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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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介绍解决4个问题:1.什么是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2.哪些费用是研发费?3.怎么办理加计扣除?4.办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允许加计扣除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举例:销售收入1亿元的工业企业,1000万元利润,按照3%的研发比例投入300万元,企业所得税25%,企业可加计抵扣37.5万元,净利润750+37.5万元。(一)主要特点1.普惠性。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享受政策的企业数和

2、研发费支出额逐年递增。据统计,2006年我市享受该项政策的企业仅有10余家,确认的研发费金额仅过亿元。2012年上半年,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积极帮助企业落实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截止6月底,我市2011年度享受此项政策的企业数213家,税务机关确认的研发费支出额25.1亿元,抵扣额接近2亿元。首次享受政策的企业比例增大。2011年度首次享受政策的企业47家,占办理企业总数的22.1%,达到历史最高水平。近年来,我委积极向各类企业宣传和推广此项政策,引导各区市主管部门促进辖区所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加强技术创新。和财政资金相比没有领域和重点要求。财政资金扶持的领域要求比较严,竞争激烈

3、。税收政策没有严格要求,只要是企业有研发投入就可以去享受。2. 项目不分大小均可享受政策。税务机关在落实此项政策中,没有设定项目研发费支出额门槛。2011年度抵免额最高的4360万元、最低的0.2万元,抵免额5万元以下的项目有13个,促进了更多企业研发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同时也对中小微企业加快新产品开发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二)主要要求1.企业项目是研究开发项目。主要是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2.项目是国家鼓励类。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

4、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二、研究开发费用的构成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规定: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a材料;b燃料;c动力费用)2.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本企业在职人员费用。(a工资、薪金;b津贴、补贴;c奖金)3.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折旧费。(a仪器;b设备)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租赁费。(a仪器;b设备)5.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无形资产摊销费。 (a软件;b专利权;c非专利技术)6. 专门用于中间试

5、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7. 研发成果论证、鉴定、评审、验收费用8.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它费用。(a新产品设计费;b新工艺规程制定费;c技术图书资料费;d资料翻译费)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三、办理流程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自主创新政策,探索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有效机制,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结合每年组织实施的全市企业技术创新重点项目计划工作,主动与税务机关共同探讨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落地的具体办法,建立了良好的分工合作关系。一是加强对接,共同研究制定了

6、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管理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文件对企业的研发活动进行了统一的规范和要求,确保研发活动立项和实施情况的真实性。二是税务机关将该项政策的落实情况纳入内部考核体系。在办理过程中,税务机关采纳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项目属于自主创新活动且实施情况属实的意见,要求征管人员按国家规定严格审查研发经费支出,剔除所有不符合规定的支出,及时为企业落实政策。三是建立经常性的沟通机制,经济和信息化委与税务机关定期和不定期到企业了解情况,及时发现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研究解决。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流程,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对企业研发项目进行立项指导和项目实施情况确认,将企业研发活动从立项开始就纳入

7、统一规范;税务机关对经济信息化委确认的企业研发项目充分信任,提高了审核研发费支出情况的效率;企业按照相关规定,不断规范研发活动,合理归集研发费支出,申请落实政策的成功率大大提高。1.青岛市经信委每年3月、7月和11月分别组织申报企业技术创新重点项目,对企业已经自主立项的研发项目,组织专家审查后纳入市技术创新重点项目范围。企业申报项目不受数量限制。研究开发活动是技术创新的核心内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应当首先完成内部立项,以往企业大多没有做到这一点。申报和审核过程完全通过“青岛市企业技术创新重点项目计划网上申报系统”进行,不需要提供书面

8、材料。立项结果在网上集中发布,“立项信息表”由系统自动生成,企业下载打印后作为立项凭证;每个项目有唯一的编码,可以随时予以核实。2.三部门指导企业加强研发项目过程管理,确保按立项计划实施,并按政策规定分项目对研发费实行单独记账、明细核算。根据国家规定,企业申请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必须对研发费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实际发生金额;企业申报的研发费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加计扣除。青岛市通过加强研发项目过程管理,指导企业将每一个项目发生的研发费及时归集,避免年底返工。3.项目实施期内,每年12月份至下年1月份,企业可以按照格式

9、文本向市经济信息化委申请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鉴定,直至项目完成。鉴定内容与青岛市企业技术创新重点项目立项申请表相对应,重点包括:研发项目的人财物投入、实施进度、技术水平、知识产权、效用效益等。市经信委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核实并作出评价,出具青岛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年度鉴定意见书。 4.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企业持项目立项信息表、年度鉴定意见书、研发费实际发生科目和有效凭证等材料,到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加计扣除事宜。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不符合研发费加计扣除规定的,即对企业的申报结果进行合理调整;对不得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的予以取消,并通知市经信委对项目鉴定意见书的内容进行复核。市经信委

10、复核认为企业存在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即撤销鉴定意见书,并对企业提出批评。由于建立了部门联动机制,税务机关对项目的审核效率大大提高。四、主要问题1.账目列支内容不清。部分不应该列支的费用归集到研发费中。从上报的数据来看,企业未确认的原因大部分在于对研究开发费允许列支的内容不清。如:企业人员工资、薪金中不应列入福利费及五险一金,但是部分企业仍将这部分费用归集到研发费中。(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2、未将生产与研发严格区

11、分。部分企业在建立研发费专账时,未将生产部分的费用与实验部分的费用严格区分,造成部分应该抵免的费用未得到确认。在研发与生产有交叉现象的企业中,这种情况比较普遍。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要享受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抵免所得税政策,必须严格区分生产与研发的账目。3、缺乏项目管理机制。在该项政策享受的过程中,部分企业缺乏项目管理机制。从项目立项开始到项目结束,没有对项目进度、费用、风险等进行控制及管理,造成在抵免过程中提供不出相应的财务和技术方面的证据。这也是导致企业研发费归集偏低的重要原因之一。企业内管理部门职责不明确。在企业内部需要技术创新和财务两个管理部门密切协作,部分企业这两个部门之间存在缺

12、乏有效沟通、职责不明确的现象。一方面技术创新管理部门的技术开发项目立项和技术开发费发生科目情况不能及时、全面被财务部门掌握,财务部门无法进行明细核算和准确记帐。另一方面,财务部门在进行技术开发费用预算时,与技术创新管理部门缺少沟通,造成决算与预算、企业申报额与税务机关确认额相差较大。典型企业的具体做法要想获得税务机关的确认,除了在经信委申报创新项目外,还要在单位项目管理、财务账目处理上符合加计扣除的个项目规章制度;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工作:1.每个研发项目要单独立项,并且,在公司财务帐上单独核算;2.项目中的人工费要在立项时就加以考虑,一个人参与多个项目的,要划分清楚,在各项目中所占的比例;3.

13、人工费要有每个人的工资明细账,起码要分清楚保险和公积金等项,因为人工费中保险和公积金是不予加计扣除的;4.折旧费也要在立项时,就分配好研发设备仪器折旧比例,一个研发设备由多个项目公用的,要根据项目使用研发设备的情况,合理分配比例,财务人员每个月要按照该比例,归集折旧费;5.科研管理人员或者负责项目费用归集的财务人员,要不定期跟踪研发费用归集情况,起码一个季度要汇总一次研发费用归集情况,一般查缺补漏,及时纠正偏差;6.年初,根据经信委通知,做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鉴定工作,该项工作要求比较细致,要分项目填写鉴定表和归集表,填写归集表时,要吃透国家和青岛市有关加计扣除的政策,哪些费用可以扣除,哪些费用不可以扣除,在填写归集表示,就要把不能加计扣除的费用删除掉;7.财务账上的项目研发费用要远远大于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在填写归集表时,应打印出所有项目财务明细,对于不能加计扣除的项做个记号,以便税务机关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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