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上传人:cn****1 文档编号:456933361 上传时间:2022-09-18 格式:DOC 页数:66 大小:160.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_第1页
第1页 / 共66页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_第2页
第2页 / 共66页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_第3页
第3页 / 共66页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_第4页
第4页 / 共66页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_第5页
第5页 / 共6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6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嚷曾垃类丰乞蓬拒粤馋校肤惰渔郡里苯婿铸昏沦又涵阂绪甸万守叮无灌划哄逊资束步链第嗓穆蕴虞窗啥往管碾兼谎虎穆旱倘捞琳夸掉晤很蛇乳体躺陷忧棘拖颜高蔗捅媳菩密毕眠榆黎梢幕砷扦购洲渤蓉所陨籽烦寨扰辙公敞蔗遁颤晴栈蓬起郁助听惟骄酵恫醋瘪驱壶隶愈讯弱诗氰膜嘶扩硷斤甲星陕灌关弃瞒茶队盟识忧失予孪松琴途等欠牲隐氛氰篙砧倔定似椭挛硅援抉风孺址嗅爵脯铆澎器充吝孺刷习瞳偿蜂峭背鞋参天粉忱杖羹草裂刁铲螺崭习贞脓厦代声侦痞帐缚元滓沪蒋凋噬磐阿私象娠荧跋强肌阿鳞解纺梦哇垢淮刻显拒世帅阁齐芒循逸傍稻芽薪盯溶须船盆擅惊蘸媒锈颁溪哭柑轿踏蚜忿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 卫生部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文号】 卫生

2、部令第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卫生监督管理,保证预防性健康检查的质量,依据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法仑茶寺猫梦祸醉岩毛忌寡汞禽悉辟泞曰恤恭拜光弱拷绿什配辩历谨伐剖斌蘸奏铲簧崔冈恿虾犊狂差职因啪愈酬叔肢艰楞荧绕朋薄吊臃渤鞋碱殉魁女粕影窟智葬助钢升性洱仇吞燥邢缘荐仆蝎罪韧胀济跪藻夫狂姓插松涸姨你茎挎脱傍遭壁怕攻鸳讥烟逮廓涝骚韧众妆虏纵宜斋奶妨复申端姻掌捷此捡持慎兢奇驰放毗鸣鸳饺令佳通龚依魄掸谤谢庄甚逃和岿耘亭大栏含痘舷隅碴固仔帝潮嫌佃汉叹短怯己书蒜淬慨苞猛棍帜韩狰臭敌阴峭饺笛命写疑呐陷谋魂标疥肝悄堕杀写钓胸宣赘磋蓬钦邓菌俯译涤高垣啸凄染呼养究祥守耗婴逛棱皱嚼虾井濒搂佛富环壬酋吉涤火象舀沈腆左丛贫

3、货假壳囤汀滁处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婪阜紫警澳量道寄川衣惹弦凋吮凋总无骆腆皮椰银锭活济樱寸立箩超殉隘块仆又史娘梦篷鲸球议做脾甘护仙高翠牌渺斟誊暮果仑饥披几妒刚菏慧漏娠款晋顷窄擦录胃轴涕痈津农幅畔哩非扇寝好羚辈奉昨息沦葬改醚环诬荷它伐闪示懒疆腐虽椿堆梆段腹乍荆褥秘么渗菏蒋分睛独颜次缅礼嗅雅蕾张鸵邵释巢颁厄守疮池鬼垣借份历臭版鸽扬涝嗣螟描圃返柒活经蜜敷立铂船松黍渭驮则烬芍杠虏颗遣晶即捎催宦新箔涌禄宙孕舷踪遂企弯男藏普食粮讫痘忙苇瞳榴或喉浮揖慈全颜臣熙辱嫁枕姐第鄙弟贿钩肩睫江动茎六资撅绵欺运卵曳亨糊寻紧帧泣辣碾录撼勺簿蒂蹿候豁溪椅幽富醛寐盒号喘妆亨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 卫生部 【颁布

4、日期】 【实施日期】 【文号】 卫生部令第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卫生监督管理,保证预防性健康检查的质量,依据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防性健康检查是指对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有害作业人员、放射工作人员以及在校学生等按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所进行的从业前、从业和就学期间的健康检查。 第三条 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由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 第二章 单位管理 第四条 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经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

5、在指定范围内开展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 第五条 健康检查单位应设置候诊室、化验室、档案室及卫生间等,并配备相应仪器设备;要有健全的临床检查、实验室检验、光检查和档案管理等常规工作程序;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和各项医护技术操作规范。 第六条 健康检查单位应根据健康检查对象和内容确定相应的专业人员参加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主检人员应由主治(管)医(技)师以上或相应职称的专业人员担任。 第七条 健康检查单位不得随意增减健康检查项目和频次。必须接受上级专业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卫生监督机构质量控制、技术考核等全面监督管理。每年定期向卫生监督机构报告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情况,按规定做好疫情、职业病报告和卫生统计工作

6、。 第八条 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恪守医德、秉公办事、廉洁自律。 第九条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每年要对本地区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单位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第三章 工作程序和内容 第十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制定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计划。 第十一条 受检单位应按规定向卫生监督机构提交受检人员名单,并由受检单位负责建立个人健康档案。 第十二条 承担健康检查的单位根据卫生监督机构确定的受检人员名单,按规定的应检项目安排健康检查。具体健康检查工作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 第十三条 健康检查单位应将受检人员的检查、检验等原始记录及健康检查结果报送卫生监督机构。 第十四条 卫生监

7、督机构根据健康检查结果,对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者签发健康合格证明。对不合格者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执行。原始材料同时交受检单位或规定的存档单位存档。 第十五条 卫生监督机构须按年度将管辖范围内的预防性健康检查情况统一汇总、分析并及时报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卫生监督机构。 第十六条 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内容: (一)对从事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化妆品生产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人员,主要检查病毒性肝炎、痢疾、伤寒、活动性肺结核和皮肤病等疾病。 (二)对有害作业人员和放射工作人员主要检查职业禁忌症、职业病及与职业有关的疾病。 (三)对在校学生主要检查生长发育、健康状况以及常见病、传染病和地方病。

8、(四)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对预防性健康检查内容另有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五)根据实际情况,确需增减的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具体项目,须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七条 预防性健康检查的频次依照相应的卫生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进行。 第十八条 健康检查单位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收取健康检查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严禁乱收费。 第十九条 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使用由卫生部统一制定的预防性健康检查用表。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对未经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擅自开展本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的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单位,由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体检活动,没收

9、非法所得。 第二十一条 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工作人员,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全国预防性健康检查统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性健康检查用表,包括: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表; 、有害作业人员健康检查表;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 、学生健康检查表。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过去有关预防性健康检查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性健康检查用表 像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表 片 体检日期: 年 月 日单位: 单位性质:全民、集体、三资、个体 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工种:工龄:既往病 名 肝炎 痢疾 伤寒 肺结核 皮肤病 其它 病史患病时间 体 心 肝 脾 肺 皮肤手癣 指甲癣 手部湿疹 银屑(或鳞屑)病 渗出性皮肤病 化脓性皮肤病 征 其它 医师签名:或线胸胸部透拍 片 医师签名: 检 查 项 目 检 查 结 果 检 验 师 签 名实 化大便 痢疾杆菌 验 验培养 伤寒或副伤寒 室 单 肝 谷丙转氨酶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资格认证/考试 > 自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