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学课后简答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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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法学 课后简答题第一章1. 简述破产的概念。 答:从法律意义上讲,破产是指当债务人即将出现破产原因或已出现破产原因时,在 司法程序主导下对无力清偿债务的债务人的财产实行公平清偿或对债务人实施挽救性程序的总称。2. 试述破产与民事执行和参与分配的联系及区别。答:破产与民事执行。联系:都是依法进行的、以实现债权为目的的执行性质的程序;都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都是根据债权人请求而得到与其债 权数额相对应的清偿,且以债务人的财产作为强制清偿对象。区别: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债务人一般都具 有清偿能力,只是 拒不自动履行义务,故需强制执行。破产程序中债务人则无清偿能力,已不可能对全 体债权人完全、公平的

2、履行义务。民事执行采取优先原则,以满足个别债权的实现为目的。破产程序则对 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破产程序是以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作为清偿对象,而民事执行程序的对象通常是债 务人的部分财产。破产程序是一个完整的司法程序,其依靠法院来进行,一般由专门的破产管理人来管 理处分破产债务人的财产,并最终予以变卖和分配;而民事强制执行程序则是由法院的执行机关来推进, 其只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环节,且不是所有案件的必经环节。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的受偿一般不会 得到全部满足,几乎所有的破产案件中债权人都要分担一定的损失;而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的债权人则一 般会得到最大程度甚至是全额满足。从法律后果看,破产清算程序的实

3、施将最终导致法人债务人主体资 格的消亡,对自然人债务人则有免责的优惠;而民事强制执行程序则不产生法人资格消亡的法律后果,在 债务人暂时无力偿债能力时也不免除其清偿责任。民事执行只有债权已到期的债权人才能提起,而在破 产程序中,对未到期的债权人同样应给予清偿。民事执行可以执行财产,也可对行为义务进行执行,而破产程序执行的对象仅限于财产。破产与参与分配。联系:都是在债务人资不抵债时所运用的特殊清偿 手段;都是为了使数个债权人能获得公平清偿。区别:前者是对债务人财产的个别执行;后者是对债 务人总财产的概括执行。参与分配程序终止后,法人债务人的民事主体资格并不丧失,且清偿后的剩余 债务并不免除。若有财

4、产的,可继续清偿债权;而法人破产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止后,主体资格消灭,剩 余债务免除也不再清偿只有债权已届清偿期的债权人才可申请参与分配,而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的所 有债权人,不论其债权清偿是否到期,都视为到期,都可依法参加破产程序。3. 简述破产法的特点和属性。 答: 特点: 具有综合性是特别法既是实体法, 又是程序法是私法, 又具有公法的部分特征;属性:破产程序与普通诉讼程序虽有不同,但目的都是一样的破产是一种执行程序破产制度是 法院指挥监督下,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的一种清算程序破产程序的开始既有 债权人或债务人自行申请的,也有是法院依职权开始的。4. 简述破产法的制度价值。 答:破产的直

5、接作用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决定市场经济能否正常运转的信用关 系的法律制度形式债,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的最终公平实现,维护全体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利益,保障正常的经济秩序。5. 简述破产法的功能。答:破产法对解决债权债务关系问题及维护正常的市场关系和市场秩序具有重要 作用维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挽救可能的能够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重整能得到法律的支持能避 免因债务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引起的链锁反应、市场动荡和社会秩序的混乱修补市场经济受到的损害和 信用关系遭受的破坏为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市场机制的正常发挥提供条件和保证6. 谈谈你对我国原来推行的政策性破产的认识。 答:7. 破产法为

6、什么也要保护债务人的利益? 答:8. 举例说明你对破产法间接功能的认识?9. 谈谈你对破产法立法目标的趋同化趋势的理解。10. 简述破产立法主义。11. 试分析比较我国 1986 年破产法和 2006 年破产法的破产立法主义。并谈谈你对破产你对破产立法主义 的理解。12. 为什么说古罗马破产立法是破产立法的萌芽?13. 简述法国破产立法的沿革。 答: 16 世纪,法国各商业城市制定的处理逃往和欺诈债务人财产的法律, 均以中世纪意大利城市法为蓝本。破产债务人(主要是商人)以逃往或欺诈手段造成自己破产的,法律将 处以严厉的刑事处罚并没收其全部财产。1673 年,法国商事法令集专章规定了破产制度:第

7、10 章,规定商人自愿将全部财产让与债权人的程序;第 11 章,规定破产程序及其效力。该法令承认债务人与大多数债权人的和解是避免使用清算程序处 理破产人全部财产的合法手段。1804 年法国民法典直接吸收了古罗马财产委付制度,创立了法国近代民法的“全部财产让与”制 度。(第 1265条至 1270 条)全部财产让于甚至被人当作了立法者创制的针对债务人破产的程序。 (李浩培 等译:法国民法典序言,商务印书馆 1979 年版)事实上,自 1538 年以来,法国只有商事破产程序, 一直反对将破产制度适用于非商人。 拿破仑法典所确定的全部财产让与, 同破产制度不能相提并论, 但是, 全部财产让于所坚持的

8、“免受民事拘留”和“不免责主义”的精神,确实为法国近代立法所吸收。1807 年,法国商法典规定破产制度,继承了商事法令集的大部分内容,但该法典将和解作为破产 程序的结束而不作为防止破产程序的方式。直至 19 世纪后半期,立法才承认防止性和解。法国商法典有 关破产的法律规定,仅适用于停止清偿状态的商人,一度被视为“商人破产法”。1955 年,法国开始对破产法进行修订。1967年 7 月,法国颁布第 67 563号法律,全称为关于司法清理、财产清算、个人破产和破产犯罪 的法律,对法国破产法律制度进行了全面的改革:商人破产主义转变为一般破产主义,破产程序得到了 进一步完善和修订。具体表现在:扩大破产

9、法的适用范围,区分债务人与企业破产的适用程序,法院在破 产程序中的权限不断扩大。但是该法保留了传统的清算型债务清理模式,在拯救困境企业方面也基本没有 进步。1984 年 3 月,法国颁布第 84 148 号法律,即企业困境预防与和解清理法 。该法设立了一套用以 尽早发现企业财务困难的预警措施和通过协商的方法解决债务问题的和解清理程序。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 收效甚微。1985 年 1 月,法国颁布第 85 98 号法律,即困境企业司法重整和清算法 。同时, 1967 年关于 司法清理、财产清算、个人破产和破产犯罪的法律被废止。该法创设了一套以重整为主,清算为辅的新 型债务清理制度。司法实践充分表明

10、,该法在挽救企业和维持就业方面成效显著,但是也存在对债权人保 护不力的缺陷。1994 年 6 月,法国颁布第 94 475 号法律,即企业困境防治法 ,该法总结了以往的经验教训,不 仅修订了第 84 148号法律的和解制度, 加大了早期治理困境企业的力度, 而且修正了第 85148 号法律, 加强了对债权人的保护。因此,该法在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地应用。2001年,法国将 1985 年破产法律制度修改完善后, 纳入商法典第六卷 困境企业 ,共两编, 239条。 随着形势的发展,法国也正在酝酿对破产法再次进行修改,并于 2003 年开始了这项工作。这次修改 的指导思想有四点:一是修改后的破产法要符合

11、法国的实际情况;二是破产法要与其他法律相配套,解决 现实中的问题;三是突出预防破产的要求;四是破产程序许要更具有透明度。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 破产法适用主体由商人、手工业者和私法法人扩大到律师、医生等自由职业者;二是在破产程序中增加多 听取银行债权人的意见的内容;三是对重整程序区分内部重整和外部重整(如企业的出让和兼并) 。四是 增加预防企业破产的具体措施。14. 简述德国破产立法的特点。15. 简述英国和美国破产立法的演变。美国破产法对其他国家国家破产立法的影响和启示是什么?16. 试分析比较我国 1986 年破产法和 2006 年破产法。17. 简述破产要件。 答: 破产申请是指债权人

12、、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按照破产 程序了结其债务关系的请求。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 ) 及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破产申请的提出要同时具备以下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才能被法院接受。1 破产申请的形式要件:(1) 破产申请必须要由具有申请权的人提出。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债权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债务人可以作为破产案件的申请人;(2) 破产申请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在我国,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普通法院属管辖,至于破产案件级别管辖以及管辖权方面,应参照普通民事案件的管辖规定执行;(3) 破产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这与普通民事诉讼相比较是一个区别;(4) 破产申请由债务人提出时

13、,应预交破产费用,但不用一次全部预交完毕,而且在破产宣告后,它可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和解达成协议后,应自债务人财产中及时偿还。2破产申请的实质要件:(1) 破产原因。依照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清偿到期 债务的以及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可以申请宣告破产。 至于如何判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只要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 能清偿到期债务;(2) 破产能力。在我国,只要是企业法人都具有被申请宣告破产的主体资格;(3) 至于多数债权人、经济能力、破产障碍,目前在我国的破产立法中不属于破产申请

14、的实质要件。18. 试述破产原因。19. 简述破产申请的主体。答:1.债务人。对于债务人,由于其对企业现状比较了解,因此当其满足破产、和解、重整原因时,即“资不抵债”且“不能清偿”就可以向法院提出相应申请。2债权人。由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信息的不对称,法律对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标准与债务人是不一样的。法律并不要求债权人必须知道债务人“资不抵债”的情况,只要满足“不能清偿”一项条件就可以提出破 产申请了。3. 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对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由于其破产会给社会经济带来 巨大的影响,大量的破产申请和破产宣告会带来严重的消极后果,因而法律对其破产进行了一定限制,只 有国务

15、院金融监管机构才有资格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4. 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在企业已经解散但未经清算或未清算完毕的,发现其资不抵债的,依法负有清 算责任的人应当向法院提出破产的申请。可见,在该种情况下,对于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而言,向法院 提出破产申请既是权利,更是义务。20. 试述我国破产法的适用氛围。答:我国企业 破产法(试行)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该法第二百零六条还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 法的规定,不是法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

16、经营户、个人合伙,不适用本章规定。由此可见,我 国现行破产立法只赋予企业法人以破产能力,排除了非法人组织、自然人的破产能力。笔者认为,我国现行破产立法关于破产法适用范围的规定,不符合市场经济平等竞争的本质要求,使得非法人组织及自然人的债务清偿缺少规范,难与国际接轨,必须作出适当的扩充,但学术界在新破产法 的适用范围问题上观点不一,目前主要有以下四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破产法应适用于中国境内所有的企业法人和自然人;第二种意见认为,破产法应适用于中国境内的所有企业法人,不适用自然人;第三种意见认为,破产法应适用于中国境内的所有企业法人和依法核准登记的非法人企业;第四种意见认为,破产法应适用于中国境内的所有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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