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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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篇一:畜禽养殖场生产管理相关制度畜禽生产质量管理的相关制度一、饲养员管理制度1、出入生产区要经过消毒室消毒,如不消毒者,1次警告,2次 批评,3次辞退。2、吃饭时间不得穿工作服。3、严格遵守羊只饲喂及羊只的运动时间。4、保持圈舍、运动场的清洁干燥,每天清扫一次,每周消毒一 次每月必须彻底清扫、消毒一次。5、每天坚持对羊只健康观察,如发现羊只采食异常或其他症状 必须及时向场长和技术人员汇报。6、配合技术员做好羊只的配种、消毒、防疫等工作,发现情况 及时上报。7、饲养员不得随意串舍,工具保持干净整洁且不得交替使用。8、爱护公物、节约水电、按时熄灯;妥善保管、及时维修、保养 饲养工具

2、。9、服从领导工作分配,忠于职守,尽职尽责。二、饲养制度1、实行六定即定饲养数量、定饲料标准、定饲喂时间、定饲养工具、定饲养 任务、定奖惩办法。2、卫生四净:即羊体净、圈舍净、环境净、用具净。3、饲料配方要科学,满足不同羊只的营养需要。4、杜绝饲喂变 霉饲料,冬季不饮冷水,夏季防暑降温,严冬防寒。5、饲草实行严格量化管理,有效控制饲养成本。6、草料投放要均匀,一顿少投勤投,严禁浪费7、根据羊的发育阶段,采取不同的饲养标准和方式,把握好三关(羔羊培育关、配种繁育关、产羔羊成活关)8、做好防疫、防病工作。9、种羊建档,系统、清楚,做到资料齐全,方便查询。三、生产区消毒制度1、消毒时间每周1清扫圈舍

3、后进行日常消毒;每月末的周六进行彻底消毒。(大扫除)2、消毒剂的选择日常消毒:生石灰或百毒杀与0.20.5%过氧乙酸按每月交替使 用;每月末星期六消毒:12%氢氧化钠(火碱)。消毒液的用量为1 升/立方米,泥土地面,运动场为1.5升立方米左右。3、消毒人员职责消毒由兽医技术员总体负责。包括消毒药物的选择、用法及用量。 圈舍、运动场的消毒由各饲养员具体操作;草料棚及周围由饲料生产人员操作;用具、道路等环境有兽医技术人员操作;办公区 由门卫负责具体操作。大门外消毒池、养殖区大门消毒室消毒液箱由 技术员负责添加消毒液。做到消毒池、消毒室不缺消毒液。4、消毒方法(1)清扫与洗刷场内灰尘较大时,先用水喷

4、洒,然后在清扫。 主要清除粪便、垫料、剩余饲料、灰尘及墙壁和顶棚上的蜘蛛网、灰 土等。(2)羊舍消毒 消毒顺序一般从离门远处开始,以墙壁、顶棚、 地面顺序喷洒一遍,再从内向外将地面重复喷洒1次,关闭门窗23 小时,然后打开门窗通风换气,再用清水清洗饲槽及饲养用具等。四、药浴制度1、药浴时间剪毛后的1015天内,应及时组织药浴,以防疥癣病的发生。 如间隔时间过长,则毛长长不易洗透。2、药物:药浴使用药剂有0.05%辛硫磷乳油、速天聚酯(80200毫克/千 克),也可用硫合剂,其配方是生石灰7.5千克,硫磺粉末12.5千克, 用水扮成糊状,加水300千克,边煮边搅拌,煮至浓茶色为止,沉淀 后取上清

5、夜加温水1000千克即可。3、方法羊出浴后在滴流台上停留1020分钟。淋浴在特设的淋浴场进 行,淋浴时把羊赶入,开动水泵喷淋,经3分钟淋透全身后关闭,将 淋过的羊赶入滤液栏中,经35分钟后放出。4、注意事项:药浴前8小时给羊停止喂料,药浴前23小时给羊饮足水,以 防止羊喝药液。药浴应选择暖和无风天气进行,以防羊受凉感冒,浴 液温度保持在30C。左右。先浴健康羊。药浴后56小时可转入正常 饲养。第一次药浴后810天可再重复药浴1次。五、驱虫制度1、时间母羊:应在产后5天驱虫一次,隔15天后再驱一次,年产两胎 的驱虫4次。羔羊:在1月龄驱虫一次,隔15天后再驱虫一次。种公羊:一年两次(春、秋)驱虫

6、,每次间隔15天。产后母羊:健康母羊产后一个月驱虫。剂量按正常剂量的2/3给 药即可。2、药物驱虫药物可用阿维菌素或伊维菌素、丙硫咪唑,均按体重计算。 羔羊在1月龄驱虫一次,隔15天再驱一次,用法用量按各药品说明 计算。种公羊一年两次(春、秋)每次间隔15天,用量按各药品说 明计算。产后母羊驱虫,剂量按正常剂量的2/3给药即可。六、兽药使用制度1、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无公害畜产品饲 养管理准则的规定,进行动物免疫,预防疾病。治疗和诊断疾病所 用的兽药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 规范、兽药质量标准和进口兽药质量标准的相关规定。2、优先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用生

7、物制品质量标准、进 口兽药质量标准的疫苗预防羊疾病。使用消毒药物对饲养环境厩舍 和器具进行消毒,并应符合无公害畜产品饲养管理准则的规定。 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二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 范(二部)收载的用于羊的兽用中药材、中药成方制剂。使用国家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微生态制剂。3、所用兽药必须来自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 的企业生产,或者具有进口兽药许可证的供应商。所有兽药的标 签必须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使用的抗菌素和抗寄生虫药严 格遵守规定的作用与用途。用法与用量及其它注意事项。严格遵守规 定休药期。4、建立并保存免疫程序记录;建立并保存全部药用的记录,治 疗用药记

8、录包括羊编号、发病时间及症状、药物名称(商品名、有效 成分、生产单位)、给药途径、给药剂量、疗程、治疗时间等;预防或 促生长混饲用药记录包括药品名称(商品名、有效成分、生产单位及 批号)、给药剂量、疗程等。5、禁止使用未经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兽药和已经 篇二:中山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中山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2021年8月15日,市政府以中府2008115号文颁布第一条为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预防控制畜禽疫病,防止畜禽养 殖污染,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

9、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区域的规划布局、 畜禽养殖场的设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畜禽,是列入国家和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 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包括猪、牛、羊、马、兔、犬、鸡、 鸭、鹅、火鸡、鸽、鹤鹑、鹧鸠、山鸡等。国家和省对伴侣动物、观赏动物、竞技动物、实验动物等饲养管 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业 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并负责畜禽养殖区域的规划布局。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与畜禽养殖相关 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市规划、国土资源、城管执法、质监、工商、卫生、公安等行政 管理部门按照各自

10、职责,依法对畜禽养殖相关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畜禽养殖业按照适度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型畜禽养殖场 和散养畜禽农户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广东省生猪生产发展总体规划和区域布局(2008-2021年) (粤农2008185号)的有关规定,我市畜禽养殖业按照适度规模 发展,畜禽养殖场实现规模化养殖、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控制 小型畜禽养殖场数量,对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承包使用功能、环 保和动物防疫等条件的,促使其逐步过渡为适度规模畜禽养殖场;对 不符合条件的,限期治理或纠正。散养畜禽农户的畜禽应进行圈养, 并接受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第五条适度规模畜禽养殖场,是指养殖规模达到存栏量150头 以上(

11、含本数)的猪或3000羽以上(含本数)禽类,或其他畜禽存 栏量达到相当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小型畜禽养殖场是指养殖规模小于 上述标准的畜禽养殖场;散养畜禽农户,是指为满足自给需要在宅前 屋后零星饲养畜禽的农户。第六条下列区域为禁止养殖区:(一)本市中心城区;(二)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生态保护区的重点保 护区及一般保护区;(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 域;(四)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禁止养殖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商各镇政府(含区 办事处,下同)及市国土资源、规划、环保、林业、水利等相关行政 管理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七

12、条 禁止养殖区内不得开设畜禽养殖场,已有的畜禽养殖场 应限期关闭或搬迁;禁止养殖区以外区域,按照适度规模、种植业与 养殖业结合的原则发展畜禽养殖业,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应 符合环境承载的要求,合理布局,同时应逐步减少小型畜禽养殖场。第八条新建畜禽养殖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二)具备相应资质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的防疫条件;(四)有对病死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设施,对畜禽粪便、废水、 废气和其他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以及其他污染防 治和无害化处理设施;(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13、的其他条件。第九条兴办畜禽养殖场应按照相关规定,通过所在镇政府向市 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养殖申请,并提交养殖场名称、地址、畜禽品 种和养殖规模等方面的资料,经审查合格后,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 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畜禽标识代码,并办理规划、环保等 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畜禽养殖活动。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如属租用农用地的,需到市国 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或 个人,应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需要引进种畜禽的,应 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办理引种手续,并按照规定实行隔离

14、饲养,对经观察、检疫确认为健康的种畜禽,方可并群饲养。第十一条畜禽养殖场出售畜禽,应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前 报检,取得有效的检疫证明后方可出售。禁止出售未经检疫或检疫不 合格的畜禽。畜禽养殖场出售的畜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药物残留标准,禁止出 售不符合国家规定药物残留标准的畜禽。第十二条畜禽养殖场应建 立健全动物防疫制度,做好消毒和免疫工作,并配合动物防疫监督机 构做好动物疫病的监测工作。畜禽养殖场应按照国家、省及我市动物防疫的有关规定,依法履 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 免疫工作,并按规定佩带畜禽免疫标识。第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应建立涉及养殖全过程的养殖档案,确

15、保 畜禽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性。畜禽养殖档案应包括对畜禽繁育、畜禽免 疫、疾病诊疗、饲料及兽药使用、粪便处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畜禽销售等情况的记录。畜禽养殖档案应当真实、完整、及时,不得伪造,并至少保留两年。第十四条畜禽养殖场应按照畜禽养殖技术规程的标准和要求进 行饲养,科学、合理地使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畜禽养殖场应在专职兽医的指导下正确使用兽药,建立用药记录, 禁止使用假冒伪劣兽药、人用药和其他禁止使用的兽药。第十五条从事畜禽养殖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二)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泔水饲喂畜禽;(三)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喂畜禽;(四)使用动物源性饲料废弃物饲喂反刍动物;(五)养殖场、养殖小区混养不同种类的畜禽;(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行为。第十六条畜禽养殖场的饲养人员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健康标准, 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畜禽饲养工作。饲养人员应按照 防疫要求做好个人卫生和消毒、防护工作,并接受专业知识教育。畜 禽养殖场内饲养人员的生活区域应与畜禽养殖区域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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