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狗引发的连环车祸索赔案] 常常出车祸 两条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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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条狗引发的连环车祸索赔案 常常出车祸 两条狗 1月25日,伴随江苏省南通市中级法院的终审判决,一起因一条狗引发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尘埃落定。法院判决被告某保险企业在保额范围内负担赔偿责任,其它赔偿义务人经法院调解和原告达成了赔偿协议。公路窜来一只狗2021年4月17日早晨,江苏省东台市沙某骑着一辆自行车前往邻近的海安县办事。9时许,一件意想不到的事发生了,一条大狗忽然间窜上公路,向沙某追咬,沙某赶快向公路中间躲避。然而,在沙某身后不远处,于某驾驶苏JX3126号重型货车,正常行驶着。见到沙某骑向路中,于某赶快向左避让。此时,段某驾驶着苏JXCH41号二轮摩托车载着其妻申某,相向行驶至该地

2、段。见到于某所驾货车迎面而来,段某赶快驾二轮摩托车往路边躲避,但已无路可行,二轮摩托车跌倒在地,段某及其妻申某受伤。诉讼之由为索赔接警后,交警快速赶到现场,制作了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图记载,该段为南北走向的柏油公路,路面宽度为7m,路面平直,视线良好。苏JX3126号重型货车已移动,但现场留有制动印迹,左边的一条制动印长度为,右边的一条制动印长度为。据此,能够确定于某驾车驶到道路左侧占用来向车道,其采取制动方法时留下的制动印迹距离事故地点最少有。2021年4月27日,海安县公安局交通巡查警察大队认定:经过现场勘查和事故调查取证,无法查证该起交通事故的详细事实。事故发生后,段某被送往医院住

3、院诊疗,诊疗为“失血性休克、外伤性脾破裂、左第三掌骨骨折,左弓皮肤撕脱伤”。段某住院18天,花去医疗费元。同年7月8日,南通市第三人民医院司法判定所做出法医学检验判定意见书,判定段某的伤残程度为八级。经法院审核,段某因本起事故造成各项损失累计64000余元。事故发生后查明,于某所驾驶的涉案货车为某企业全部,于某为该企业的驾驶员。2021年3月14日,某保险企业为于某所驾涉案机动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本案各方当事人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段某夫妇将于某、某企业、某保险企业告上法庭。2021年7月,段某之妻申某的伤损赔偿事宜,已经法院判决先行处理。庭审辩论各一词原告段某诉称,被告于某为避让前

4、方骑自行车的沙某,强占左车道,卡车尾部碰撞了我的摩托车,致使我和妻子连人带车倒地受伤。因为被告车辆移位,才造成公安机关无法查清交通事小说实。事故造成我的各项损失达元。被告保险企业为于某驾驶的机动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现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赔偿全部损失。被告于某所在的企业辩称,被告于某占道行驶是为避让沙某,属避险行为,我企业不应负担全部责任,且我企业已为涉案机动车向保险企业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被告于某辩称,事发时,我驾驶的货车和原告段某的摩托车并未发生碰撞,段某自己采取方法不妥,才造成事故发生。我系某企业职员,我驾驶卡车系推行职务行为,即使有责任,也应由企业负担。被告保险企业辩称,本起事故发生后,

5、公安机关无法认定于某所驾卡车和段某所驾摩托车发生碰撞的事实。段某受伤系其驾驶摩托车撞到路边树木所致,和于某驾车避险无因果关系。于某不应负担全部责任,沙某亦应作为被告负担责任。各方陈说有出入从庭审及交警部门的卷宗笔录来看,各方当事人及证人在叙述案件事实时,在细节上均略有出入。骑车人沙某陈说:我由北向南行驶至事发路段时,速度正常,一条狗忽然窜出来追着咬我,我便往路中间躲避。此时,有辆卡车从我后面驶来,卡车尾部碰了我的左臂,造成我跌倒。摩托车躲卡车时,撞上了路边的一棵树,致使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倒地受伤。卡车驾驶人于某陈说:我行车中发觉有一骑自行车的人在我前面路边骑行,便制动减速。当我临近自行车时,

6、骑车人忽然向路中间变向,我便赶快踏刹车、借方向。这时左车道有辆摩托车由南向北急速驶来,自行车、摩托车均倒地,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均受伤,事故发生。 事发中,我驾驶的卡车并没有碰到摩托车。摩托车驾驶人段某陈说:我当初由南向北距路边的路右侧正常行驶,速度约四十迈左右。货车由北向南驶来,速度很快。我看到骑自行车的人躲狗,等我临近时,卡车忽然打方向向我这边借道。发觉危险后我赶快减速往路边让,已经让到路边的泥路上,但最终我和我爱人还是跌倒受伤。段某妻子申某作了和其丈夫类似的陈说。现场证人张某其时正在事发路段周围的一商店内购物,她陈说了自己看到的事发情况:我看到一辆卡车,自行车是从北边往南行驶的。摩托车由

7、南向北行驶的,自行车在卡车前面骑,她让狗,卡车让自行车,摩托车让卡车的。摩托车行驶的速度不快。我去拉她的时候,听开摩托车的说是卡车擦到她,她才跌倒的。依法判决来定案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安机关虽未认定本案事故责任,但依据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材料,本案事故发生的路段视线良好,被告于某发觉前方骑自行车的沙某后已采取制动、降速、借道行驶的方法,表明于某早已意识到危险的存在,完全能够采取更为有效更合适的方法,以避免给原告段某造成危险。而于某却借道行驶,占据对面来向车道,致使段某无路可让,故于某存在显著的违章行为。尽管本案现有证据难以直接证实段某系和于某所驾车辆碰撞后受伤,不过本案的证据足以认定于某的交

8、通行为造成了本案事故发生的客观危险,段某为避免该危险而跌倒受伤。同时,即使于某和段某所驾均是机动车辆,但于某驾驶的卡车相对于段某驾驶的摩托车而言,回避危险的能力较强。在从事交通活动的相同条件下,于某对交通安全负有更重的安全注意义务。因此,本案能够推定段某受伤和于某的交通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段某无违章行为不应负担事故的责任。至于沙某应否负担责任问题。法院认为,被告于某早已发觉前方同向行驶的沙某,事故的发生是因为被告于某制动不力,方法不妥,占用对面来车车道,未能在确保安全、通畅的标准下通行所造成的,故于某应负担事故责任。鉴于于某是在推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事故责任应由被告单位

9、某企业负担。被告保险企业为于某驾驶的肇事机动车辆设定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企业应该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负担本案事故的赔偿责任。超出该责任限额但不高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协议约定的最高限额部分,由保险协议双方当事人根据保险协议另行处理。因原告段某和被告某企业、于某已就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故法院就被告保险企业的责任单独判决。遂根据中国民法通则、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要求,判决被告某保险企业在保险限额范围内负担赔偿责任,扣除已赔偿部分,尚应赔偿原告段某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保险企业

10、不服,提出上诉。南通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使用方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遂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的要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官案外说法理承接本案的曹法官认为,本案存在二个争议焦点:一是被告于某的行为是否组成紧急避险;二是被告于某卡车是否碰撞原告段某难以确定的情况下,能否认定事故因果关系,进而确定事故责任分配。有关紧急避险的认定。中国民法通则第129条要求:“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发险情发生的人负担民事责任。假如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发的,紧急避险人不负担民事责任或负担合适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方法不妥或超出必须的程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

11、应该负担合适的民事责任。”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她人的人身和其它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实施的损害另一个较小正当利益的行为。 “不得已”就是除了以牺牲一个正当利益为代价来保护另一个正当利益的措施外,别无她法。假如还有其它措施保护一个正当利益,就不能采取牺牲另一个正当利益的措施。本案被告于某发觉前方骑自行车的沙某后,已采取制动、减速、借道的方法,表明于某早已意识到危险的存在,完全能够采取更有效更合适的方法,紧急停车或借道时给原告段某留存足够的安全路面,以避免给段某造成危险。所以,本案紧急避险不能成立,只属于通常交通事故。被告于某在驾驶车辆时违反了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要求,

12、系其一方的过失造成交通事故发生,法院认定其负担事故全部责任并无不妥。有关因果关系的认定。本案关键包括“优者负担标准”在事实推定上的适用。判定优者的标准有:车辆优于行为,健全的成年人优于幼、老及残疾人。车辆则以减速、控制力等性能很好、或以吨位、速度、质量、硬度、大小等对她人危险性较多者为优。由优者负担较多的赔偿责任。优者负担标准的利用,使交通事故的双方,在负担责任的百分比方面,显著和以往“过失相抵相同责任”不一样,即确定负担赔偿金额的百分比不一样。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要求:“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企业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给予赔偿。超出责任限额

13、的部分,根据下列方法负担赔偿责任: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失的一方负担责任;双方全部有过失的,根据各自过失的百分比分担责任。2、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负担责任;不过,有证据证实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须的处理方法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这一标准的实施,对保护“弱势”一方的权益发挥了较为主动的作用。本案处理中的尤其之处是,优者负担标准本是责任认定上的一个标准,而法官则将其延伸到本案事实推定领域。实际上,优势车辆减速、控制能力等全部优于弱势车辆,回避危险的能力也较强。在认定事故发生争议时,从有利于弱势车辆的角度作适度推定是符合公平标准的。所以,优势车辆对交通安全负有更重的注意义务。本案中,即便没有证据能够证实原告段某系被告于某所驾车辆碰撞后跌倒受伤,但从交警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和现场图及当事人的陈说、证人陈说综合分析,并结合优者负担标准,最少能够认定被告于某驾车借道时和原告段某距离过近,没有给原告段某留存足够的通行路面,给原告段某造成了危险,造成段某避让中车辆失控跌倒受伤,故应认定被告于某负担本案事故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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