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05280《婚姻与家庭法》串讲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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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考婚姻与家庭法串讲笔记第一章绪论第一节 婚姻家庭与社会一、婚姻家庭的概念、属性和功能(一)婚姻家庭的概念 婚姻家庭是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特定的社会联 系和交往方式。(二)婚姻家庭的属性1. 自然属性2. 初会属性(三)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1. 实现人口再生产的功能2. 组织经济生活的功能3. 文化教育功能二、婚姻家庭制度及其历史类型(一)婚姻家庭制度与经济基础、上层建筑1. 婚姻家庭制度与经济基础2. 婚姻家庭制度与上层建筑(二)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1.原始社会中的群婚制与对偶婚制 2.私有制社会中的一夫一妻制3. 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及其发展方向第二节 婚姻家庭的历史发展

2、一、古代婚姻家庭法概况 (一)中国古代有关婚姻家庭的礼与律1. 奴隶制时代的婚礼、家礼2. 封建时代的户婚律(二)外国古代婚姻家庭法简介1.古代罗马的亲属法2.欧洲中世纪的婚姻家庭法二、近现代婚姻家庭法概况(一)资产阶级国家婚姻家庭法简介1.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法2.英美法系国家的婚姻家庭单行法(二)社会主义国家婚姻家庭法简介1.苏维埃婚姻家庭法2.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婚姻家庭法第三节 新中国的婚姻家庭法制建设一、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和立法概况(一)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及其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的延续(二)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婚姻家庭立法二、解放前革命根据地的婚姻家庭立法(

3、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和婚姻法(二)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地区性的婚姻条例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婚姻家庭立法(一)建国之初的1950 年婚姻法(二)改革开放之初的1980 年婚姻法(三)新世纪之初对婚姻法的修正第二章 我国婚姻家庭法概述第一节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一)婚姻家庭法的名称和涵义二、婚姻家庭的调整对象(一)调整对象的范围(二)调整对象的性质1.人身关系2.财产关系三、婚姻家庭法的主要特征(一)广泛性(二)伦理性(三)强行性第二节 婚姻家庭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一、婚姻家庭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二、婚姻家庭法的渊源(一)宪法和其他法律(二)行政法规(三)地

4、方性法规(四)行政规章(五)司法解释(六)国际条约第三节 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一、婚姻自由原则二、一夫一妻原则三、男女平等原则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五、计划生育原则六、婚姻家庭主体的共同责任七、禁止干涉婚姻自由八、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九、禁止重婚十、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十一、禁止家庭暴力十二、禁止虐待和遗弃第三章 亲属关系原理第一节 概述一、概念亲属是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二、亲属在法律上的分类(一)配偶(二)血亲 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三)姻亲1. 血亲的配偶2. 配偶的血亲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三、亲属关系法律调整的范围第二节 亲系和亲等一、亲系 亲系

5、是亲属间的联络系统。(一)父系亲和母系亲(二)男系亲和女系亲(三)直系亲和旁系亲(四)行辈二、亲等(一)概念亲等 是指亲属的等级,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二)亲等的计算方法第三节 亲属关系的变动和效力一、亲属的变动(一)配偶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二)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三)姻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四)亲属关系的重复二、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第四章 婚姻的成立第一节 概说一、成立及其要件(一)意义婚姻的成立亦称结婚,是婚姻法律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律事实。婚姻的 全部法律效力,都以婚姻的成立为前提。(二)要件1.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2.必备要件和禁止要件3. 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二、结婚制度的沿革 第

6、二节 结婚条件一、结婚的条件(一)合意 结婚合意,系指结婚当事人对婚姻成立的意思表示完全一致。(二)达到法定婚龄男 22 周岁 女 20 周岁二、结婚的禁止条件(一)禁止重婚(二)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禁止结婚的疾病第三节 结婚的程序一、婚约问题(一)婚约的类型和效力二、结婚登记制度(一)申请(二)审查(三)登记三、事实婚姻和补办结婚登记事实婚姻是法律婚姻的对称。它是不符合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的,以 夫妻关系相对待的两性结合。第四节 婚姻的无效和撤销一、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概述二、无效婚姻(一)无效的原因(二)宣告无效婚姻的请求人(三)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三、可撤销婚姻(一)概念因胁迫而结婚的

7、,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 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 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 年内提出。(二)婚姻撤销的请求人受胁迫方本人(三)程序四、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一)对当事人的后果(二)对子女的后果第五章 夫妻关系第一节 概述 一、夫妻关系的性质和内容(一)夫妻关系的性质1. 概念 夫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结合的伴侣。2. 特征(二)夫妻关系的内容 二、夫妻法律地位的历史沿革三、我国婚姻家庭法对夫妻法律地位的原则规定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第二节 夫妻人身关系一、我国

8、法律对夫妻人身关系的规定(一)夫妻姓名权(二)夫妻人身自由权(三)夫妻婚姻住所决定权(四)夫妻计划生育义务二、有关夫妻人身关系的外国立法例(一)夫妻同居义务(二)忠实义务(三)日常家事代理权第三节 夫妻财产关系一、夫妻财产制(一)概念 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二)种类1.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2.普通财产制与非常财产制3. 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统一财产制和联合财 产制4. 我国现行夫妻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二、夫妻间的扶养(一)概念 扶养是指一定亲属间的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法定义务。(二)我国婚姻家庭法有关夫妻扶养义务的规定(P138)(三)违反夫妻间

9、扶养义务的法律后果三、配偶继承权(一)配偶遗产继承权的外国立法例(二)我国的夫妻遗产继承权第六章 亲子关系第一节 概说一、概念和种类亲子关系,即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上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 义务关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和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二、亲子关系法的历史沿革三、亲权(一)概念和特征1. 概念亲权是近现代各国父母子女关系中最重要、最核心的内容。2.特征(P147)(二)亲权的主体1. 亲权人2. 受亲权保护的子女(三)亲权的内容1. 人身照护2. 财产照护(四)亲权的行使与限制1. 亲权行使(1)父母共同亲权原则(2)单独亲权2. 亲权的限制(五)亲权的停止与消灭亲权的停止与消灭不

10、同。前者为亲权暂时停止,具备一定条件时尚可 恢复;后者为亲权本质上的消灭。1.亲权的停止(1)当然停止(2)宣告停止2.亲权的消灭第二节 父母与婚生子女一、概念(一)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为婚生子女。(二)婚生子女的推定 二、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 (一)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二)教育义务(三)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三、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四、亲子继承权第三节 几种特殊类型的亲自关系 一、父母与非婚生子女(一)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在我国非婚 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二)非婚生子女的认领二、继父母和继子女(一)概念继子女,是指夫与前妻或妻

11、与前夫所生的子女。继父母,是指父之后妻或母之后夫。(二)对继父母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认定 实践中一般是根据继父母对继子女在经济上尽了扶养义务(对继子女 给付生活费、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或者生活上尽了扶养教育义务 (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对其生活上照料、帮助,在思想品德、 学业上对继子女关怀、培养)等来认定。(三)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法律地位(四)继父母继子女关系的解除应注意遵行以下的原则: 第一,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因生父或生母与继母 或继父婚姻终止而解除。第二,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可在下列情况下解除 (1)在再婚关系存续期间,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扶养关

12、系, 可根据任何一方的请求及停止扶养的事实(如继子女离开继父或继母 随另一方生父或生母生活)而解除。(2)在再婚关系终止时,无论是因离婚而终止或因生父(或生母) 死亡而终止,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扶养关系均不当然解除。三、父母与人工生育的子女(一)概念和种类1. 概念人工生育子女是根据生物遗传工程理论,采用人工方法取出精子或卵 子,然后用人工方法将精子或受精卵胚胎注入妇女子宫内,使其受孕 所生育的子女。2. 种类(1)同质人工授精(2)异质人工授精(3)代孕母亲(二)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第七章 祖孙和兄弟姐妹关系一、祖孙间的抚养、赡养和遗产继承(一)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

13、义务(二)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义务二、兄弟姐妹间的扶养和遗产继承(一)兄、姐对弟、妹的扶养义务(二)弟、妹对兄、姐的扶养义务(三)兄弟姐妹间的遗产继承权第八章 收养第一节 概说一、概念和法律特征(一)概念收养,是公民(自然人)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己之子女,使本无亲子 关系的当事人间发生法律拟制的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二)法律特征1.收养行为的身份性2.收养关系主体的限定性3. 收养关系的可变性二、收养制度的历史沿革(一)古代法中的收养制度(二)近、现代的收养制度(三)新中国的收养法制建设三、我国收养法的基本原则(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成长的原则(二)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

14、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三)平等自愿的原则(四)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五)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和法规的原则 第二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一、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一)被收养人的条件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二)送养人的条件1.孤儿的监护人2.社会福利机构3.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三)收养人的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 年满30 周岁(四)当事人的收养合意1.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2.收养年满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还应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五)在法定情形下放宽收养条件的特别规定二、收养关系成立的程序(一)收养登记1.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2.收养登记的具体程序(二)收养协议和收养公证 收养协议,是收养关系当事人之间,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订立的,关 于同意成立收养关系的协议。收养公证,是根据收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的要求由公证机关对其订 立的收养协议依法作出的公证证明。三、与收养关系成立相关的其他规定 (一)子女由亲朋代为抚养不适用收养关系 (二)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由超计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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