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刑法中的受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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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刑法中的受刑人从人性人道主义人权视角诠释王俊红作者简介:王俊红,郑州大学2006级刑法学硕士生。摘要:以刑罚规范来进行利益引导、矫正受刑人违反社会的异常行为。受 刑人因做错了事而要受到处罚,处罚人只能由人性来为其奠立根基。人是自律 的人,也是他律的人。人类的社会不再允许把人作为客体来对待,尊重受刑人 的固有尊严,人道主义地执行刑罚,保障受刑人的人权。关键词:人性;人道主义;人权;受刑人考夫曼认为“后现代法哲学必须要体现为对法权的关怀,即对人类的关怀, 更进一步说,对以所有形式的生命的关怀。”当代社会以自由、正义、平等、 宽容、博爱之心关怀受刑人。作为社会控制手段的刑罚规范,必须用智慧来驾

2、驭,以保证正义的实现。一、社会和规范人是所有社会主题关注的起点和落脚点。社会是人群组成的共同体,人们 之间存在多种社会关系。人们依规范交往与行为、分工合作地进行生产及其他 社会活动,以满足物质和精神需求。人是生物人,也是社会人,两种属性在社 会中都被展现出来。生物人像其他生物一样要维持其生命;社会人要参与社会, 与他人发生联系。资源是稀缺的,个体为了生存而进行斗争和交往。因交往的 需要,人创造了规范。同时,人也在僭越规范。“人作为自主的本性(法律形成者)、人作为其世界中的目的(还有法律目 的)以及人作为他律性的本性(作为法律服从者)”。人作为社会目的、制定 法律、遵守法律,把社会和规范联系成一

3、个整体。规范以调整个体与社会之间资源分配关系为目的,本质是主体的行为与社 会既定秩序和制度以及主流道德意识的协调。规范的研究不能脱离社会事实, 规范最终要服务社会。刑法学作为一门研究规范的法律科学。用刑罚规范对个 人利益、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的危害行为做出反应。刑罚规范的适用应限制在 社会绝对不能容忍的行为范围内。对轻微的过错行为禁止适用刑罚规范。国家运用刑罚规范进行利益引导、矫正受刑人违反社会的异常行为,从而 实现对社会生活的调整。二、对受刑人处罚的根据和处罚目的刑罚作为一种恶害,必须谦虚的适用,刑罚适用的根基是人性,其处罚目的是预防犯罪。(一)人性和刑罚为什么处罚受刑人?在当代社会,答案只能

4、从人作为社会主体身份出发来 寻找。处罚只能由人类的本性,即人性,来奠立根基。无论人性恶抑或人性善, 也无论从经验人还是理性人来阐释,都不能简单作为处罚的奠基点。作为奠基 点的人性主要是指人的“趋利避害”的本性。“人类遵循着动物界的一般规律, 当他的利益受到侵犯时,他会在能力的范围内进行自卫。在这个一般的规律中, 蕴藏着人类也许要永远面临的刑法基本问题。”人依据痛苦和快乐而行止。个 人联结成人群,痛苦与快乐不仅具有个体意义,而且具有团体色彩,人的行止 受到团体的评价。刑罚规范处罚的受刑人必须是社会正常人,至少要达到大多 数中等程度的人。我国古代把刑罚视为“祥刑”的思想,若滥用即变为“淫刑”。“夫

5、刑, 凶器也;而谓之祥刑者,刑期无刑,民协于中,其祥莫大焉。”施加刑罚 是为了惩恶扬善,预防犯罪。我国古人把刑罚视为一种祥刑,认为,“刑而曰 祥刑,盖慈良恻怛,祥审瑾重,主之以不忍,行之以不得已,所以谓之祥 也。”刑罚本质上是一种恶,是一种“不祥之器”。要把刑罚恰当的适用,从 正面进行威胁,让人们不去犯罪,这种用意下的刑罚就是“祥刑”。古人先贤的 认识与现当代刑罚思想在很大程度上是吻合的。在当代文明社会,刑罚必然只 能作为一种“祥刑”,而不能成为一种“淫刑”。帝舜告诫皋陶“刑期于无刑”,因刑罚是一种“凶器”,对人的影响巨大, 不能滥施。处罚目的是为了不再需要刑罚,使人们和谐相处。“凡制刑之本,

6、 将以禁暴恶恶,是惩其未也。”有“暴”、“恶”,才能有刑罚。国家动用刑 罚是要达到预防犯罪。如果国家用其他方法能够控制某一行为时,就不准动用 刑罚,这就是谦抑主义。(二)处罚的根据受刑人因为做错了事而可能受到处罚。耶塞克认为:“刑事处罚只能建立 在下列确认的基础上,即基于导致犯罪决意的意志形成,可对行为人进行非难, 而且对行为人的处罚,不得重于行为人根据其责任所应承担的刑罚。”刑罚处 罚依据责任原则来施加。没有责任,就没有刑罚。处罚根据建立在人是道德上 自主的人,又是他律的人。作为道德上自主的人具有两个特征:道德性和自主 性。人生活在共同体中,“人,是主体,他有能力承担加于他的行为。因此道 德

7、人格不是别的,他是受道德法则约束的一个理性的人的自由。道德的人格不 同于作为心理上的自由仅是一种能力,通过这种能力,我们可以在不同的情况 下意识到我们自己与我们的存在是一致的。因此,结论是,人最适合服从于他 自己规定的法律一一或者是给他与别人共同规定的法律。”人作为道德上自主 的人,是规范的制定者,以道德自律来约束自我。人是“他自己的主人”。人在社会中生存,依据自己的欢乐和痛苦而行止。如果社会资源极大的丰富,人的任何欲望都能实现和满足,就不需要约束自己 的行为。但资源是有限的,人类必须对其行止进行必要地约束,在这种情况下, 规范产生了。自主也就意味着自律。“真正的义务不单由自律和他律来设定。”

8、 11人既受自律调整,又受他律规 整。法律要求所有的正常人的承认和遵守,调整行为的法律应得到“个人良知 的承认” 12。个人良知承认的法律必须是正义的。“良知现象并不导出更多的法 律,且这特别意味不增加刑法的数量,也不加重处罚。完全相反,它产生的效 应,系反对所有事情都要有法规,所有事情都要处罚的倾向,且这也意味对不 同良知的人要宽容。”13社会中,一个正常人有能力遵守法律,就应该受到法律 规范的约束。人作为自律和他律相结合的人,只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不允许无行为 的责任。“没有人会因为他的思想而受到刑罚”,拉丁语形式为“ cogitations poenam nemo patitur ”,

9、人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排除思想犯。“刑罚首先是一分配正义的行为:现存在一行为人,此是对他必要的。然 而此却非唯一的原则,因为行为人非孤立存在,而是持续的为团体之成员。因 此刑罚必须考虑何者是团体所必要的(法律正义)以及何对他是必要的,亦即 确保与稳定其法律信赖,首先确切的是,有罪责的行为必须处以应属之刑罚(对 等正义)。” 14受刑人必须能够认识刑罚规范的社会意义,有实施他行为的能力, 否则对其适用刑罚就背离了正义原则。责任要根据其主观不法和行为造成的法益侵害来评估,刑罚的严厉程度由 责任来限制,以责任来衡平个案的刑罚。(三)处罚目的处罚目的是对于国家和社会的刑罚的必要性问题。处罚目的有报应、

10、一般 预防和特别预防三种理论。笔者认为,报应是对刑罚的限制,不是处罚目的; 处罚目的是预防犯罪。正义和公正是法律的首要价值,以法律维护理想的社会秩序,使成员被平 等对待。亚里士多德以分配正义(使各得其份)来阐明,这里蕴含有应报的合 理成分。应报不是目的,只可能是刑罚的一种必要限制。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指出:“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 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 15接着,他指出,“刑罚的目的仅 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劝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 16刑罚目的 是预防犯罪,包括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只有把二者结合起来,才能共同实现 预防犯罪的处罚目的。为了预防犯罪,

11、刑罚规范应该预先告知人们什么是犯罪行为,以发挥其威 慑作用。因此,刑罚规范首先是行为规范,然后才是评价规范。三、对受刑人处罚的限度受刑人因做错事而要受到处罚。要把受刑人作为目的来对待,已经不再允 许把其作为客体来对待。处罚时,要尊重人的固有尊严、符合人道主义、保障人权。(一)人道主义在处罚受刑人时,因对人类固有尊严的尊重,必然践行人道主义。“刑事 政策的基础还必须包括人道主义原则。该原则表明,刑罚的科处和执行必须考 虑被告人和被判刑人的个性,以负责任的态度人道的对待被告人或被判刑人, 以便使其能够顺利地重返社会。” 17人道主义主要是对封建社会末期刑罚残酷的反思的基础上而发展起来的。 在整个法

12、律体系中,刑法最能体现国家对国民的关怀。刑罚的严厉性在长期的 演变中逐渐趋向缓和,从死刑重心,到肉刑重心,再到自由刑重心,其背后是 人道主义。人道主义与文明、宽容、柔和、怜悯等相联系,与野蛮、残酷、恐 怖、折磨等相对立。人道主义表现在国家运用刑罚时对受刑人的一种宽容的态 度。其实质在于将受刑人作为人来对待,尊重其尊严。人道主义立足于人性, 人性的基本要求是基于良知而在其行为中表现出善良与仁爱。刑罚是对犯罪的 一种反应,人道主义意味着反对酷刑,刑罚宽恕,其中蕴含着谦抑主义。人道主义必须以让受刑人回归社会为目的,才能施加刑罚。国家规定犯罪 和刑罚主要目的是通过法规范来控制人的异常行为。人道主义必然

13、要与法律不 强人所难、不溯及既往、在证据有疑问时有利于行为人、不作为以行为人能够 对结果回避、罪过最轻的形式止于疏忽大意等原则紧密相连。人道主义不是国 家、社会对受刑人的施惠行为,而是社会对受刑人的人文关怀,是社会对犯罪 现象所承担的共同责任,是法治国家的社会义务。“人道主义原则成了刑罚执 行的指导思想。” 18对受刑人必须作为主体来对待,尊重其作为人的尊严,不允 许把人作为手段或者工具。人道主义要求反对酷刑;要求废除死刑;要求废除不名誉刑;要求对精神 障碍者不适用刑罚。践行人道主义,绝不是让刑罚没有痛苦。如果这样,刑罚就不再是一种必 要的恶害了,将与正义不相符合,背离了人道主义的初衷。(二)

14、人权处罚以人性为根基,适用刑罚践行人道主义,就必然要求保障人权。世界 人权宣言序言规定,“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 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这是各国政府对人权共识 的集中体现。刑法中的人权保障,主要是指受刑人的人权。受刑人的人权究竟 应该保障哪些、保障到何种程度?这是每个国家人权保障的试金石。国家在行使刑罚权时要保障受刑人不受滥施刑罚权的侵害,进而保障一般 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罪刑法定原则是保障人权最重要的原则之一。罪刑法定原则针对的对象是国家,限制国家的刑罚权,禁止刑罚权的滥施, 保障人权。刑法层面的人权与宪政层面的人权不完全相同。刑法层面上的人权,

15、 主要立足于对受刑人的人权保障。刑罚法规充分展示国家和个人间的紧张关系。法治国通过罪刑法定原则对 国家权力做出制约。“在刑法中,法治国家的形式保障得到最强有力的国家规 定,因为个人自由受到不会再比国家借助于刑罚权对个人自由的限制更加严厉 的限制。就其效果而言,刑法的干预要比其他形式的对自由和财产的干预深入 得多;主要因故有的社会伦理上的否定评价使得刑法干预受到重视。因此,刑 罚法规及其适用,不仅要满足于形式的法律原则,而且还要在内容上适应实质 的法治国家原则所体现的正义要求。” 19罪刑法定原则包括形式罪刑法定原则和 实质罪刑法定原则两个方面。形式内容由法律原则(即成文法原则和排斥习惯 法原则

16、)、禁止事后法、禁止类推适用组成;实质内容由明确性原则和实体的正 当程序(即罪刑均衡和刑罚法规内容妥当)组成。四、结语拉德布鲁赫认为:“刑法的发展将来会慢慢脱离刑法,刑法的完善也不是 迈向一个更好的刑罚,而是迈向一个比刑法更好的改良和教养法,它不仅应该 比刑法更加智慧,而且更加人性化。” 20人类的明天在今天的行为中孕育。人作 为享有人类固有尊严的个体永远生活在规范规整的世界之中。仅依靠刑事政策 不能解决犯罪问题,刑事政策应该与其他社会政策相互结合共同调整社会。把 人性、人道主义和人权具体化为法律规范来调整社会社活关系,以实现正义, 保障基本人权和自由。刑法中的受刑人只有根植于历史之中来关怀,且不能脱 离人类的文明。受刑人是人类社会永远关怀的主题之一。 德考夫曼.后现代法哲学:告别演说.米健译法律出版社.2000.40. 德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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