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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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保障权益近年来,借助民事诉讼途径侵犯案外第三人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部分当事人甚至通过 恶意诉讼的形式攫取非法利益。越秀法院易超前法官介绍,此种现象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尤为 严重,比如当事人之间恶意伪造虚假债务,经过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后,转移财产,以逃 避对第三人的合法债务。为应对此种情况的发生,合法保障第三人的权益,我国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引入了第三 人撤销之诉制度,该法规定: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 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

2、、裁定、调解书的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 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对于该条的适用,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第三人应举证证明第三人未参加诉讼是客观原 因造成,而不是其自身原因引起。若系因其本人原因未参加诉讼,依法不能提起撤销之诉。 二是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了第三人民事权益,即二者之 间存在因果关系。三是第三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损害其民事权益六个月 内向法院起诉,超过六个月期限,法院不予受理。四是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法院为作出生 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既可能是一审法院,也可能是

3、二审法院。从一则案例浅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理解适用【案例】2011年6月20日,马某委托何某和王某为自己介绍地基开发房屋,居间报酬 60万元,居间成功后,何某购买马某在该地基开发的小区房屋两套,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 同。该合同签订时,马某用应向何某支付的居间费用60万元冲抵两套房款。2012年4月, 小区工程竣工后,何某要求马某交付房屋,马某推托未给。后何某发现该房屋一房二卖,遂 向法院起诉,请求马某履行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若马某拒不履行,判令马某返还何某 为购房冲抵的居间报酬60万元。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其中有一项内容为终止何某、马某双方签订的介绍建房分 红协议书。在原审案件结束后,第

4、三人王某申请撤销民事调解书第四项内容,即:终止原被告双方 签订的介绍分红协议书;并赔偿因何某终止介绍建房分红协议给申请人王某造成的居间报酬 40万元、居间费用2万元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创设和完善了一些新的规定,其中基层法院经 常接触到的有第三人撤销之诉等,笔者通过一则案例浅谈对民诉法中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 理解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民诉法修订过程中新增加的内容。近年来,在我国民事诉讼的司法 实践中,当事人通过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等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在调 解案件中,一些当事人利用调解进行诉讼欺诈,损害案外人的现象尤其突出。根据修改前民 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受

5、到侵害的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实行救济,主要是依靠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零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 的解释(以下简称审监程序司法解释)第五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执行异议制度以及案 外人申请再审制度。为了更加有力地打击虚假诉讼,保护案外人合法权益,为权利受到侵害 的案外人提供救济途径,新民事诉讼法在第五十六条第三款中增加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 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 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 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

6、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 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 诉讼请求。那么上面所提到的这三种制度被称为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它们有什么区别呢,执行异 议制度程序,从字面理解,案件必须进入到执行阶段,如果当事人没有申请执行,案件没有 进入到执行程序,第三人利益可能因为案件不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而无救济程序;案外人申请 再审制度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同为案外人为保护自身目的,案件的侧重点不同,再审旨在 全面推翻原判决的效力,审判人员需要对原案件重新作出相应的裁判,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则 上仅为撤销前诉裁判对第三人不利的部分,法院不宜在撤销之诉中重新对原判决争议事

7、项作 出裁判。回到上述案例,王某申请撤销民事调解书第四项内容的诉讼,对于此类案件如何处理, 这就是如何理解和适用民诉法第56条三款的问题,笔者认为需要从以下几部分来处理:从主体上看:56条三款规定的第三人的范围,指的是除参加原审诉讼第三人之外的所 有人,从这条来看司法实践中应该包括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王某认为他与何某同为马某 寻找地基,两人应该属于合伙关系,法院受理了何某与马某居间合同纠纷,实际上是侵害了 他获得报酬的权利,因此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对当事人如何称谓呢,因为民诉法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程序没有做出 明文规定,仅在处理结果方式上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对此,理论界持有两种不同观点,

8、第一 种认为:由于撤销之诉是新诉,故应将撤销之诉的提出人称为原告,以原诉原、被告为被告。 笔者认为,如称为原告、被告,遇到的问题是应否对新诉的双方当事人赋予上诉权,如果不 服上诉的是否可以申请再审。从这一角度推导出去,撤销之诉将被运用得非常复杂。第二种 认为:第三人撤销之诉比照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的有关程序处理,第三人称谓应为申请人, 原审案件中当事人为被申请人。根据现在主流观点以及最高院奚晓明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理解与适用均认为第三人撤销之诉在法律无明文规定时应当参照当事人申请 再审案件的有关程序性规定,也就是说第三人称谓申请人,原生效案件当事人为被申请人。从管辖上看:第三人撤销之

9、诉是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不服而提起的非 常规救济程序,故应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管辖。若需要撤销的 是一审法院的裁判,则由一审法院受理。若要撤销的是二审法院的裁判,则由二审法院受理。 而王某提出的撤销之诉,原审案件由一审法院审理,因此属于基层一审法院管辖。第三人撤销之诉提起的期限:依新民诉法规定,第三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 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审查与受理:针对第三人王某提出的撤销之诉申请,应当先进行审查。 考虑到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普通民事诉讼的区别,特别是第三人的主张在于撤销已经生效的法 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10、内容,此请求关系到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和社会关系的稳定性以及 法院的审判权威,在审查其申请时,要进行相应的实体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相应的调查取 证。审查的期限可以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关于再审审查三个月期限的规 定。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本条规定的撤销之诉条件的,应当裁定受理。对于不符合本条规 定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审理程序: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按照何种程序审查,在民事诉讼法修改时有过讨论,但 没有规定,具体执行还需要最高法院制定司法解释。而根据再审之诉讼程序准用关于各该审 级诉讼程序之规定,参考最高院关于民诉法的理解与适用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 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也

11、就是说按照再审程序审理,经过审理后作出相应的裁 判。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判决效力:新民诉法仅规定第三人撤销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诉讼请 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撤销原判决、裁定或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而 且从司法实践中我国明确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判决效力在于撤销原裁判、调解书中对第三 人不利的部分,其余的部分则仍然具有法律效力。新民诉法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构成与适用摘要:第三人撤销之诉是2012年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后设立的制度,但由于条文 规定较为简单,且没有就相关制度进行配套完善,有可能为制度运行造成一些困难。本文在 阐述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理论依据后,就第三人撤销诉之诉制度的构成从主体

12、、客体、程序性 问题三方面展开论述并对其适用提出浅显的观点。关键词: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构成、法律适用为了有效防止虚假诉讼,并从程序上拓宽对案外人合法权益的救济渠道,2012年我国 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新增加了第三款规定“前两 款规定之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 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 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 的,驳回诉讼

13、请求”。至此,我国立法中正式确立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的诉讼制度。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主要汲取了法国民诉法和台湾地区“民诉法”的相关立法经 验,但在我国立法“宜疏不宜细”的思想指导下,该制度的规定也十分简陋,在更详尽的司 法解释出来之前难以操作。尽管学术界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理论仍然存在诸多分歧,但从实 务的角度出发加强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研究,更好的理解、阐述和执行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 是我国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当务之急。本文试图从建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价值与理论基础 出发,阐述其制度构成,分析立法中可能存在的不足以供学界讨论,实现抛砖引玉的效果。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法目的与理论基础当前我国社会处

14、于矛盾多发的转型时期,在民诉实务上体现为民事诉讼案件数量激增, 诉讼当事人通过恶意诉讼、虚假诉讼意情况愈演愈烈。然而,享有合法权益的案外第三人却 受司法机关被“骗取”的生效判决效力扩张的影响,合法权益被恶意当事人所侵害。为了遏 制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的发生,同时也为未能参加诉讼而没有获得程序保障、却可能受到判 决既判力扩张效果拘束的第三人提供救济途径。我国设立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使第三 人能够通过该制度撤销他人进行诉讼所形成的错误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实现权利的救 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理依据主要有三点:(1)对判决效力扩张负面影响的矫正;(2)对当 事人主义缺陷的弥补;(3)对第三人权利

15、保障制度的完善。首先,是判决效力突破相对性进 而对第三人产生实际约束力可能造成对第三人不利的风险,为防止这种风险最终转化为实际 损害必须事先加以矫正。判决效力本身只应当约束诉讼当事人双方,而不应当扩及是第三人, 然而法律根据一定的利益考量规定了判决效力相对性的例外,此时判决效力会及于涉诉双方 以外的第三人。由于判决具有形成力,即判决生效后会对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效力产生直 接影响,而这种对世性效力带来的法律效果并不总是与立法目的相一致。因此,在赋予诉讼 当事人更多的可期待的诉讼利益同时,也应当赋予第三人等量的防御性或救济性权利,以保 证两端的权利义务大体相等。此外,我国整体上来说采用的是大陆法

16、系的民事诉讼制度,尽管大陆法系民事诉讼制度 有法院职权主义的传统,但是诉讼模式采取当事人主义现在已经成为全世界的主流和趋势, 这一点在我国也不例外。然而,尽管当事人主义拥有诸多优点,但其同样存在一些不尽如人 意的缺陷。作为当事人主义模式核心之一的处分权主义对第三人合法利益的最大潜在危险在 于起诉的时间、内容、标的、请求及被告均由原告决定,广泛自主的诉讼权利若被滥用,可 能会为当事人故意隐瞒事实通谋诈骗案外第三人提供便利。而另一核心辩论主义同样可能因 为虚假的自认而避开对方当事人本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同时也混淆法官的案件真正事实的判 断,从而诱使法官作出与事实不符的错误裁决,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最后,根据程序保障理论,完善的程序保障机制即是法院判决正当性的来源之一,也是 一人承受判决效力的前提。未能收到周全的程序保障,甚至因为种种原因完全被完全被排除 在审判程序之外而要承受判决不利后果的扩及是缺乏逻辑正当性基础的。为解决判决效力在 特定情况下向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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