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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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妇女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 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国务院卫生行

2、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 7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 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 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 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 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 个婴儿,可增加产假 15 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

3、个月流产的, 享受 15 天产假;怀孕满4 个月流产的,享受 42 天产假。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 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 周岁婴儿的女职工, 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 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 个婴儿每天增加1 小时

4、哺乳时间。第十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 建立女职工卫生室、 孕妇休息室、 哺乳室等设施, 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第十一条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 第七条、 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

5、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一条、 第二条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并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三条、 第四条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5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 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 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 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

6、规定, 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 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 年 7 月 21 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附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3 6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矿山井下作业;(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每小时负重6 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 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 公斤的作业。二、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二)低

7、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三、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 氮氧化物、 一氧化碳、 二硫化碳、 氯、 己内酰胺、 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五)冷水作业

8、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七) 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八) 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四、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 ;(二)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特别意义全总女工部负责同志表示, 特别规定的颁布实施,具有

9、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体现了党和国家关心爱护女职工的一贯政策。 1925 年第二次全国劳动大会通过的经济斗争决议案就对女工的劳动保护做出明确规定,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又制定了一系列保护妇女的政策和法令,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体系。 特别规定的颁布实施更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女职工权益保障工作的高度重视和与时俱进,体现了坚持民生为重、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二、 是体现了对女职工和下一代健康的高度重视。 女职工在肩负着参与国家社会经济建设重任的同时, 还承担着人类繁衍下一代的社会责任。加强对女职工劳动过程中的特殊保护,对于保护女职工及其下一代的健康、保证中华民族的整体素质的提高具有重大的现实

10、意义。三、 是有利于保护和调动女职工的积极性。女职工是工人阶级重要组成部分, 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特别规定的颁布实施,有利于保护女职工的平等就业、职业安全和生命健康,对于进一步激发女职工参与经济建设的积极性、 主动性和创造性, 提高劳动生产率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四、 是有利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贯彻落实特别规定 ,促使企业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既可增强职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又解除了女职工的后顾之忧,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刘明辉教授介绍说, 特别规定第 11 条规定了用人单位防止工作场所性骚扰的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在工作场所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应当”一词表明这是一种强制性规范,用人单位只要违反此项义务,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女职工期盼已久的一项法律制度, 堪称保障女职工人格尊严和工作环境权的一项重大突破,具有深远的意义。一、是填补了国家性骚扰立法的一项空白;二、是有利于实现新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确立的反性骚扰目标 ;三、是这是一项低成本高产出的双赢战略;四、是为地方立法和司法解释予以细化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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