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矫正现存的问题和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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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区矫正现存的问题和不足 浅议摘要:中国从2021年7月起开展小区矫正试点工作,即使小区矫正试点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存在较大的法律障碍和其它方面的不足。笔者关键从五个方面叙述了中国小区矫正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意在对小区矫正的立法完善有所帮助。关键词:小区矫正思想认识法律理念制度小区矫正是指将部分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置于小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帮助下,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刑罚实施活动,是和监禁矫正相正确行刑方法。小区矫正是当今世界刑罚制度发展

2、的重要趋势,和中国提倡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一致的。中国的小区矫正工作,早在20世纪90年代早期就开始论证,但至今仍处于试点工作。最早的试点工作始于2021年8月,北京和上海两地对小区矫正进行实践探索,同时开始试点。开展小区矫正工作的试点,无疑是中国刑法实施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也是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步骤,更是全方面建设小康社会,以人为本,构建友好社会必不可少的主要内容。不过经过这几年的实践表明,即使全国范围的小区矫正工作似乎方兴未艾,为小区矫正在中国的建立和发展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并为小区矫正之立法化及更深入开展此工作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结合对国外相关制度和立法的比较研究,对中国未来小区矫正

3、的发展做一下前瞻性的设想,就会发觉正在进行中的小区矫正工作和现有的这些要求远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现在中国试点的水平的仅仅处于发达国家小区矫正的初级阶段,尚不成熟。距离构建含有中国特色的非监禁刑事实施方法小区矫正制度,还有相当艰苦的旅程要走。在小区矫正炙手可热、大家普遍呼吁矫正立法出台的今天,我们必需冷静下来分析现有小区矫正要求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一、思想认识方面的顾虑和障碍因为很多原因,致使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善恶报应观念根深蒂固。社会公众普遍持有重刑看法,不能理性的对待犯罪人。社会公众过于相信监禁刑的威慑功效,难以了解且不能接收犯罪人在小区服刑,她们认为只有让罪犯进监狱才是对犯罪的处罚,而让罪

4、犯在小区服刑则是对犯罪的放纵,担心犯罪人放在社会上不保险,轻易造成失控或得不到良好的教育改造而走上中心犯罪道路;同时犯罪分子被判刑后,依然放在社会上,绝大多数人会认为犯罪分子没有受到刑法处罚,活最起码没有受到应由的处罚,从而对司法公正产生误解。这就形成了不利于犯罪人改造的社会气氛,疏松了小区矫正成长的土壤。中国的司法机关亦一样深受重刑观念影响。在立法中,制订了大量重刑条文,在全世界首屈一指,不但如此,在详细执法情形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大家把死刑和处罚性、严厉性仅次于死刑的监禁刑当做对付犯罪问题的首选对策,认为只有这么隔离排害才能保卫社会公众安全,而认为非监禁刑的处罚性、严厉性全部太轻,全部不足

5、以达成威慑犯罪人和降低犯罪的目标。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不论是决议者、立法者还是详细的办案人员,全部会把重刑、监禁刑当做对付犯罪的最关键手段,而忽略或根本不愿意考虑和使用非监禁刑处理刑事案件。这就造成在刑罚实施实践中,非监禁刑的适用率相当低,而监狱虽早已饱和,但对犯人仍主动适用监禁刑,唯恐受到管教不利的的指责。因此中国法律虽要求了能够适用小区矫正的五种形式,但即使适用范围如此狭窄的矫正形式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率也极低,每十二个月实施的数量微乎其微。和其它国家相比,中国非监禁刑罚方法的适用偏低,很多实际上人身危险性不大,或经过一段时间的监禁改造后,再犯可能性锐减的犯罪人,仍会被监禁,这既加大司法成本

6、,又不利于她们回归社会。这些完全是根深蒂固的重刑主义和报应刑思想在大家的观念上的反应,从而和小区矫正的刑罚观念形成了天然冲突。现在,这种冲突越发的阻碍了小区矫正的发展,假如不能加以有效疏导,定会使小区矫正制度在中国的发展举步维艰。制度上的改变是治标,观念上的更新才是治本。所谓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观念的形成也是传统文化积淀的产物。祛除重刑主义,也不能一蹴而就。因此在小区矫正推行过程中,理性分析和正视二者间的冲突,为小区矫正的发展铲除思想障碍,拓宽出路,这些全部是很必须的。二、法律理念及要求严重滞后在2021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了有关开展小区矫正试点

7、工作的通知,通知中明确指出:小区矫正是和监禁矫正相正确行刑方法,是指将符合小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小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第2页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帮助下,在判决、裁定和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的实施活动。由此可知,小区矫正是实施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决定的非监禁刑的刑罚实施活动。根据中国的立法法的要求,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关键依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要求。不过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是1997年和1996年修订颁布的,而且因为中国非监禁刑和小区矫正的理论研究较迟,其立法理念及框架是以死刑尤其是监禁刑为主,包括到小区矫正五种人的刑种、刑制

8、及实施的内容是根据监禁刑的行刑和监督考察来给予要求的,缺乏小区矫正所需要的教育改造和帮助服务等项目内容。在管理主体上将法定的实施权交给了分享求刑权的治安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使刑事诉讼程序中的第一步骤和第四步骤重合,既不符合刑罚的原理,又不符合当代刑事司法各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制衡理论。在内容要求上,监督考察的要求也过于标准、笼统,可操作性差,对于刑事被害人的人身安全保障,损害利益赔偿及参加监督考察的地位未做考虑。至于社会矫正各部门,各步骤的工作职责和衔接、小区矫正的法律监督及对应的法律责任,均未作要求。中国法律理念及要求严重滞后,对小区矫正只是要求了部分属于小区矫正的部分制度,如管制、

9、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制度,缓刑、假释和监外实施等刑法实施制度,不过全部没有出现小区矫正的字样。现在中国开展的小区矫正工作只是依据这两个文件: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有关开展小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年月日生效的司法行政机关小区矫正工作暂行措施。这两个文件只是就小区矫正的主要意义、小区矫正工作者的组成、志愿者应该具有的条件等问题作了要求。对小区矫正的实施主体、矫正形式、管理权限、矫正管辖、社会保障等却没有作明确要求,难以发挥小区矫正的重大作用,致使小区矫正工作陷入尴尬局面,于法无据,难以展开。所以必需立即立法,处理小区矫正的立法缺位问题。三、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不合理

10、。从实践情况看,合理的小区矫正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是搞好小区矫正工作的关键。小区矫正试点文件有关开展小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将关键矫正工作交给司法行政机关,又将小区矫正适用范围限制为管制、缓刑、暂予监外实施、假释、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人员,而依据现行刑法和形式诉讼法要求,这五种小区矫正对象的实施关键由公安机关负责。而在实践中,小区矫正试点工作却突破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将原属于公安机关的监督考察任务明确交给了司法行政机关。这就要求所造成的小区矫正的工作机制便形成了小区矫正的执法主体和工作主体的分离,在详细的试点过程中,小区矫正不但要对罪犯进行监督和管理,还要进行有效的教育改造、帮助

11、和服务;就罪犯的教育改造而言,它需要专业性较强的矫正知识,但公安机关因为其专业分工的不一样,这方面显著不足。因为受到人力等各方面资源的限制,公安机关在负担非监禁刑的实施职能过程中,只能负担监管者的角色,却无法完成起教育改造的职能,致使这项工作未能取得理想效果。首先,司法行政机关师出无名,不能理直气壮的开展工作,所谓名不正言不顺。即使在实际上负担着对非监禁人员的教育改造责任,但没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尽管有关开展小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各部门依法推行各自职责,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但其前提是各负其责、各司其职,这种两全部管的模式造成两不论的真空状态,不但是司法资源的浪费,更不

12、利于小区矫正工作的开展,不利于刑罚目标的实现。所以,有学者评定总结为基于这种管理模式,给小区矫正的试点带来了很多的不便。从上海的实践能够证实:这么的模式存在多头管理、职责不清、效率低下的问题。从长远来看现在这种司法行政部门为工作主体,公安机关为执法主体的试点操作模式只是一个变通,难以规范操作。其次,即使是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工作在试点中也一样暴露出部分问题:一是司法行政机关人员编制较少,工作力量不足。从现在小区矫正的试点来分析,小区矫正队伍通常是为了应付开展小区矫正工作的需要从其它工作部门转岗活抽调而来。司法行政机关通常是经过街道、乡镇司法所来详细负担小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但实践表明,对于这项

13、工作司法所面临着很大的困难。司法所负担的工作较多,如在开展小区矫正之前,司法所就负担着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等*项并不含有刑事执法性质的任务,现在又增加了小区矫正任务,所以极难集中精力进行专业化管理。二是,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文化素质整体偏低,难以适应小区矫正工作的要求。尽管同属司法系统,也有一定的法律知识,但因为司法所工作人员大多年纪大、学历低,普遍缺乏基础的刑事执法和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经验,甚至在思想认识还还未接收小区矫正,所以她们基础不具有开展小区矫正工作的素质要求。当然各地域对其进行上岗钱的短期培训,不过我们也不能期望经过临阵磨枪式的短期培训便能让其具有开展小区矫正工作的基础素

14、质,这么也仅仅是一个奢望而已,而且,因为部分地方的司法所编制本身和司法局脱钩,如在浙江,司法所工作人员编制属于当地政府,上一级司法机关对其只有业务指导功效,而没有直接的领导和管理只能。因此,会出现刚刚适应小区矫正工作就被调岗的尴尬局面,无法形成一支稳定的小区矫正队伍,也会造成对队伍缺乏管理和监督。看来,建立统一、专门的社会矫正机构,有一支相对稳定和高素质的工作队伍,确实是小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的当务之急。四、适用范围和矫正对象偏窄中国小区矫正工作从2021年7月正式开始试点工作起至今,已由一开始的6个省市小区矫正的试点工作,扩大到现在的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仅试点工作范围已经覆盖了全国的大

15、半地域,而且适用范围的地域也不再局限于东部沿海发达地域,开始转向中西部地域,这就为全国性普遍使用地域矫正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尽管这么,但笔者认为,中国矫正工作在区域试点省份的选择上不够合理。试点工作开展至今,中国的西北地域仍没有一个省份被正式列为试点地域。即使在试点地域,也关键是集中在大中城市,而农村小区矫正工作试点工作适用的极少,这不利于试点工作的多元模式的经验总结,也不符合中国作为农业大国的基础国情。而且在试点工作中,试点省份基础上未将城市外来人口、外国人员纳入小区矫正的范围,这既不符合中国城市化发展的进程及城市人口的结构改变,也不符正当律适用和矫正实施的平等性、公正性。中国对小区矫正定

16、性的局限,决定了小区矫正只能适用依法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实施的罪犯和刑满释放后继续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适用对象的范围过于狭窄。矫正包含机构性矫正和非机构性矫正,小区矫正属于后者,机构性矫正和非机构性矫正之间既存在着刑罚由重到轻的适用序列,也存在着一个矫正方法上逐步过渡的转移序列。小区矫正不是一个独立的系统,也不是一个独立发挥其矫正功效的设施,矫正目标的相同性显示小区行刑和监狱行刑是相关联的统一体。那么在确定适用对象时,就必需考虑到矫正的系统性、延续性和衔接性即非机构性矫正和机构性矫正相衔接,使机构性矫正和非机构性矫正之间不存在断层。实际上,国外的小区矫正适用的对象范围是相当广泛的,如日本的更生保护制度就包含缓刑、假释和罪犯释后安置,美国联邦监狱的小区处遇中心以帮助案主找寻工作、安置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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