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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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死亡病例讨论制度(一)定义指为全面梳理诊疗过程、总结和积累诊疗经验、不断提升诊疗服务水平,对医疗机构内死亡病例的死亡原因、死亡诊断、诊疗过程等进行讨论的制度。(二)基本要求L死亡病例讨论原则上应当在患者死亡一周内完成。尸检病例在尸检报告出具后一周内必须再次讨论。2 .死亡病例讨论应当在全科范围内进行,由科主任主持,必要时邀请医疗管理部门和相关科室参加。3 .死亡病例讨论情况应当按照本机构统一制定的模板进行专册记录,由主持人审核并签字。死亡病例讨论结果应当记入病历。4 .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对全部死亡病例进行汇总分析,并提出持续改进意见。(三)具体内容1、凡死亡病例,一般应在死亡后一周内进行讨论,特

2、殊病例,如死因不明、医疗纠纷、意外死亡和刑事案件等死亡病例应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讨论,尸检病例需动员家属做尸检,如家属同意尸检,需保留尸检意愿书签字证明于病例中,待病理报告发出后一周内进行讨论。2、死亡病例讨论会由科主任主持,科室全体医护人员参加,必要时请医务部负责人及院内其他专业医师参加。3、死亡病例讨论由主管医师汇报病情、诊治及抢救经过;由主治医师、医疗组长补充诊治情况,并对死亡原因进行初步分析、死亡诊断及诊治中可能存在的缺陷等,与会人员认真参加分析讨论并发言,总结诊治经验。最后由主持者归纳小结。4、死亡讨论内容包括:诊断、诊治经过,明确诊断是否正确、有无延误诊断或漏诊、处理是否适时和及时、死亡原因、应吸取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5、讨论会要有完整记录,必须记录在死亡讨论记录单上,内容包括:讨论日期、地点、主持人及参加讨论人员姓名、专业技术职称、讨论总结意见等,经治医师根据讨论发言内容进行综合整理,经科主任或主持人审阅签字后,一份入病历存档,另一份存入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本。(四)死亡病例讨论制度实施细则L对每例死亡病例必须进行详细讨论,分析原因、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提高临床诊疗水平。2 .死亡病例讨论必须在患者死亡后一周内完成,尸检病例必须在有尸检报告后一周内进行再次讨论。3 .死亡病例讨论必须由科主任主持,科室内医务人员参加,必要时邀请医疗管理部门和相关科室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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