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监理服务合同通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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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建设监理服务合同通用条款1定义及解释 定义(1)项目是指甲方乙方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并为之建造工程的项目。(2)服务是指乙方根据合同所履行的服务,包括正常的服务,附加的和额外的服务。(3)工程是指为完成项目所实施的永久工程。(4)甲方是指本合同所指的委托乙方的一方以及甲方的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5)乙方是指本合同中所指的,受甲方委托履行服务的一方以及乙方的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6)一方和另一方是指甲方和乙方。第三方是指上下文要求的任何其他当事人或实体。(7)合同是指包括甲方乙方工程建设监理服务合同通用条款以及甲方乙方工程建设监理服务合同专用条款以及附件A(监理服务范

2、围),附件B(甲方提供的职员,设备,设施和其他人员的服务),附件C(报酬和支付),中标函,已正式签订的合同。(8)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的时间段。(9)月是指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10)当地货币是指项目所在国的货币,外币是指任何其它的货币。(11)商定的补偿是指甲方乙方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的根据合同应支付的额外款项。解释(1)本合同中的标题不作为其内容的部分;(2)单数包含复数含义,阳性包含阴性含义。视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3)如果合同中的规定之间产生矛盾,按时间顺序以最后编写的为准。2乙方的权利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甲方授

3、予乙方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分包施工分包单位的否决权;(2)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业主的建议权;(3)工程结构设计和其他专业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4)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供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5)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的主持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

4、业主报告;(6)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完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商取得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发布停,复工令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业主作出书面报告;(7)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8)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业主不支付工程款;(9)监理机

5、构在业主授权下,可对任何第三方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业主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业主批准时,监理机构所作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业主。在监理过程中发现承建商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提出调换有关人员的建议;(10)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业主或第三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业主和第三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其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仲裁机关进行调解和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11)有权制止与处罚

6、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行为;(12)有权仲裁承包商之间有关安全文明施工问题引起的纠纷;(13)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混乱,事故不断的施工承包商,有权暂停拨付工程款或建议中止工程承包合同;(14)遇有危机人身安全的紧急问题,有权指令先行停工,后作研究处理;(15)有权制止造成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的施工。3乙方的责任和义务乙方的责任:(1)承担工程监理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它工程乙方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2)按照与建设单位所签订的合同,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对所监理的工

7、程项目质量负监督与控制责任。(3)乙方要按照工程建设监理大纲的要求制定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并认真实施。(4)乙方必须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理质量管理体系,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合格监理人员。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对监理工作负总则。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都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并且有类似工程的监理业绩。(5)乙方要坚持施工全过程监理,坚持事前检查和过程控制,形成闭式管理。(6)应严格按照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形式,按作业程序及时跟班到位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坚持工程质量必须满足合同的要求,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工程不能验收签字,发现工程质量有问题或有违规规施工行为,有

8、权责令停工或返工,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7)乙方要负责检验进场的材料和设备质量。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严禁使用不合格的产品。(8)乙方在工程建设日常质量管理中应该负责的主要工作是:a)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日志和定期报告制度,监理记录和报告必须如实反映工程质量情况,总监理工程师对填报的内容签字负责;b)审核批准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c)核查设计单位的施工设计文件(包括施工图-一,二级图纸);d)组织施工图的设计交底;e)核查会签设计变更并报建设单位批准;f)协助建设单位进行施工单位的资格审查;g)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基础上,负责工程的工序和工艺验

9、收并签署验收意见,对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进行验收时,应要求建设,设计等单位参加并签署意见;h)组织或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定期进行工程质量状况分析;i)组织或参加工程阶段验收,达标投产检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并提出监理报告;j)配合建设单位组织的质量巡视和国家有关部门组织的质量监督工作;k)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建立工程试验室,抽检和复核承包商上报的试验数据;l)建立健全工程监理档案等。乙方的义务:(1)正常的,附加的和额外的服务a)正常的服务是指附件A中所述的那类服务;b)附加的服务是指通过双方的书面协议另外附加于正常服务的那类服务;c)额外的服务是指那些既不是正常的也不是附加的,但

10、乙方必须履行的服务。(2)认真地尽职和行使职权a)乙方在根据本合同履行其义务时,应运用合理的技能,谨慎而勤奋地工作。b)当服务包括行使权力或履行授权的职责,或当甲方和任何第三方签订的合同条款需要时,乙方应:根据合同进行工作,如果未在附件A中对该权力和职责的详细规定加以说明,则这些详细规定必须是乙方可以接受的;如果甲方授权,可在甲方和第三方之间公正地证明,决定或行使自己的处理权。但不作为仲裁人而是根据自己的职能和判断,作为一名独立的专业人员进行工作;如果甲方授权,可变更任何第三方的义务。但对于可能对费用或质量或时间有重大影响的任何变更,须从甲方处得到事先批准(除非发生任何紧急情况,此时乙方应尽可

11、能快地通知甲方);乙方的任何成员不得与第三方有任何直接的经济合作关系。(3)甲方的财产:任何由甲方提供或支付的供乙方使用的物品都属于甲方的财产,并在实际执行时应如此标明,当服务完成或终止时,乙方应将履行服务中使用的设备,设施及未使用的物品的库存清单提交给甲方,并按甲方的指示移交此类物品。4甲方的权利甲方享有以下权利:(1)甲方有选定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总承包单位,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签订权;(2)甲方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3)乙方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甲方主同意;(4)甲方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

12、内的专项报告;(5)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不称职和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5甲方的义务(1)资料:为了不耽搁服务,甲方应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免费向乙方提供它能够获得的并与服务有关的一切资料。(2)决定:为了不耽搁服务,甲方应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就乙方书面形式提交给他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3)协助:甲方应尽一切力量对乙方和它的职员以及它的下属,按照具体情况提供如下协助:a)提供居住,工作所需的条件;b)提供服务所需要的工作条件;c)服务所需物品的运输;d)发生意外事件时人员的遣返;e)提供与其它单位相联系的渠道,以便乙方收集他要获取的信息。(4)设备和设施:甲方应为服务之目的,向乙方提供附件B中所

13、规定的设备,设施,服务人员。(5)甲方的职员:在与乙方协商后,甲方应按照附件B的规定,自费从其职员中为乙方提供职员。凡涉及到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乙方处接受指示。(6)其他人员的服务:甲方应按照附件B说明,自费安排其他服务人员服务。乙方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或他们的行为负责。6职员(1)职员的提供:由乙方派往项目所在地工作的职员健康条件应能适应他们的工作,同时所有职员要取得相应的资格并应得到甲方的认可。(2)代表:为了执行本合同,甲方指定(或指定委托人)专人为其代表,乙方指定总监理师为其代表。如果甲方要求的话,乙方应指定一人与项目所在地的甲方代表建立联络关系。(3)监理职员的

14、更换:如果有必要更换任何人员,则负责任命的一方应立即安排,代之以一位具有同等能力的人员。此类更换的费用应由负责任命的一方承担,除非此类更换是由另一方提出的。a)此要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且申述更换理由。b)如果渎职或不能圆满地执行任务不能作为理由成立的话,则提出要求的一方应承担更换费用。7责任和保险双方之间的责任(1)乙方的责任:如果确认乙方违反了通用条款第三节3。1条,则他应对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事宜负责向甲方赔偿。(2)甲方的责任:如果确认甲方违反了他对乙方的义务的责任,则甲方应负责向乙方赔偿。(3)赔偿:如果认为任何一方对另一方负有责任时,则应仅在下列条件下支付赔偿:a)此类赔偿应限于

15、由此违约所造成的可合理预见到的损失或损害的数额,而不是其它;b)在任何情况下,此类赔偿的数额应限本通用条款规定的数额;c)乙方不为不包括在其服务范围内的或乙方的书面意见内的由于甲方,设计单位,承包商的任何行为造成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d)如果认为任一方与第三方共同对另一方负有责任时,负有责任的任一方所支付的赔偿比例应限于由于其违约所应负责的那部分比例。责任的期限:除非在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相应时间段终止之前或法律可能规定的更早日期之前,正式向甲方或乙方提出索赔,否则无论是甲方还是乙方均不应对由任何事件所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赔偿的限额和保障(1)赔偿的限额: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赔偿的最大数额应限于专用条款中规定的数额。此限额不影响本合同另外规定的任何商定的补偿。如果可能另外支付的赔偿总计超过应支付的最大数额,则每一方均应同意放弃对另一方的一切索赔要求。如果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要求,而这要求不能确立的话,则提出索赔应完全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的对方的各种费用。(2)例外:故意违约或粗心引起的渎职;与履行合同义务无关的事宜。8合同的生效、开始、完成、变更及终止(1)合同生效:从完成正式合同所需的最后签字之日,合同生效时间以日期较晚者为准。(2)开始和完成:在本合同专用条件所规定的时间或期限必须开始和完成,但另有双方书面协议的延期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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