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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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中选甘肃药品采购协议(合同编号:(统筹区医疗保障部门)(统筹区辖区内各定点医疗机构)丙方:丁方:(中选甘肃药品生产企业指定的配送企业)(中选甘肃药品生产企业)药品通用名:成或部分品规未完成约定采购量,则自动延长有效期,直至完成约定采购量。)按照国务院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的部署要求,根据国家医保局等9 部门印发的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 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的实施意见(医保发201956 号)、 甘肃省医保局等 10 部门印发的甘肃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 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甘医保发 2019 号)、甘肃省医 疗保障局关于国家组织药品

2、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医保配套措施的意 见(甘医发2019 号),为切实保证药品质量和供应,压缩不 合理药价,减少企业交易成本,净化流通环境,促进甘肃医药卫生事 业健康发展。甲、乙、丙、丁四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 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及联采办发布的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文 件及中选结果和相关文件规定,现甲、乙、丙、丁四方在平等、自 愿、诚信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一、四方关系(一)四方协议:是指甲(统筹区医疗保障部门)、乙(统筹区 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丙(中选甘肃药品生产企业委托的配送企业)、 丁(中选甘肃药品

3、生产企业),四方按照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 和使用要求签订的协议。(二)乙、丙、丁应各自根据药品购销需要,自行签订相关协议, 明确相应责任和义务,保障带量采购和使用药品质量和及时供应。二、采购周期依照甘肃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 案(甘医保发2019号)的要求,本次集中采购中选企业为2 家以内的,以结果执行日起12个月为一个采购周期,中选企业为3 家的,采购周期为24个月,视实际情况可延长12个月。若在采购周 期内提前完成约定采购量的,超过部分中选企业应按中选价格进行供 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三、约定事项本协议主要约束医保基金预付政策、约定采

4、购量、30天药款结 算。其他与药品采购、使用、支付、质量、供应等有关事项以相关法 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为准,本协议终止不影响采购周期内外已发生业务 往来的执行。(一)医保基金预付1. 甲方应根据乙方约定的采购品种、采购数量及中选价格测算 带量采购预付金额。在四方协议签署后10 个工作日之内,统筹区按 照不低于约定采购量采购金额的 30%提前预付给乙方,共分2次完成 约定采购量药款预付,采购周期结束后进行清算。2. 为了确保中选药品带量采购政策落实到位,甲方、乙方对药 品采购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只能用于药品采购基金预付、结算、 回款、清算以及向丙方支付药款等,不得用于其他用途。3. 乙方完成约定

5、采购量后,甲方应结合实际采购量继续予以预 付,并监督乙方继续保证及时回款。在协议供货末期或约定采购量完 成或财务年度结束,双方进行预付款清算,清算期内甲方应按清算额, 一次性返还所欠甲方的专项药款预付额,并重新接受下一协议期或年 度的药款预付金,周而复始。二)约定采购量及使用1. 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政策, 应优先采购使用中选甘肃药品,严格执行中选价格,并确保完成约定 采购量。2. 约定采购量之外的剩余用量,乙方可根据临床需求采购同品 种价格适宜的非中选药品。3. 乙方不得以费用控制、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要求、药事 委员会审定以及配送企业开户为由影响中选药品的采购

6、与使用,尤其 是中选结果执行前未在我省挂网销售的中选药品的合理使用和供应 保障。(三)药款30天结算1. 乙方是药款结算的第一责任人,应与丙方及时结算药款,从收 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超过30天。乙方在完成约定采购量后,若继续 按原价格采购应继续保证30天回款。2. 甲方通过中选药品结算和监测系统监督乙方完成约定采购 量、使用中选药品及结算情况。对不按规定采购、使用、结算药品的 医疗机构和违反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诚信管理办法的医疗机构, 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和记不良记录等处罚,性质严重者在医保总额指 标、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医保定点资格、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 核等中予以惩戒或暂停结算。四、供货及配送

7、服务(一)丙方为乙方在甘肃省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配送企业,配送 中选药品的规格和价格应与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后供应品种 清单中的药品规格和价格一致。丙、丁双方交付中选药品的规格包装 应与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规格包装相一致。丙方确保其每 次交付给乙方的药品,其剩余有效期符合如下条件:1有效期为一年的,剩余有效期至少为九个月;2. 有效期为一年半至两年的,剩余有效期至少为十二个月;3. 有效期超过二年的,剩余有效期至少为十五个月。如遇特殊情况,乙、丙、丁三方可另行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约定 剩余有效期的长短。在中选药品发生货源紧张的状况下,丁方应优先 满足本协议的需求,避免脱销。(二)丙、丁

8、双方保证中选药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 法及国家各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颁布的法规规章及货物运输要求。 丙方保证以符合GSP规范及中选药品特性的物流配送方式进行运输, 并保证就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货品灭失、及因包装或运输不善等原因导 致货品损坏或变质等承担全部责任,交付冷藏药品的,应按照中选药 品的实际需要提供冷藏保温储存设备。并应对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三)乙方发送的一般订单,丙方应在发送当日响应,并在订单 发送时间起72小时内完成配送;紧急订单,应在订单发送时间起48 小时内响应并完成配送。(四)交货验收时乙方有权要求丙方提供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证 件、材料、票据等书面文件。乙方

9、认为有必要的,有权要求丙方就药 品供货渠道的合法性进行进一步的说明或提供有效的书面证明材料。 若丙方向乙方提供非法渠道来源的药品,乙方有权终止与丙方合作, 丙方应向乙方承担药品价值双倍的赔偿责任。同时,乙方保留依据现 行法律法规追究其他责任的权利。(五)乙、丙双方中选药品交付时,丙方应货票同行,乙方收到 丙方供货的中选药品时,应当场清点产品的外包装是否完好牢固,丙 方应派人协助乙方验收。乙方在接收产品时,发现短少、破损、污染、 异形等情形,或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有权拒绝接收, 丙方应及时更换。(六)丙方严格按照省医改办等8部门印发的甘肃省公立医疗 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试

10、行)的通知要求执行“两票 制”政策,并作为药品经营企业为乙方按时、足量供应合格药品,保 证药品进货渠道及流通过程符合“两票制”的规定。(七)丙方应保证乙方在使用中选药品时,不会损害任何第三方 的权益,也不会受到任何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保护 期的起诉,否则应由丙方自行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八)丁方应及时供应中选药品,建立落实药品生产企业停产报 告制度,并及时向医保部门和药监部门报告停产信息。五、相关违约责任(一)甲方应确保医保基金按要求及时预付至乙方,乙方作为药 款结算第一责任人,若未及时结算药款,甲、乙双方应承担违约责任。(二)若乙方在甲方预付到位的情况下,丙方无违约行为且

11、乙方 对所供应的药品确认验收完毕,未按要求及时结算药款,乙方应承担 相应的违约责任。六、不可抗力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疫情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 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响协议的 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 即电报、传真通知对方,并应在15日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协议 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 此项证明文件应有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照对履行协 议影响的程度,由各方协商是否解除协议履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协 议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协议。七、争议解决及协议终止(一)因协议引起的或与

12、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四方当事人 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任何一 方当事人均可依照有关法律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二)如果丙方破产或丧失履行能力,乙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 通知的方式,提出终止协议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该终止协议的行 为将不损害或影响乙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 权利。(三)协议终止前约定履行但尚未履行的部分,除法律法规有明 确规定不能继续履行的,甲、乙、丙、丁四方应继续履行至结束。八、协议修改与补充(一)本协议的条款为基础条款,各统筹区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 修改或使用本协议,甲、乙、丙、丁四方可根据需要就本协议未尽事 宜另行签订

13、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 律效力。(二)如协议约定的采购数量不能满足临床用药需要,乙方可按 中选价格继续增加采购数量,在采购周期内约定采购量之外不需另行 签订补充协议,但需继续按文件规定进行基金预付和30天药款回款。九、其他(一)适用法律:本协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 和规章进行解释。(二)协议生效:通过采购平台签订四方协议,经甲、乙、丙、 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三)本协议未尽事宜,四方应友好协商,经四方书面同意可以 对协议条款进行补充或修改,根据需要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协 议的附件,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 丁四方各执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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