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的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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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病的预防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我国职业病危害的情况并不乐观,因此,要针对性地采取各种预防措施,以减少和杜绝职业病危害。一、预防职业病的基本措施 “预防为主”是我国的卫生方针,接触有害物质并不可怕,可怕的是麻痹大意,不重视预防。防止职业病的基本措施:(一)开创新技术工艺,改善劳动条件1尽量减少职业危害。以无毒物质代替有毒物质、低毒物质代替高毒物质。如用硅整流器代替汞整流器,用无苯稀料代替苯:用铁丸喷砂代替石英喷砂等。2采用机械化、自动化。进行远距离操作。目前,不少企业做到了工人在操作室内用电脑

2、控制生产,定期到现场巡回检查,减少了接触职业危害的机会。3隔离措施。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应隔离,以免扩大有害作业范围;也可将有害作业局限化,如非电离辐射,可用金属网进行屏蔽,有一屏蔽室进行隔离;也可将操作人员隔离在无害环境内,如隔音室。4防止跑、冒、滴、漏。(二)控制有害物质进入人体的剂量1 密闭与通风。尽量把尘源、毒源加以密闭,并加通风措施,造成负压,尘毒不至于溢散到作业地点,不能密闭的要加排风罩等通风除尘、排毒设备。但排出气要净化,防止大气污染及周围居民等,如果排毒量小,可直接排出,但排出口必需高于周围最高建筑物1m以上2湿式作业,定期清扫,防止二次污染,尤其是各种粉尘作业。3个人防护用品的

3、配备,如工作服、工作鞋(靴)、防护手套、防尘口罩、防毒口罩、耳塞等的配备,接触能经皮肤进入机体的或影响皮肤黏膜的物质,还应当采取护肤措施。防毒口罩的选择很重要,因有些毒物易被活性炭吸附,如苯、氯化氢等,有些则不能吸附,如一氧化碳。因此,根据不同的毒物,制造不同型号的防毒口罩,购买时一定要注意选择。易发生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要配备氧气呼吸器。 二、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和义务职业病防治法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和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具体包括:(一)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二)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

4、社会保险。(三)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四)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

5、操作规程;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

6、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七)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

7、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八)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应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

8、动合同。职业健康检查不是入厂体检,而是要调至有害作业之前,有针对性地进行上岗前体检。有职业禁忌症者不能从事此有害作业。比如,有人患有贫血症,就不得从事本作业。定期进行职业健康体检,是为了早期发现职业病,早治疗,离岗时体检,比如调离有害作业、退休等,主要是为了判定有无职业损害,但有些病当时下不了结论,如尘肺病有迟发性,可能调离或退休后才会发病。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九)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性危害因素的监测结果及接触水平、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和职业病诊

9、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十)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十一)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三、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权利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 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二) 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三) 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四) 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五) 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六) 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七) 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八)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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