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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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建议1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1.1 土地权属争议历史问题多,争议时间长,难点集中,焦点突出, 调查取证和处理难。经历土地改革、计划经济等历史时期,土地权属争议的主体、内 容和形式日益多样化、复杂化。土地权属争议多数属于历史遗留、久 拖未决的“疑难杂症”,证据收集难度大,特别是原始资料不完整甚 至缺失,保存下来的一些证据由于当时条件限制,也难以保证真实性。 而且土地权属争议往往涉及利益较大,当事人常常会把调处人员视为 对立面,甚至伪造证据使调查取证和处理工作难上加难。1.2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组织机构不健全,人员素质有待提高,经 费无保障。目前该项工作主要

2、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地籍管理部门的工作人 员兼任,没有专门的工作机构,由于人员流动性较大,工作量大,工 作质量难以保证。在办案经费上,土地权属争议调处不收费,所有办 案开支均由国土部门支付,遇到不服处理决定再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 政诉讼的,国土部门还要代表政府出庭应诉,必要时还要聘请专业律 师处理涉诉案件,增加了行政成本。1.3 土地确权登记的法律法规层级较低,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缺乏法律 依据。目前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在程序上主要依据土地权属争议调 查处理办法,土地确权主要依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 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主要依据关于加强农村 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其没有对宅基地纠纷

3、的解决提出具体措施。上 述法律法规难以涵盖实际发生的复杂的土地权属争议情况,致使适用 法律困难。2 土地权属争议产生的原因2.1农村土地政策变化导致的历史遗留问题引起争议。我国土地制度在新中国成立后经历了几个时期的变迁,在农村, 土地政策经历了以实现“耕者有其田”为目标的土地改革时期,建立 了农民土地所有制。上世纪50年代中期,经过初级社、高级社,形 成了农村土地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土地所有制。在合 作化时期,由于受“共产风”、“平调风”的影响,人民公社体制调整,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被打乱,遗留下来的权属未定,地界无 明显标志,权利主体不明确等问题,引起土地权属争议。2.2

4、法律法规对不同时段的情况区别处理,有关人员掌握困难,工作 偏差引起争议。从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 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以及土地管理法的多次修改,到1995 年发布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中央颁布的关于 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对不同时段的情况区别处理,使有 关人员对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理解和掌握程度不同,因工作偏差引起争议。2.3 土地登记法律规定不统一,部门之间难以协调产生争议。土地管理法、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草原法、渔 业法、海洋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规定了国土、林业、农业、 房产等相关部门分别对土地、林地、水面、滩涂、草原等进行登记发

5、证,影响了土地登记制度的统一性和权威性。2.4对以调解为主的原则把握不准,地方保护和本位主义严重,影响 调处工作进度。如在进行国有农场土地与农村集体土地争议调处过程中,少数干 部缺乏大局意识,只顾地方局部利益,助长了某些违法侵权行为发生, 使得国有农场与农村集体之间关系紧张、矛盾激化,旧的权属争议没 有得到解决,又引发新的争议。2.5 土地价值逐年显现,由于征地等使土地权属争议显化。随着我国城市建设步伐加快、新增建设用地向集体土地不断扩展, 土地价值日益显现。集体土地所有者依法维权意识也逐渐增强,纷纷 要求用地单位对历史上无偿占用的土地进行经济补偿。对利益的要求 直接转化为对权利的要求,从而引

6、发土地权属争议。2.6 土地登记不规范,地籍信息管理等基础工作薄弱。早期的土地登记,尤其是初始土地登记边办理、边摸索、边总结, 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有的比较粗放,存在着不规范、不完善,甚至错 漏等问题。土地无偿划拨时期,用地审批多头管理,无偿占用,少征 多用现象非常严重。土地开发、五荒拍卖不规范。地籍信息不统一、不完整,难以满足日常工作需要。3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建议3.1完善土地确权及争议调处的相关法律法规。目前,土地权属争议调处主要以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为依据,但这两项规定是部 门的规范性文件,法律层级较低。行政许可法、物权法颁布实 施后,推进两项规定立

7、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已显现出来,建议结合近 几年土地权属争议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尽快出台新的确定土地 所有权和使用权办法,上升为部门规章、甚至国家法规,以提高解 决土地纠纷依据的法律效力层级。针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纠纷频出的现状,制定农村 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专项政策、程序和操作办法,完善农村集体土地产 权制度,明确权利人权利。另外,建设全国土地权属争议典型案件数 据库,广泛收集各地典型案例,供网上查阅、交流和借鉴。3.2健全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构队伍。成立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机 构,建立土地权属争议调处专业队伍。同时建立责任制,设立专人专 项负责。明确土地权属争议的受理范围和管辖责任,在

8、规定的办案期限内 完成调解工作、下达处理决定。研究建立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师制度,提高土地权属争议调处规范化 水平。与人事部门一起,研究设立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师职称,组织资 格考试,编制教材,培训土地权属争议调处人员,规范调处工作行为。3.3加强培训教育,提高专业素质。加大业务培训工作力度,定期举办业务培训班,讲解分析案例, 交流案件受理和查处经验等;特别是加强新出台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的培训。不断加强调处实务学习和实践锻炼,研究调处工作方法和技 巧,提高协调能力。同时,实行人才引入机制,充实调处队伍,为建 立长效机制打好人才基础。3.4强化沟通协调,创造良好工作氛围。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是一项跨部门、跨系统、涉及多行业的工作, 涉及国土、民政、规划、农业、林业、水产,甚至信访、公安、司法、 监察等部门,要加强部门协调和沟通,做好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 衔接,保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结果的权威性。3.5建立健全规范的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管理体系。建立调处工作激励机制和制定专人负责制度、定期会商制度、限 时办结制度、责任追究制度。抓好土地权属争议的应急机制建设,把 调处工作列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进行部署,抓紧制定应急处理预案,提 高应对和处理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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