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级法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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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级法官制度 司法改革的理念司法改革的口号已提出多年,执政党也已列入党的汇报,司法界理论界的讨论如火如荼,听说正义路上的方案已请教授学者做过讨论。但一直不见官方的方案。个中原因,虽有方案不够成熟的成份,亦牵涉政治体制改革举步维艰,但究而根之,怕是多种方案透漏出来的观念不大招政治家的眼眶,说句官方语言即不具有社会主义特色。搞改革,思想理念很主要;假如改革的骨子里透漏着反对执政党的利益,反对人民大会制度的一权而不是三权的体制,那么方案再完备再有利于社纵观多种改革放方案,无外乎以下几个,一是激进式主张司法独立、法官独立这种方法透漏的是以西方三权分立为基础的理念,即使在口头上依然拥护一党执政、支持权力

2、统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但根据该种方案运行的结果实质上依然是否决了一党执政、分割了一权集中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其行为和理念是不相容的;一是有限独立式主张设置司法区、法院和法官直属于执政党中央采取类似于现行军队的管理方法,支部建在连上,这种方法透漏的是以行政垂直管理为基础的理念,是以一个集权管理替代另一个集权管理,除了有利于司法独断外,运行的结果是越来越远离司法的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讲的不客气点是对司法规律的无知;一是中西糅合的大杂烩式主张基层法院的法官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任命,中级法院以上的法官由国家元首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命,这种方法透漏的是 以美国联邦式法官任命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相糅合的理念

3、,这种方法即使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法官的荣誉地位,但在现行的党委属地管理制度下依然不能打破地方保护主义,没有认清执政党在社会生活中的有形和无形的影响。还有其它几个无影响力的方案,如干脆主张学美国以司法部管理法官等。以上几类方案,均是以修改宪法为前提的,不论其在一党执政的背景下是否能够有效运行,单从技术上考虑,难度之大,可想而知。更为主要的是,以上几类方案,均不能根本打破身份法官制度,而身份法官制度和司法改革的理念是水火不相容的。不打破身份法官制度,一切司法改革的理念均无从付诸成功。所谓身份法官制度,就是现行的法官管理制度。其特点为:按法官的行政等级实施分类管理,不一样等级的法官享受的待遇不一样;

4、中级法院以上的法官在实质受骗然享受高出其下一层次的待遇,并在权力上既能够是初审法官又能够是终审法官;基于身份的存在,院长庭长审判员书记员形成金字塔式的管理体制,等。其弊端已多有叙述,如地方保护主义、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等。身份法官制度的实质并不是如部分学者叙述的是计划经济的产物,而是封建官本位的残毒。和身份法官制度相对立的,便是本文试图构建的审级法官制度1/2。审级法官的理念所谓审级法官制度1/2,是笔者为叙述的方便而生造的名词,它含有以下内容:一、现有法官分为三个体系:1.初审法官。被确定为初审法官的法官只能审理一审案件,不论她或她是供职于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还是最高法院。初审法官的

5、待遇一律一样。但其待遇不得低于全国职员工资平均水平。现行的财政供养体制不变。现行的法官产生管理方法不变。2.终审法官。被确定为终审法官的法官只能审理上诉审案件,不论她或她是供职于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还是最高法院。终审法官的待遇一律一样。终审法官以考试的方法从初审法官中择优产生,终审法官的人数为初审法官的百分之二十。终审法官的待遇和初审法官一样。现行的财政供养体制不变。现行的法官产生管理方法不变。3.复审法官。被确定为复审法官的法官只能审理申诉审案件,不论她或她是供职于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还是最高法院。复审法官的待遇一律一样。复审法官以考试的方法从终审法官中产生,复审法官的人

6、数为终审法官的百分之四十。待遇同初审法官。现行的财政供养体制不变。现行的法官产生管理方法不变。二、案件的受理和审理。1.一审案件。全部一审案件根据现有的管辖制度管辖,以确定受理法院。每一案件审理法官按以下方法产生;以受理法院所在的地级市为行政区,该行政区内全部初审法官名单存于微机,排除当事人所在地法院法官名单后,其他法官由当事人以抽签的方法确定审理法官。审理法官到受理法院审判案件。每一案件在审判前应有受理法院的法官作庭前调解,拒绝出席调解会议的当事人不论案件胜诉是否均负担诉讼费用。2.终审案件。全部二审案件根据现有的管辖制度管辖,以确定受理法院。每一案件审理法官按以下方法产生;以受理法院所在的

7、省为行政区,该行政区内全部终审法官名单存于微机,排除当事人所在地法院法官名单后,其他法官由当事人以抽签的方法确定审理法官。审理法官到受理法院审判案件。每一案件在审判前应有受理法院法官作庭前调解,拒绝出席调解会议的当事人不论案件胜诉是否均负担诉讼费用。3.复审案件。全部对生效法律文书提出的申诉,必需有最高法院的复审法官审核并确定是否重审。全部确定重审的案件,排除最高法院的全部复审法官以外,审理法官由当事人以抽签的方法确定。重审一律在最高法院进行。不论案件胜诉是否,诉讼费用一律由申诉人负担。4.诉讼费用。诉讼费用一律由受理法院所在地财政办理,不得委托法院收缴。办案费用一律由财政支付。三、以上方案的

8、优点。1.无须修改宪法及法律。在全部的司法改革方案中,不论是司法区划制还是法官独立制,全部要修改宪法及法律,改革成本高,震荡大,不易为执政党所接收。这个方案由最高法院主持,协调财政部、中组部,并由党中央批复即可。2.既得利益集团抵触情绪小。种种改革方案之因此不被经过,在于触犯了以地方党委为代表的利益集团。这个方案除了在财政上对地方有所损失外,基础没有触及地方利益,甚至连法院院长的权威也没有触犯。能取得经过的概率较大。3.及具社会主义特色。这个方案是全部的法治国家没有的。4.应该能够有效避免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关系案、金钱案、人情案的产生,在于法官和当事人的熟悉。异地法官审理,能够从一审、二

9、审最大程度的避免三案的产生。5.应该能够有效避免地方保护主义。6.应该能够有效避免判决的不确定性。7.有利于调解。8.这个方案的实质已靠近于法官独立。在一党执政的体制下,不可能奢求所谓的三权分立,这个方案已在最大程度上平衡了执政党的利益,也在最大程度上在现有框架内达成了司法正义。即使笔者仍要求维持现行管理体制,但该制度运行以后行政身份对案件审判的影响实际上已名存实亡。本篇论文是由为您在络上搜集整理的,论文版权属原作者,请不要用于商业用途或剽窃,仅供参考学习之用,不然后果自负,假如此文侵犯您的正当权益,烦请联络我们。9.有利于实现审限监督。目前的诉讼效率之因此不高,在于未能切实进行审限监督;而审限监督之因此流于形式在于自己监督自己;审级法官制度2/2以异地法院监督异地法官,应该能够实现审限制度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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