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联合摄制电影片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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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外联合摄制电影片合同甲方(中方): _住所地: _通讯地址: _邮政编码: _电话: _传真: _电子信箱: _法定代表人: _乙方(外方): _中文名称: _住所地: _通讯地址: _邮政编码: _电话: _传真: _电子信箱: _法定代表人: _鉴于:1甲方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的电影制片者,乙方是依据_ (国家名称)的法律并在该国注册成立的电影制片者;2甲乙双方共同决定联合摄制电影片_ ;3甲乙双方联合摄制电影片的立项申请已经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机关的批准并取得中外合作拍摄电影片许可证。甲乙双方根据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特达成如下条款,以

2、资共同遵守:第一条 甲乙双方决定联合摄制电影片_ (外文名称 _ ,下称 “电影片 ”),该电影片基于的原著 _ 改编。第二条 电影片总投资预算初步确定为¥_ 万元。其中,甲方出资¥ _ 万元,占总投资预算的百分之_ ,乙方出资¥ _ 万元,占总投资预算的百分之_ 。第三条 甲乙双方应按时、足额地履行各自的出资义务,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参与联合摄制电影片的任何权利, 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出资的方式、时间、数额等详见本合同附件一。第四条 甲方委派、乙方委派作为专职负责人参加电影片的拍摄,由其全权负责拍摄电影片的日常管理工作; 财务支出的票据和其他财务报销单据, 均需取得该被委派的两名专

3、职负责人的共同签字确认。在本合同生效期间内,任何一方变更专职负责人,应事先书面通知对方。第五条 双方委派的专职负责人应当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开始工作,并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_ 日内开立拍摄电影片专用账户,该账户随拍摄工作的完成(包括应要求修改补拍工作的完成)统一结算后即予废止。甲方委派 _ 、乙方委派 _ 作为专职财务人员负责专用账户的财务管理,以监督投资双方资金的投入及支出情况。 在本合同生效期间内, 任何一方变更专职财务人员,应事先书面通知对方。专用账户资金的支取程序详见本合同附件二。第六条 所有与联合摄制电影片有关而订立的合同或协议都必须经双方协商确定并取得各自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名认

4、可。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无权代表对方就联合摄制电影片与第三方订立合同或协议; 否则,擅自越权订立合同的一方应当承担因其越权订立合同所引起的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法律责任。第七条 因联合摄制电影片而形成的全部有形财产、无形财产及其衍生权利,均属甲乙双方共有。所有权利的分配比例及行使的地域范围等详见本合同附件三。其中,有形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因拍摄而置备的各类道具、摄像器材、搭建的场景布置等有具体形状的各种财产。无形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电影片著作权、商业运作中衍生出来的其他具有财产性质的著作权、商品名称使用权和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第八条 本合同期限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除非根据合同规定提前终止,其持续

5、时间以下列第 _ 种为准:1联合摄制电影片所产生的相关著作权的法定存续期限;2所有联合摄制电影片所涉及财产权的协议存续期限;3_。第九条 因联合摄制电影片而获得的利润或形成的亏损净值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在合资双方之间按约定的出资比例分配。所谓净值,指联合拍摄电影片的总收人(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的总和)减去联合拍摄电影片的支出总额 (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所占利润的分享) 。计算净值时,所有列支项目必须是为拍摄直接支付的费用以及其他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的项目。所有应缴税款应在甲乙双方当事人双方之间按约定的出资比例分别承担。电影片利润的分配或损失的承担方式,详见本合同附件四。第十条 联合摄制电影片应在主要

6、的拍摄地点保存全部运营情况的账簿和会计记录。账簿与会计记录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财务会计法律、法规的要求。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派的专职负责人有权在定期或在不妨碍电影片拍摄工作进展的合理情况下查对及核实账簿和会计记录。受委派的专职财务人员有义务向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派的专职负责人提供定期财务报表(包括月报、季报和年报)和特殊情况下的应要求提供的临时报表。本条的 “合理情形 ”指_。“特殊情况 ”指_。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将按会计年度,做到一年一结账。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应就联合摄制电影片做一份全面准确的会计结算。 该年度会计结算应当确定本会计年度内的利润或亏损的净值, 并视具体情况将其

7、按规定的比例记录在会计账簿的贷方或借方上。在年度会计结算时,若联合摄制电影片专用账户资金总额超过拍摄工作所需储备资金总额的, 应当由甲乙双方按本合同附件三的规定进行分配。 任何一方对联合摄制项目负有债务的,应当首先从其应得分配额中针对其债务予以冲抵。第十二条 对于因联合摄制电影片而涉及到的作品创作、商业融资、宣传以及相关法律适用等方面的权利及其衍生权利, 甲乙双方拥有同等的权利进行管理和控制,即此类权利必须由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决定才能实施。 同时,对外宣传一律以双方的名义进行。这里的 “权利及其衍生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进行总预算, 电影主要拍摄地点, 电影及其剧本的名称,聘用编剧、导演、演员等主

8、创人员,音乐制作,宣传计划,选择发行人以及对合作对方转让权利或者其他人提供服务予以认可等权利。第十三条 电影片拍摄完成后,由甲方负责报送相应电影审查机构审查,乙方应予以协助。若电影片能够通过电影审查机构的审查并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甲乙双方、制片人、编剧、导演、演员等演职员以及鸣谢单位等在电影片字幕及相关衍生产品中的署名的格式、具体位置和字体大小详见本合同附件五。因本合同附件五产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该争议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第十四条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在电影片公映之前向任何第三方泄漏剧情、主要创作人员、拍摄进度等与电影片相关的一切信息。若本合同未生

9、效,任何一方不得泄露在签约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任何一方若违反上述保密义务,应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第十五条 甲方向乙方保证,其属于下列第_ 种情况:1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并经依法注册和合法存续的电影制片单位;2已就计划拍摄的电影片取得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并经依法注册和合法存续的法人单位。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当事人在此向对方保证:1有能力并有权利签订本合同,且其在履行本合同下的所有义务时,皆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2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抵押或出卖关于联合摄制电影片的任何财产、资产和无形权利;3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电影片中的权益转让或抵押;4未经对方书面同意, 不得将用于

10、联合摄制电影片的资金信贷给任何第三方;5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产生与电影片有关的任何费用、责任和义务,否则,由其自行承担;6_。因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其承诺或保证而引起的赔偿、法律责任及相应的诉讼费用等,由该方当事人自行承担。第十七条 在保证为联合摄制电影片投入必须的时间、资金及履行其他相关义务的前提下,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参与电影片以外的独立于对方当事人的其他任何类型和性质的电影和电视业界的商业营运, 但不得参与与联合摄制的电影片有竞争的电影片或电视节目的投资项目。一方参与上述商业运营,无义务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对其在该商业运营上的所得拥有绝对所有权, 同时亦无义务给对方当事人提供相应商

11、业投资的机会。 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因此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第十八条 若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的义务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的期限内自动中止, 其履行期限自动延长, 延长期间等同于中止期间,该方无需为此承担任何责任。提出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发出通知后的 _ 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以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双方应就不可抗力立即进行协商, 寻求一项双方认可的解决方案, 尽力将不可抗力造成的影响降至最低。本合同中 “不可抗力 ”是指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 使得本合同一方部分或完全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

12、风、洪水、火灾、战争、罢工、暴动、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等。第十九条 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持续超过 _ 天,且未达成双方认可的解决方案,任何一方皆可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而解除本合同。第二十条 非因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出现本合同第十八条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以外的双方当事人不能控制的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天气反常以及电影片编剧、 导演或主要演员等主创人员生病、 受到意外伤害或死亡等, 致使电影片的拍摄迟延,甲乙双方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并协商确定拍摄计划顺延的时间; 因此而未能按原拍摄计划完成电影片的拍摄,甲乙双方均无需承担违约责任。若本条规定的情况致使电影片的拍摄迟延超过 _ 天,任何一方皆可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而解除本合同。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而解除本合同:1乙方在本合同第十六条第1 项所作的保证不真实;2乙方依据其本国法律破产、解散或被吊销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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