的表现形式及其危害网络推手进行营销的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有网络炒作、危机公关等方式。(一)网络炒作;网络公司为达到预期的炒作目的可能故意夸大信息的真实性或者直接大肆

6、伪造虚假信息。网络公司通过众多的“水军”冒充普通的消费者,对自己的产品的性能进行夸张,让其他消费者认为他们的产品是最好的,与此同时也就起到了打击竞争对手的目的。(二)危机公关;在本文中危机公关变成了网络推手谋取利益的重要手段,当网络上出现不利于自己的消息在传播时,多数的企业为了迅速的压住这种不利的因素,会通过网络推手进行危机公关。而网络公司进行危机公关的主要手段就是进行删帖,通过删帖直接让这些负面消息从公众的视线中消失。三、网络推手问题的法律规制意见(一)采取概括式的规定,列举为辅,扩大某些行为的主体。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不正当行为有第五条;这种概括式的规定显然不能包括现阶段网络推手的问题,但是

7、我们又不能否定网络推手对他人的商誉确实造成了损害,是一种新的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形式。网络推手在现阶段我认为还不能界定为单纯的广告经营者,网络推手虽然在实践中发布了虚假的信息但是这并不是虚假的广告。法条中的“其他方法”是否包括网络推手在内本人认为也不应该包括,应为这是指经营者不的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自己的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而网络推手的行为存在对他人的商品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这就无法适用本条。这就需要对立法进行修改,扩大行为的形式,是网络推手的行为能够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缺乏概括性的一般条款,造成该法适用范围

8、过于狭窄,无法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重新调整1。因此我建议立法应当采取概括式的规定,辅之以列举方式,要对网络推手加强法律约束,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完善规章制度,规范商业行为,使得网络推手能够真正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实现社会利益与商业利益的和谐统一。(二)加大执法力度,明确各执法主体的权限。我国对不正当竞争的执法模式是以行政执法为主,司法执法为辅的2。行政机关对不正当竞争进行全面的管制,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的制定,至环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和处理,行政机关拥有全面的权力,司法机关只起辅助的作用。有人认为我国对不正当竞争的执法模式应当重新选择,应以司法执法为主,行政执法为辅3。我国现行法律并未确定一个独立

9、的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主管机构,执法过程中存在多头执法的情况,会导致执法主体的责任不明,相互推诿等混乱现象,不利于案件的及时有效的处理。根据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也可以作为执法机构,但是这种执法却在很大程度上缺乏公信力,政府很有可能在执法过程中为了地方利益而牺牲法律的权威,出现枉法裁判。本人建议应该统一执法权或至少应该明确各主体在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中的权限,防止各主体的争权、推诿行为。网络推手损害他人商业信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执法主体应当及时处理,防止危害在网络迅速蔓延,照成无法挽回的后果。(三)建立网络实名制。将逐步建立和落实网站用户注册实名制,避免同一人注册“马甲”。网络实名制在媒体上其实早已提出,最主要是为了防止匿名在网上散布谣言,制造恐慌和恶意侵害他人名誉的一系列网络犯罪。有利于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增强人们对于自己言论的责任感。网络虽然是普通公民的话语堂,但是每个人要对自己的言行负责,不能让网络成为不法分子谋求不正当利益的,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工具。此外还将在重点网站、重点论坛监控推手,警惕非法公关。参考文献:1 刘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亟需修订完善。2 刘定华,董岚:对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有关问题的探讨。3 金福海.论不正当竞争的两种法律控制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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