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厂和变电所一般消防措施和灭火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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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电厂和变电所一般消防措施和灭火规则发电厂和变电所一般消防措施和灭火规则4.0.1 一般消防措施。 4.0.1.1 电力生产企业必须按国家、部或本企业颁发、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程、制度执行,并加强设备的运行维护、检修管理和工作人员培训。 4.0.1.2 凡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或项目的设计、施工应符合国家和部颁有关消防规定的要求,并经调试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对已经投产的工程或项目,若不符合有关消防规定的应采取临时防火措施并限期整改。 4.0.1.3 发电厂、110kV及以上变电所场地的重要道路应建成环形,并应有道路与主要建筑物和消防队(所)连通。一般变电所、水电厂或山区火电厂设环形道路有困

2、难时,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 厂(所)内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4.0.1.4 电力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其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和安全出口等应符合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和要求(参见附录E)。 4.0.1.5 电力生产设备或场所应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并根据需要配备合格的呼吸保护器。现场消防设施不得移作他用。 现场消防设施确因工作需要而移动、拆除或损坏时,应采取临时防火措施和事先通知保卫(消防)部门,并得到上级防火责任人的批准。工作完毕后必须及时恢复。 现场消防设施周围不得堆放杂物和其他设备,消防用砂应保持充足和干燥。消防砂箱、消防桶和消防铲、斧把上应涂红色。 4.0.1.6 防火重点部位和场所应

3、按国家、部颁有关规定装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或固定灭火装置,并使其符合设计技术规定。 4.0.1.7 防火重点部位禁止吸烟,并应有明显标志。其他生产现场不准流动吸烟,吸烟应有指定地点。 4.0.1.8 工作间断或结束时应清理和检查现场,消除火险隐患。 现场需使用电炉,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加强管理。 4.0.1.9 充油、储油设备不应渗、漏油。油管道连接应牢固严密,严禁使用塑料垫和橡胶垫,在高温附近的法兰盘或接头处,应装金属罩壳。热管道保温层应完整,当油渗入保温层时应及时处理。油管道附近的热管应包铁皮。油管道应尽量不布置在高温蒸汽管道上方。 4.0.1.10 排水沟、电缆沟、管沟等沟坑内不应有

4、积油。 4.0.1.11 生产现场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现场严禁存放超过规定数量的工作用油。生产现场需使用的油类应盛放在金属密闭的容器内,并存放在可关闭的金属柜、箱内4.0.1.12 不宜用汽油洗刷机件和设备。不宜用汽油、煤油洗手。 4.0.1.13 各类废油应倒入指定的容器内,严禁随意倾倒。 4.0.1.14 生产现场应备有带盖的铁箱,以便放置擦拭材料,用过的擦拭材料应另放在废棉纱箱内并定期清除。严禁乱扔擦拭材料。 4.0.1.15 生产现场不应漏煤粉。对热管道、电缆等部位的积粉,应制定清扫周期及时清扫。 4.0.1.16 临时建筑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经单位保卫(消防)部门和

5、当地公安部门同意。 在高温设备、管道附近宜搭建金属脚手架,搭建竹、木脚手架时应采取防火措施,工作结束后及时拆除。 4.0.2 一般灭火规则。 4.0.2.1 电力生产场所的所有电话机近旁应悬挂火警电话号码。 发现火灾,必须立即扑救并通知消防队和有关部门领导。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或固定灭火装置时,应立即启动报警灭火。 火灾报警要点: (1) 火灾地点; (2) 火势情况; (3) 燃烧物和大约数量; (4) 报警人姓名及电话号码。 4.0.2.2 电气设备发生火灾时应首先报告当值值长和有关调度,并立即将有关设备的电源切断,采取紧急隔停措施。 电气设备灭火时,仅准许在熟悉该设备带电部分人员的指挥或

6、带领下进行灭火。 4.0.2.3 参加灭火的人员在灭火时应防止被火烧伤或被燃烧物所产生的气体引起中毒、窒息以及防止引起爆炸。电气设备上灭火时还应防止触电。 4.0.2.4 消防队未到火灾现场前,临时灭火指挥人应由下列人员担任: (1) 运行设备火灾时由当值值(班)长担任; (2) 其他设备火灾时由现场负责人担任。 临时灭火指挥人应戴有明显标志。 4.0.2.5 电力生产企业的领导、防火责任人,保卫、安监部门负责人在接到火灾报警后,必须立即奔赴火灾现场组织灭火并做好火场的保卫工作。 4.0.2.6 消防队到达火场时,临时灭火指挥人应立即与消防队负责人取得联系并交待失火设备现状和运行设备状况,然后

7、协助消防队负责人指挥灭火。 4.0.2.7 电力生产设备火灾扑灭后必须保持火灾现场。 4.0.3 灭火设施。 4.0.3.1 灭火剂的选用原则: (1) 灭火的有效性; (2) 对设备的影响; (3) 对人体的影响。 灭火剂选用范围参见附录F。 4.0.3.2 全部工作人员应熟悉常用灭火器材及本部门、本部位配置的各种灭火设施的性能、布置和适用范围,并掌握其使用方法。 4.0.3.3 消防设施应选用经国家公安部门批准的定点厂生产的合格产品,其维护、检查、测试的周期、项目和方法以及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应符合生产厂的规定和要求,并在本企业的实施细则中作具体规定。 4.0.3.4 消防设施放置或装设地点

8、的环境条件不符合生产厂的规定和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防冻、防潮或防高温的措施。 4.0.3.5 电气设备火灾时,严禁使用能导电的灭火剂进行灭火。施转电机火灾时,还应禁止使用干粉灭火器和干砂直接灭火。 附录F 消防器材使用原理及方法F.0.1 泡沫灭火器泡沫灭火器由筒身、瓶胆、筒盖、提环等组成。筒身由钢板滚压焊接而成。筒身内悬挂装有硫酸铝水溶液的玻璃瓶或了聚乙烯塑料制的瓶胆。筒身内装有碳酸氢钠与发沫剂的混合溶液。使用时将筒身颠倒过来,碳酸氢钠与硫酸铝两溶液混合后发生化学作用,产生二氧化碳气体泡沫,由喷嘴喷出。使用时,必须注意不要将筒盖、筒底对着人体,以防万一发生爆炸万人。泡沫灭火器只能立着放置。泡

9、沫灭火器适用于扑救油脂类、石油类产品及一般固体物质的安装起火灾。泡沫灭火器一般有手提式、推车式二种。筒内溶液一般一年更换一次。F.0.2 二氧化碳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由筒身(钢瓶)、启闭阀、喷筒及虹吸管组成。二氧化碳成液态灌入钢瓶内,在20时钢瓶内的压力为6MPa。使用时液态二氧化碳从灭火器喷出后迅速蒸发,变成固体雪花状的二氧化碳,又称干冰,其温度为-78。固体的二氧化碳在燃烧物体上迅速挥发而变成气体。当二氧化碳气体在空气中含量达到30%35%时,物质燃烧就会停止。二氧化碳灭火器主要适用于扑救贵重设备、档案资料、仪器、仪表、600V以下的电器及油脂等的火灾。但不适用于扑灭某些化工产品(如金属钾

10、、钠等)的火灾。二氧化碳灭火器二氧化碳主要为手提式,分为手轮式和鸭嘴式两种,大容量的也有推车式的。使用鸭嘴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时,一手拿喷筒对准火源,一手握紧鸭舌,气体即可喷出。使用手轮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时,一手拿喷筒对准燃烧物,一手拧开梅花轮,气体即可喷出。二氧化碳是电的不良导体,但超过600V时,必须先停电后灭火。二氧化碳灭火器怕高温,存放地点的温度不得超过42。使用二氧化碳灭火器时,不要用手摸金属导管,也不要把喷筒对着人,以防冻伤。使用时还应注意风向,逆风喷射会影响灭火效果。钢内的二氧化碳重量要定期检查,如二氧化碳重量比额定重量减少十分之一时,应进行灌装。一般规定每季检查一次。F.0.3 干粉

11、灭火器干粉灭火器主要由盛装粉末的粉桶、贮存二氧化碳的钢瓶、装有进气管和出粉管的器头以及输送粉末的喷管组成。干粉灭火器是以高压二氧化碳气体作为动力,喷出粉末扑灭火灾的。干粉灭火器主要适用于扑救石油及其产品、可燃气体和电器设备的初起火灾。使用干粉灭火器时,应先打开保险销,把喷管喷口对准火源,另一手紧握导杆提环,将顶针压下,干粉即喷出。干粉灭火器应保持干燥、密封,以防止干粉结块。同时要防止日光曝晒,以防二氧化碳受热膨胀而发生漏气现象。应定期检查干粉是否结块,二氧化碳气量是否充足。干粉灭火器的有效期一般为45年。干粉灭火器分为手提式和推车式两种。F.0.4 1211灭火器1211灭火器主要由筒身(钢瓶

12、)和筒盖两部分组成。钢瓶内装满1211灭火剂,筒盖上装有压把、压杆、喷嘴、密封阀、虹吸管、保险销等。1211是卤化物二氟一氯一溴甲烷的代号,是卤代烷灭火剂中使用较广的一种。1211灭火器主要适用于扑救油类、精密机械设备、仪表、电子仪器设备及文物、图书、档案等贵重物品的初起火灾。使用时,先拔掉保险销,然后握紧压把开关,压杆就使密封阀开启,1211灭火剂在氮气压力作用下,通过虹吸管由喷嘴喷出。松开压把开关,喷射即中止。1211灭火器应放置在不受日照、火烤的地方,但又要注意防潮,防止剧烈震动和碰撞。要定期检查压力表,发现低于使用压力的十分之九时,应重新充气。同时要定期检查重量,低于标明重量十分之九时

13、,应重新灌药。1211灭火器分为手提式和推车式两种。消防给水5.0.1 一般规定。 5.0.1.1 消防给水系统一般应独立。消防用水若与其他用水合用时,要保证在其他用水量达到最大流量时,仍能通过全部消防用水量,并符合消防水压力的要求。 5.0.1.2 消防给水管道和消火栓的数量和布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5.0.1.3 消防给水应按不同的灭火对象所要求的消防用水的压力、流量,选用自流供水(水电厂水塔)或水泵(消防泵)供水、消防水池供水等方式。当采用单一供水方式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混合供水方式。 5.0.1.4 消防给水采用自流供水方式时,必须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均能供给消

14、防用水。水电厂取水口不应少于两个。 5.0.1.5 消防给水采用水泵供水时,应设置备用泵,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一台主要泵。消防水泵应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若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有困难,可采用内燃机作动力。 5.0.1.6 消防水泵设备检修应分批进行,保证非检修的消防水泵等消防设备随时启动。 5.0.1.7 寒冷地区的消防水系统应有防冻措施。 5.0.1.8 变压器或高压电气设备设置水喷雾系统的喷头及消防水管均应接地,可与电厂、变电所的接地网连接。 5.0.1.9 消防泵房与油罐之间最小距离,应根据油罐的容积选择,不得不于1225m。 5.0.2 室外消防给水。 5.0.2.1 室外消防用水量

15、,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的有关规定确定。 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不应小于表5.0.2.1的规定。 5.0.2.2 建筑物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表5.0.2.2的规定。 5.0.2.3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压力应保证当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且水枪布置在任何建筑物最高处时,水枪充实水柱不得小于10m。 5.0.2.4 室外消火栓应根据需要沿道路设置,并宜靠近路口,间距在油罐区不应大于30m,在主厂房周围不应大于80m,其他建筑物周围不应大于120m,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室外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每个室外消火栓的用水量应按10151/s计算。 5.0.2.5 当采用消防水池作为消防水源时,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总量的要求。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 居住区、工厂和丁、戊类仓库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2h计算;甲、乙、丙类物品仓库,可燃气体罐和煤、焦炭露天堆场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3h计算;易燃、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不包括煤、焦炭露天堆场)应按6h计算;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泡沫灭火延续时间应按30min计算,冷却水延续时间为46h。 5.0.3 室内消防给水。 5.0.3.1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应根据同时使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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