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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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管理文书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日期:单位: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切实加强集团公司新线建设、 既有线改造、地方工程等临 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强化施工地段营业线行车安全控制,建立临近 营业线施工安全共保体系,确保营业线行车安全,按照铁道部铁路营 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补充办法(铁运20105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 本办法。第2条临近营业线施工纳入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范畴。主要指新建铁路工程、既有线改造工程及地方工程等与既有线平行、交叉、接入, 在既有线两侧一定范围内(包括上跨、下穿既有铁路的桥涵)或铁路安 全保护区内,涉及既有线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施工。第二章施工类别的划分第3

2、条临近营业线施工分为三类:1. 临近营业线进行以下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 使用和行车安全的施 工,列为A类施工,必须纳入集团公司施工计划。(1)吊装作业时侵入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杆外侧 2米、非电气化铁 路信号机立柱外侧1米范围(以下简称“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 工。(2)架设或拆除各类铁塔、支柱(包括立信号机柱)及接触网杆 等在作业过程中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3)开挖路基、线路注浆、CFG桩等影响路基稳定的施工。(4)需要对临近的营业线进行限速的施工。(5)线路拨接、临近营业线的爆破施工、在营业线装卸桥片或跨 越营业线搬运钢轨、轨枕、信号机柱、水泥电杆等大型路料设备的施工。2临近营业

3、线进行以下可能因翻塌、 坠落等意外而危及营业线行车 安全的施工,列为B类施工。B类施工应设置防护设施并经集团公司主 管部门审批后,纳入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确不能设置防护设 施且侵入营业线限界的,纳入集团公司施工计划。(1)使用高度或作业半径大于吊车、挖掘机至营业线设备安全限 界之间距离的吊车吊装和挖掘装载作业。(2)影响铁路通信铁塔、基站、通信信号中继站及供电铁塔、支 柱等基础稳定的各类施工。(3)临近营业线进行现浇梁、钢板桩、钢管桩、搭设脚手架、膺 架等施工的设备和材料翻落后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4)营业线路堑地段有可能发生物体坠落、翻落侵入营业线设备 安全限界的施工。(5

4、)临近营业线3米范围内的大型机械施工作业。3临近营业线进行以下可能影响铁路路基稳定、行车设备使用安全 及可能危及营业线安全的施工,列为 C类施工。(1)人工开挖基坑和人工挖孔桩施工。(2)临近通信、信号及供电光、电缆沟10米范围内的挖沟、取土、 路基碾压等施工。(3)上跨铁路电力、通信线路下方的施工。(4)绑扎钢筋、安装拆除模板等未侵入限界的施工。(5)路基填筑或弃土等施工。(6)其他涉及营业线行车设备稳定的施工。第三章施工计划编制及实施第4条施工单位上报的临近营业线施工计划,应初步判定施工类别,并报集团公司主管部门预审,核定项目类别。属于A类及B类纳入集团公司施工计划的施工,按照营业线施工安

5、全管理及天窗修实施细 则有关规定执行,按皿级施工规定强化安全管理,其月计划、日计划 审查、审批、发布程序与现行月度施工计划公布的施工项目相同。属于 B类不纳入集团公司施工计划的施工以及 C类施工,需编制施工安全监 督计划,并组织实施,实施步骤执行“一表三书”。第5条施工安全监督计划编制1. B类不纳入集团公司施工计划的施工及 C类施工,由施工单位依 据集团公司审查通过的施工方案, 将次月本单位临近营业线施工计划中 不纳入集团公司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项目进行汇总,填报临近营业线 施工安全监督计划表(附表1),经本单位主管部门领导审核盖章后报 集团公司项目管理机构或建设单位审核。2. 经集团公司项目

6、管理机构或建设单位审核同意后, 报相关设备管 理单位审核。3. 经相关设备管理单位、建设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 运输处审批,下达月度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以施工计划附件 形式下发)。4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不需申报施工日计划, 实际施工时 间有变化时,由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提前 2天以电报的形式通知 有关部门、单位。5.未纳入“临近营业线月度施工安全监督计划”的施工项目确需 施工时,按照以上申报程序,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前 7天报运输处,运输 处以电报形式公布。第6条施工安全监督计划的实施及信息反馈1. 施工单位按批准的月度施工安全监督计划, 提前3天向建设单位 (项目管理

7、机构)报送施工开工通知书 (附表2)。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对施工单位、内容、计划进行核对,在 2日内向相关车务、 机务、工务、电务、通信、车辆、水电,以及施工、监理等单位,下发临近营业线施工监护通知书(附表3)2. 工务、电务、通信、水电等设备管理单位接到临近营业线施工 监护通知书后,由主管安全副段长组织相关业务科、安全科对开工项 目的施工组织方案、安全协议、开工报告等进行审核,达不到施工条件 要求的不准开工。达到施工条件的,设备管理单位调度下达临近营业 线施工安全监管指导书(附表4),指派现场监管人员按时到达施工现 场进行监护。车间、工区在没有接到单位调度下达临近营业线施工安 全监管指导

8、书的情况下,不得擅自派人监管或防护。3. 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设置临近营业线施工监护登记簿(附表5),由施工单位负责人主持,相关设备管理单位的现场监管人员必须按 规定于施工开始前40分钟到达施工现场进行签到。监护人员未到达现场或未进行签到,施工单位不得提前擅自开始施工。施工单位作业完成 后,经施工负责人、监管人员共同确认停止施工,并进行离场确认登记 后,方可撤离施工现场。4. 施工单位必须按批准的施工安全监督计划组织实施,相关设备管 理单位、行车组织单位、建设管理机构、集团公司相关业务处、安全监 督检查机构根据此计划进行安全监督、检查。(1)设备管理单位作业人员、工务线路安全检查员、监管人员日

9、常检查时,对辖区范围内临近营业线的各种施工,要认真记录,发现新 开工、无计划施工(包括严重违章施工)作业项目时,要及时与段调度核对,段调度对未下达临近营业线施工监护通知书的施工,立即报 段领导,并及时向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和属地安全监察大队报告。 如发生漏报情况,列有关单位与施工单位同等责任。(2)机务段接到临近营业线施工监护通知书后,对照集团公 司批准的月度施工安全监督计划,运用车间提前编制施工地点、施工项 目、机械作业等信息,按照机车交路,在“机车乘务员出勤指导传达”(由机务段按规定制作,乘务员出乘时携带)中专项提示。列车运行中, 机车乘务员按照标明的施工地点加强瞭望、鸣笛,发现险情立

10、即采取停 车措施。发现有未纳入“机车乘务员出勤指导传达”的施工作业或列车 通过时施工机械未按规定停止作业时,立即使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 报告就近车站,由车站转报列车调度员,调度员按重要信息反馈程序通 知属地安全监察大队进行核实处罚。(3)监理单位接到临近营业线施工监护通知书后,要及时安 排专职监理人员进场,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方案,实施对施工单位保证 营业线行车安全和工程质量的过程控制管理。5. 施工单位每日将施工进度情况向建设单位施工调度和设备管理 单位进行报告,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施工调度收到施工单位的进 度报告后,对施工作业地点改变的(施工地点前后移动超过800米),经核实准确后,每

11、日12时前将次日临近营业线施工地点变更计划,通 过局域网以施工地点变更通知书(附表6),发到相关车务、机务、 工务、电务、通信、车辆、水电、地区安监大队等监管单位,机务段运 用车间据此编制施工地点、施工项目、机械作业等信息,按照机车交路, 在“机车乘务员出勤指导传达”中专项提示。 其他监管单位根据专业监 管需要,据此安排监护人员进行监护,对无计划施工的,按照规定的程序立即反馈。第7条对于临时产生的临近营业线施工,施工单位须提前7天向集 团公司主管部门提报施工计划及施工类别。 计划提报前须经设备管理单 位、施工配合单位会签。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对计划进行审查并编制临时 施工监督计划,运输处以电报形式

12、下达临时监督计划(涉及LKJ数据变化的施工不得少于20天)。第8条临近营业线施工方案审查的强制性规定1临近营业线施工方案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预审, 未按规定程序进 行预审的施工方案集团公司不予审查。2. 施工方案未经集团公司审查通过的,运输处不得安排其施工计 划。3. 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案如需变更,影响施工及营业线行车安全时必 须由集团公司主管部门重新组织审查。4. 施工方案中涉及受力结构的计算,必须经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局 级技术主管部门验算、签认。其中施工单位内审必须经工程局总工程师 组织,并经工程局技术负责人签认。5. 新建跨越营业线大型桥梁等对营业线安全威胁大、工序复杂的施 工项目,应按不同

13、的实施阶段分步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其中防 护棚架(现浇支架)的搭设、拆除必须有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专项施工 方案进行审查。否则,不予对防护方案进行审核。第四章施工安全管理责任第9条临近营业线施工的禁止性规定1. 施工方案未按程序审批通过,未办理营业线施工安全审批的(含 变更施工方案),未纳入施工计划的,禁止施工。2. 施工单位未与铁路设备管理单位签定施工安全协议,禁止施工。3. 各施工项点规定的施工单位负责人不到现场(或未签到),安全 员、技术员、防护人员未到场禁止施工。4. 可能发生施工人员、机具、设备和材料侵入铁路限界、影响供电 设备安全的施工,未采取有效物理隔离措施的,禁止施工;临近

14、营业线 大型机械、临时构筑物、起重设备吊臂旋转、索具断裂未采取可控防倾 倒、旋转、断裂等措施的,或未按规定设置防护设施的,禁止施工。5. 相关施工作业人员未经铁路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新进场的 施工队、施工机械操作人员未经培训和安全教育考试不合格的,禁止施 工。6. 集团公司有关部门、设备管理单位和施工、监理单位检查发现存 在危及营业线安全的问题责令停工的, 施工单位未整改或整改完未经检 查单位确认,禁止复工。7. 凡施工单位未将作业计划提前告知监理、 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 构)及相关设备管理单位安全监管人员未到施工现场的(或未签到的) 禁止施工。8. 施工方案明确要求设置现场和驻站防护的,

15、施工现场必须设立应 急标牌,标明防护车站应急电话、简明应急防护程序,必须配备对讲机、 口笛、信号旗、防护服等相关防护用品,否则禁止施工。9. 对B类不纳入集团公司施工计划的施工项目, 既未纳入月度临近 营业线安全监督计划,也未上报运输处以电报形式公布下发, 禁止施工。10. 施工单位未与设备管理单位进行技术交底,禁止提报施工监督 计划,严禁开工。11. 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安全协议”内容,设置规定的安全防护设施,禁止开工。12. 夜间施工未达到夜间施工条件,禁止施工。13. 无封锁计划的临近营业线的爆破,禁止施工。第10条临近营业线施工责任体系施工单位是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责任的主体。集团公司相关部门按 专业分工,负责牵头建立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联控机制,组织相关单位 加强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和管理,对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负有监管 责任;相关单位必须按职责加强对临近营业线施工的日常安全管理,对 施工安全负主体管理责任。1. 集团公司主管部门职责:建管、运输、工务、电务、机务部门是临近营业线施工的主管或牵 头部门。(1)项目开工前,项目主管或牵头部门召集相关业务处、建设单 位(项目管理机构)、设备管理单位、安监室、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 召开施工方案审查会,对施工项目和影响范围进行界定,审核施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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